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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2026HCFCA60218

项目名称:合肥合客校车服务有限公司33台专用校车报废

合肥合客校车服务有限公司33台专用校车报废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合客校车服务有限公司33台专用校车报废

项目编号

2026HCFCA60218

委托方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8139:00始至2026819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8139:00始至2026820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为合肥合客校车服务有限公司33台专用校车车辆信息如下:

车牌号

车型

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代号

购置日期

年审日期

A7S707

HFF6581KX5

BC03203530

LJ166C3C8H2002820

2017.8.16

2025.8

A7S708

HFF6581KX5

BC02202975

LJ166C3C2H2002828

2017.8.16

2025.8

A7S733

HFF6581KX5

BC03203536

LJ166C3C6H2002833

2017.8.16

2025.8

A7S728

HFF6581KX5

BC02202991

LJ166C3C4H2002829

2017.8.16

2025.8

A7S720

HFF6581KX5

BC02202973

LJ166C3C5H2002824

2017.6.30

2025.12

A7S768

HFF6581KX5

BC02203132

LJ166C3C1H2002822

2017.6.29

2025.12

A7S798

HFF6581KX5

BC02202977

LJ166C3CXH2002821

2017.6.30

2025.12

A7S738

HFF6581KX5

BC02202969

LJ166C3C3H2002823

2017.6.30

2025.12

A7S788

HFF6661KX5

A1C17000972

LJ166E4D3H2002792

2017.8.22

2025.8

A7S759

HFF6661KX5

A1C17000974

LJ166E4DXH2002790

2017.8.22

2025.8

A7S785

HFF6661KX5

A1C16000173

LJ166E4D3H2000296

2017.8.22

2025.8

A7S778

HFF6661KX5

A1C17000356

LJ166E4D1H2001141

2017.8.22

2025.8

A7S776

HFF6661KX5

A1C17000971

LJ166E4D5H2002793

2017.8.22

2025.8

A7S711

HFF6661KX5

A1C17000358

LJ166E4D3H2001142

2017.8.22

2025.8

AD1806

HFF6581KX5

BD08221513

LJ166C3C1J3004280

2018.8.31

2025.8

AD1408

HFF6581KX5

BD08221522

LJ166C3C5J3004279

2018.8.31

2025.8

AD1820

HFF6581KX5

BD08221517

LJ166C3C3J3004281

2018.8.31

2025.8

AD0148

HFF6581KX5

BD08221516

LJ166C3C5J3004282

2018.8.31

2025.8

AD2823

HFF6581KX5

BD08221519

LJ166C3C7J3004283

2018.8.31

2025.8

AD1130

HFF6581KX5

BD08221515

LJ166C3C9J3004284

2018.8.31

2025.8

AD0426

HFF6581KX5

BD08221518

LJ166C3C2J3004286

2018.8.31

2025.8

AD1430

HFF6581KX5

BD08221563

LJ166C3C4J3004287

2018.8.31

2025.8

AD1831

HFF6581KX5

BD08221514

LJ166C3C0J3004285

2018.8.31

2025.8

AD1876

HFF6661KX5

A1C18000547

LJ166E4D0J3004211

2018.8.31

2025.8

AD0469

HFF6661KX5

A1C18000541

LJ166E4D2J3004212

2018.8.31

2025.8

AD1822

HFF6661KX5

A1C18000540

LJ166E4D4J3004213

2018.8.31

2025.8

AD2460

HFF6661KX5

A1C18000539

LJ166E4D6J3004214

2018.8.31

2025.8

AC4503

HFF6661KX5

A1C18000542

LJ166E4D8J3004215

2018.8.31

2025.8

AD1747

HFF6661KX5

A1C18000543

LJ166E4DXJ3004216

2018.8.31

2025.8

AD1889

HFF6661KX5

A1C18000557

LJ166E4D1J3004217

2018.8.31

2025.8

AD0131

HFF6661KX5

A1C18000529

LJ166E4D3J3004218

2018.8.31

2025.8

AC1843

HFF6661KX5

A1C18000560

LJ166E4D5J3004219

2018.8.31

2025.8

AC4631

HFF6661KX5

A1C18000553

LJ166E4D1J3004220

2018.8.31

2025.8

注:以上规格型号等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

2.本次处置标的资产均已报废,委托方不保证车辆零部件(包括零部件内部电子元件)的完整性,受让方在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问题,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3.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26)第4800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28.06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底价

28.06万元

交易保证金万元)

2.8

价款支付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标的展示

转让标的存放在合肥客运高铁南加油站内,展示时间为本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2:00,14:30-17:30,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项“联系方式-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踏勘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踏勘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且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具有商务部门颁发认定的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

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数量、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转让方将按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装运费和清场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3.标的交接说明:

1)受让方须在转让方指定的车辆停放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转让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分解、拆解。

2)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

3)受让方须在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运输工作。受让方须服从转让方安排并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拖运完毕,车辆交接后的运输、拆解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

4)受让方须自行办理机动车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在完成标的运输工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并同时向转让方提供车辆报废及注销证明,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5)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标的车辆转让交接后禁止上路行驶及其他用途。车辆交接后的运输、过磅、拆解、吊装的安全风险、责任及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

4.受让方须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规范处置报废车辆。

5.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政策,如成交后受让方无法按照标的所在地机动车报废管理政策导致无法办理机动车报废及注销等相关手续的,受让方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8.本次转让由转让方合肥合客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受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后续转让所涉及的费用收支、资产移交、发票开具等相关事项,也均由合肥合客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首次参与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hy.ahggzyjy.com/onlineBidder/default/login_tbr),自然人可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tspbidder),选择“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方式。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数智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进入项目”,阅读相关信息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3.线上审核附件:本项目采用线上审核方式,意向方在项目登记时须上传商务部门颁发认定的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扫描件。

4.意向受让方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后,点击“提交审核”。报名信息审核状态为“审核通过”方可进行交易保证金查询。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7592578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力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放弃成交资格

2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合同

3)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争议处理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13805695141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05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合肥合客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企华评报字(2026)第4800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        )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三)转让标的如涉及权证更名,只允许过户至乙方名下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四)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车辆停放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甲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分解、拆解。

(五)乙方须在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运输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并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拖运完毕,车辆交接后的运输、拆解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须自行办理机动车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须在完成标的运输工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车辆报废及注销手续,并同时向甲方提供车辆报废及注销证明,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七)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标的车辆转让交接后禁止上路行驶及其他用途。车辆交接后的运输、过磅、拆解、吊装的安全风险、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甲方按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装运费和清场费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个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市明光路168号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查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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