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八个站内便民服务空间租赁项目(零售类)资格审查公告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八个站内便民服务空间租赁项目(零售类)资格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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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2BTFCQ0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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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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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租赁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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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纪检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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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网址:http://hy.ahggzyjy.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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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网址:http://ggzy.hefei.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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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 |
公告时间:2022年11月19日至2022年12月8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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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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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出租标的 |
面积(㎡)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租期(以免租金装修期结束后次日起开始计算出租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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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包公园站S1便民服务空间(站内商铺) |
24 |
3.9744 |
0.5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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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葛大店站S2便民服务空间(站内商铺) |
8 |
0.8832 |
0.5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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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合肥火车站S1便民服务空间(站内商铺) |
11 |
2.1780 |
0.5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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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秋浦河站S2便民服务空间(站内商铺) |
13 |
1.5132 |
0.5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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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万达城站S1便民服务空间(站内商铺) |
12 |
2.0304 |
0.5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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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蜀山西站S1便民服务空间(站内商铺) |
12 |
1.3968 |
0.5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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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天柱路站S1便民服务空间(站内商铺) |
7 |
0.7728 |
0.5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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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西七里塘站S1便民服务空间(站内商铺) |
8 |
1.3248 |
0.5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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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各车站地下站厅,明细见本项目公告附件3。 2.标的权属情况: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地产权证,标的目前为空闲状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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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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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站内空间的用途为零售类,且禁止现场加工;禁止经营任何产生噪音、明火、气味、油烟、有害气体等影响地铁环境的业态。 2.承租人使用上述站内空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站内空间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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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一)租金以承租人成交价格为依据,第一、二合同年的每年实际租金均为首年成交价,从第三个合同年开始,每年租金均在前一年基础上递增5%,租金采取“先支付后使用”原则,按年支付。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委托方缴付第一年租金,每年租期届满日20日前,预付下年度租金。 (二)委托方给予免租金装修期30天,免租金装修期以委托方移交租赁场地后次日起开始计算,免租金装修期不含在租赁期内。 (三)履约保证金为实际首年6个月租金总和金额。承租人应在合同签订前以转账的方式向委托方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具备出租人格式条款的银行履约保函(格式见附件4),承租人向委托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承租人在合同期内发生违约违法行为的,委托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人应付的违约金和费用,承租人须在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注:上述费用具体缴纳方式详见附件1《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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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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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截至租赁公告发布日前两年内,意向承租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未与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合同违约情况。 3.截至租赁公告发布日前三年内,意向承租人没有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重大违法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意向承租人须具有不少于2家正在营业的生活零售行业直营连锁网点(不含境外网点)。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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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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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最大荷载、体积、面积、配电等,并认可出租资产现状及租赁要求等,租金不因此发生改变,并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车站公共区域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标的必须由承租人直接经营,经营范围须按照委托方要求,不可违规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对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不得将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承租人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便民服务空间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维修工作(含对便民服务空间内部墙体屋面及管道渗漏破损、卷帘门等维修),委托方给予协助配合。 5.租赁期内,承租人承担租赁便民服务空间发生的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日常维修等相关费用。站内所有便民服务空间无上、下水管道,同时也禁止承租人增设上、下水管道。 6.租赁期内,承租人对便民服务空间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报委托方备案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建筑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便民服务空间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便民服务空间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如需增加电容量,改造用电线路,须书面申请,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可施工,并承担全部责任与费用。 7.承租人在装修过程中,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消防要求,自行办理消防报验,委托方将对承租人方使用产品进行检查和抽查,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要及时落实整改,杜绝采购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一经发现须及时整治。如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终止合同。 8.本项目委托方仅基于现有条件提供便民服务空间场地,剩余一切设施需要安装或更换的(如内部装修、玻璃隔断、卷帘门、配电箱、灯具插座等),由承租人向委托方申报,取得书面同意后自行安装或更换,费用自理。 9.便民服务空间内若有废弃物由承租人自行清理。 10.各便民服务空间内部由承租人自行安装独立电表,以计量营业用电指数,电表要确保质量须为供电部门指定产品并提供相关合格证书,费用自理。经营场地的电为有偿使用,委托方代收代缴,电费按抄表数参照委托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收取。 11.本项目委托方仅提供便民服务空间场地,承租人自行办理消防报验、审批,工商、卫生等所有相关手续,费用自理,委托方协助。 12.承租人在完成开业准备工作后,如需消防部门验收审批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若最终因消防部门要求取消商业的,承租人可办理退租手续,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经营过程中禁止现场加工、禁烟雾、禁明火及一切可能触发消防报警系统的行为,未经委托方同意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出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法律禁止的产品。 14.便民服务空间位置、数量、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委托方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准,委托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5.本项目委托方仅提供现有网络接口,承租人自行向网络运营商报装并缴纳费用,便民服务空间具体位置见公告电子附件图纸中红色标识部分。 16.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委托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等因素调整轨道交通运营时间,个别站点须关闭或停运等导致承租人不能正常经营,承租人须无条件服从,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费用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若便民服务空间因上述原因造成承租人最终无法使用,承租人可办理退租手续,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7.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多退少补。 18.承租人应在各出租标的对应的《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1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 20.除了特殊说明外,本项目中“日”均指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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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告期满后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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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前须知 |
1.意向承租人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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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文件 |
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文件由以下扫描件组成,包含但不限于: 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2.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 4.直营网点清单(格式详见附件); 5.根据直营网点清单顺序依次提供各直营网点的营业执照副本; 6.若直营网点由意向承租人全资子公司开立的,需提供股权关系证明(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www.gsxt.gov.cn)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注: 2.意向承租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资格审查文件,并按资格审查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或电子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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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文件的制作 |
1.加密资格审查文件(未提供的,资格审查无效): (1)加密资格审查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资格审查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承租人请注意:①意向承租人需采用最新版资格审查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资格审查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承租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资格审查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资格审查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资格审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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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资格审查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 2022年12月9日10:00 2.资格审查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资格审查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资格审查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承租人合理安排加密电子资格审查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承租人须知 3.1意向承租人须对资格审查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资格审查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3.2意向承租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资格审查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资格审查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资格审查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资格审查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审查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3意向承租人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资格审查文件的,被视为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资格审查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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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文件解密 |
1.意向承租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资格审查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资格审查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资格审查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承租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资格审查。 5.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或公证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资格审查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资格审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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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间及地点 |
评审时间:同资格审查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金融港A9栋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 备注:意向承租人可以在线解密资格审查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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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资格审查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详细见附件2内容),意向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资格审查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资格审查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资格审查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委员会将按不利于意向承租人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3.资格审查文件的澄清,评审委员会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承租人,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承租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承租人、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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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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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列出的出租标的均采取资格审查后网络竞价的方式,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文件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评审委员会。公告到期后,意向承租人应按本公告“五、公告期满后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中的约定提交资格审查文件,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文件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文件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意向承租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通过评审委员会审查后,方可参与第二阶段网络竞价。 第二阶段 网络竞价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评审结束后发布资格审查结果公告,公布合格意向承租人名单,并按出租标的在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aee.com.cn/)发布竞价通知。竞价通知将载明各出租标的的竞价保证金交纳要求、参与竞价方式、竞价时间等信息。合格意向承租人应在竞价通知规定时间内参与竞价,如合格意向承租人未在竞价通知规定时间内参与竞价的,视为放弃竞价,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备注: 1.评审过程中,资格审查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承租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承租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委员会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2.因意向承租人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委员会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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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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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以《成交确认书》形式通知成交人,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2.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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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站内空间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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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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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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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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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1.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2.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资格审查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3.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4.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及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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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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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丁工,联系电话:0551-6266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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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1、66223918(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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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委托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附件1:租赁合同.docx 附件:附件2:《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doc 附件:附件3:具体站点图.pdf 附件:附件4:银行履约保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