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学院凤阳校区超市用房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安徽科技学院凤阳校区超市用房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5HCACA00657 |
|||||||||
委托方 |
安徽科技学院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 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安徽科技学院 联系方式:0550-6719015 |
|||||||||
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
|||||||||
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5年5月30日9:00始至2025年6月19日10:3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凤阳校区东区洗浴中心一层部分房屋 |
第1层 |
框架 |
约645 |
3 |
60 |
6 |
||||
凤阳校区西区食堂一层北侧部分房屋 |
第1层 |
框架 |
约135 |
|||||||
1.标的坐落位置:安徽省凤阳县东华路9号安徽科技学院凤阳校区内。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房产证,房屋建筑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本项目出租标的共两处,分别为东区洗浴中心一层部分房屋、西区食堂一层北侧部分房屋,出租标的内水电配备齐全。 4.本项目租赁期限共3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期满前90日,经学校考核合格且租赁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续签一下年度房屋租赁合同。 5.标的房屋未清空,项目成交后,关于原承租人搬离、房屋交付等事项(如涉及)由委托方负责协调处理,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仅限经营超市,超市经营销售的商品仅限日用百货、文体用品、蔬菜水果、成品食品等,承租人不得进行食品现场加工售卖,不得经营烧、烤、煮等任何餐饮项目,不得经营网吧、水吧、现场制作饮料、游戏厅和文印服务等与超市经营范围不相符的项目,不得经营委托方认为的其他与学校教学环境不相匹配的项目,不得经营“三无”商品。 2.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不得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12个月为一期,按期支付,先支付后使用,租期内租金无递增。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支付首期租金。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15日,免租金装修期不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6个月租金之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2.意向承租人必须为超市直营店,不接受加盟店参与(须提供承诺函)。 3.自2023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业绩以合同完成时间为准,正在履约业绩无时间要求),意向承租人具有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直营超市经营业绩。注:本项中直营超市指由意向承租人或其分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开立的超市。 4.意向承租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由意向承租人在竞价文件中承诺,评审过程中由评审小组现场查询): (1)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特别说明: (1)承租人超市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等规模其他超市相同商品的价格。 (2)承租人派驻本项目的超市负责人须具有不少于1年的超市管理经验。 (3)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等各项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学校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等影响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健康的行为。 (4)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要履行合同约定,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相关监管部门管理。如有上述违规行为,两次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根据违约情形的严重程度,委托方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200元至2000元违约金。 (5)承租人要充分考虑委托方凤阳校区师生人数变化因素、校内外经营环境等经营风险,理性报价。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为超市用房的实际使用人,承租期间的一切安全工作和安全责任由承租人管理和负责。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小组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最高有效报价。最高有效报价通过系统问询的方式发送至本项目优先权人,优先权人应在15分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回复是否行使优先权。具体规则如下: 1.如优先权人回复行使优先权的,则优先权人被确定为承租人,成交金额为最高有效报价; 2.如优先权人回复不行使优先权或非系统原因优先权人超时未回复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行使优先权,最高有效报价者被确定为承租人,成交金额为最高有效报价。如有多个相同最高有效报价,则评审小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承租人。 3.如仅有优先权人通过资格审查,且优先权人回复行使优先权的,则优先权人被确定为承租人,成交金额为本项目公告中租金底价。 4.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招租。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承租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审小组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承租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小组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意向承租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竞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不接受意向承租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因意向承租人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小组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4.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权。原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完成注册、登记、交易保证金交纳和竞价文件递交手续成为合格意向承租人后,方可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下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参与前须知 |
1.意向承租人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需使用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电子证书(简称CA),新办CA详情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承租人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承租人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承租人的交易保证金。意向承租人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授权委托书; 3.承诺函; 4.业绩证明材料。 (1)已完成的业绩须提供: ①业绩合同扫描件; ②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甲方证明)。 (2)正在履约的业绩须提供: ①业绩合同扫描件; ②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甲方证明)。 备注:(1)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公告期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 (3)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项目类型、总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4)如意向承租人提供的上述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公告所要求的内容的(如项目类型、总建筑面积等),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 (5)若合同甲方为学校的,业绩证明材料中无法加盖合同甲方公章,意向承租人可提供加盖合同甲方后勤管理部门(如后勤管理处、总务处、后勤保障处等)部门章的证明材料,经评审小组确认后予以认可。 (6)如提供的是意向承租人分公司业绩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如提供的是意向承租人全资子公司业绩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公司章程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能体现意向承租人与其全资子公司的隶属关系,否则评标委员会将不予认可。 (7)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1.意向承租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2.优先权人的报价单无须填写最终报价。 |
|||||||||
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承租人请注意:①意向承租人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承租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文件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5年6月19日10:3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承租人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承租人须知 (1)意向承租人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2)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意向承租人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
|||||||||
竞价文件解密 |
1.意向承租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承租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
评审时间及地点 |
1.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2.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 备注:意向承租人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
|||||||||
特别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小组将按不利于意向承租人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小组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承租人,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承租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承租人、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20%,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唐老师;联系电话:0550-6732600,13855077882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0、66223292(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凤阳校区东区超市用房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凤阳校区西区超市用房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安徽省凤阳县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安徽科技学院
地址:安徽省凤阳县东华路9号 邮编:233100
电话:0550-6732600 传真: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坐落于安徽科技学院凤阳校区东区洗浴中心一层部分房产(不包括门厅部分),面积约为 645 平方米,西区食堂一层北侧部分,面积约 135 平方米, 框架结构,该租赁房屋用途为 超市 ,乙方必须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使用租赁房屋,否则造成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租赁用途:租赁房屋仅限经营超市,超市经营销售的商品仅限日用百货、文体用品、蔬菜水果、成品食品等,承租人不得进行食品现场加工售卖,不得经营烧、烤、煮等任何餐饮项目,不得经营网吧、水吧、现场制作饮料、游戏厅和文印服务等与超市经营范围不相符的项目,不得经营甲方认为的其他与学校教学环境不相匹配的项目,不得经营“三无”商品。
3.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一年一签。每年期满前90天之前,租赁双方均同意继续签订下一年度房屋租赁合同情况下,续签下一年度房屋租赁合同。如有任何一方不同意继续签订下一年度房屋租赁合同,原房屋租赁合同至上一年度租期结束时终止。
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首年租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向乙方提供免租金装修期 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房屋首年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首年租金由乙方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汇款支付。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凤阳县支行 ,单位:安徽科技学院,账号:12230001040004756),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2.租金每 12 个月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付清首期租金,并在之后相应的月份提前 30 日付清后 12 个月租金。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非税账户。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首次租赁时,须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汇款6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凤阳县支行 ,单位:安徽科技学院,账号:12230001040004756),并在合同签订前本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乙方须在履约保证金和首年租金支付到甲方账户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同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赁房屋交付和收回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 免租金装修期前1 日内将房屋按现状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予以结清。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 5 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2.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维修,其他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房屋的转租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乙方因擅自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的房屋,导致房屋损毁、灭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维修赔偿责任;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甲方概不负责。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对该房屋装修、装饰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乙方享有。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2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十条 合同期满
3年租赁期满,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按 年租金的0.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 年租金的0.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2、3、4、5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甲方支付 3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应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 3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30 日通知甲方,且应向甲方支付 3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5.乙方未在第五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 年租金的0.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7.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派驻本项目的超市负责人须具有不少于1年的超市管理经验。
2.租赁期内,乙方应守法经营,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担食品、消防等安全责任。乙方不得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租赁期内,乙方应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相关监管部门管理。如有违约违规行为,两次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根据违约情形的严重程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200元至2000元违约金。
4.乙方超市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同地区同等规模其他超市相同商品的价格。
5.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
6.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 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 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丢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8.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乙方为超市用房的实际使用人,此房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安全工作由乙方管理和负责;租赁房屋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9.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10.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11.本合同一式十份,甲方执七份,乙方执两份,相关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合同法律效力。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甲方应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一份送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