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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公告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序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名称

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

项目编号

2017CFCJ0278

委托方

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

公告期限

公告期: 20177149:00始至201781017:00止。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为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两个年度生产运行中所产生的粉煤灰煤渣。预计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一个年度产粉煤灰煤渣共约2.6万吨,其中粉煤灰占58%左右,煤渣占42%左右,该粉煤灰煤渣产量为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年生产计划量,仅供参考,最终量以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实际发生总量为准。

上述资产转让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并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转让

底价

综合报价35.90/吨(煤灰基准价38.00/吨,煤渣33.00/吨)

竞价保证金

38万元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企业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2. 自备或自有灰罐车不少于四辆。(其中自有灰罐车,意向受让方须提供的车辆行驶证的证载所有人和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非自有灰罐车须提供20191231日仍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证载所有人须与合作单位名称一致。)

3. 承诺自有或租赁存储容器(场所)具有储存一万立方米及以上煤灰、煤渣的能力。

4. 若是转让方原煤灰煤渣转让项目受让方的,须在投标前与转让方结清货款。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竞价:

1)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10)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未超过6个月;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15)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未超过12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20)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未超过24个月;

 

(三)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报名。

对标的特别说明

(一)本次标的物设基准价,本次转让标的物综合价:35.90/吨(粉煤灰基准价38.00/吨,煤渣33.00/吨)。投标报价为粉煤灰和煤渣综合价(综合报价=粉煤灰报价×58%+煤渣报价×42%)。报价单中煤灰、煤渣报价均不得低于各对应单项基准价,否则为无效标。

 

(二)受让方自行组织车辆至转让方现场提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到粉煤灰煤渣质量、销售的淡旺季、雨雪天气等因素的影响。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粉煤灰最大生产量约为120/天,灰库最大库存能力700吨,煤渣最大生产量95/天,现场最大储存能力400吨。

 

(四)意向受让方须到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灰渣库现场实际查看,意向受让方须与转让方充分沟通了解生产及厂区运输状况。因各灰库门的宽度和标高不一,意向受让方应配有不同规格大小的灰罐车,转让方不接受任何技改建议。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合同签订当期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公布的水泥(P.O,42.5普硅)价格(含进项税价格)为基准,如遇该水泥价格相对于合同签订时基准价格发生≥±5%的变动时,同比相应调整粉煤灰销售价格,如意向受让方不配合调整,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期限内煤渣价格不作调整。(例:若该水泥价格相对于合同签订时基准价格增加8%,则粉煤灰销售价格需相应提高8%。)

 

(六)转让方在春节期间,约定受让方享受10个日历天免费煤灰、煤渣运输量。

 

(七)受让方须以书面承诺书的形式向转让方承诺,能够按转让方要求清运粉煤灰、煤渣,特别是春节和恶劣雨雪结冰天气时及时清运,确保不胀库,同时保持场地清洁。

 

(八)项目不允许转包,一旦发现转包时,合同终止。履约保证金将全部扣除;在合同期限内,超过2次不能按时付款,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期内,不能满足转让方的生产需要,导致胀库或者不服从转让方管理,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受让方无条件撤离。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受让方单位进行补偿。

 

(九)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日起两个年度。

 

(十)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价款支付

(一)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二)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共计30万元人民币。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合同有效期内受让方若无违约行为,满期后将无息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先付款后拉货。粉煤灰、煤渣重量以出让方地磅计量为准,按实结算。施行预付一个月货款制,出让方在每月月底前将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下月粉煤灰、煤渣销售计划及预付款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出让方通知于月底前将下月的预付款足额交至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账户,若金额不足须及时补齐,补齐后方可继续提货。若5个工作日内未到账,一次处罚5万元,第二次取消资格。履约保证金不得抵扣每月预付款。

 

交易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向受让方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如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受让方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以及等待一次性报价单开启。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一)本次标的物设基准价,本次转让标的物综合价:35.90/吨(粉煤灰基准价38.00/吨,煤渣33.00/吨),投标报价为粉煤灰和煤渣综合价(综合报价=粉煤灰报价×58%+煤渣报价×42%)。报价单中煤灰、煤渣报价均不得低于各对应单项基准价,否则为无效标。有效综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二)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确定为受让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无优先购买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十一

竞价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1.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合肥包河支行;账号:3401040160000055294,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2. 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十二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如企业已办理三证合一,第23项无须提供。

 

(二)自备或自有灰罐车不少于四辆。投标时须提供车辆证明资料及车牌号(其中自有灰罐车,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车辆行驶证的证载所有人和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非自有灰罐车须提供20191231日仍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证载所有人须与合作单位名称一致)。

 

(三)若是转让方原煤灰煤渣转让项目受让方的,须提供转让方出具的货款结清的证明文件。

 

(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五)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六)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二、报价单(报价单须按《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公告》附件中规定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十三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一、资格审查材料

(一)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由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三)封装:意向受让方须将所提交的三份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格式见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二、报价单

(一)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二)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三)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上须标注“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项目报价单”字样(格式参考附件),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方式(格式参考附件)。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一)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178119:30--10: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二)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11号开标室。

十四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52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十五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十六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双方须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交易双方分别缴纳:转让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按1.2%比例缴纳服务费;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至1000万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

注:委托方服务费收取标准按其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执行

十七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受让方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转让的,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领取《成交确认书》的;

2)领取《成交确认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受让资格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资产转让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无法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上述竞价保证金优先抵扣本次转让行为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其他部分交由委托方处置。

十八

其他

(一)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转让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转让方关于本次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文件;

4.转让方转让需求

5.转让要求

以上材料意向受让方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九

项目咨询

现场踏勘

联系人:赵工,联系电话:0551-64324976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92066223919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62室)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项目(2017CFCJ0278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项目(项目编号: 2017CFCJ0278)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资产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项目(项目编号: 2017CFCJ0278)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话: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对转让公告及其附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并承诺,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项目(编号:2017CFCJ0278)公告》及附件,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完全同意公告及附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2、我方已于公告前查阅了本项目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处所、现状、参数和运输要求等。并已于公告截止前完成现场踏勘,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对标的现状及转让的相关内容均无任何异议。

3、我方确认并承诺,完全接受公告及所附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保证自本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并按时支付转让价款及服务费,否则贵中心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4、我方确认并承诺,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5、我方确认并承诺, 具有储存一万立方米及以上煤灰、煤渣的能力。否则,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联系人:                                

  话:                                

      

 

 


 

附件5:报价单封面

 

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项目(2017CFCJ0278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2017CFCJ0278

意向受让方全称     

 

最终报价

(人民币)

小写:                   /

大写:                   /

(注:不得低于35.90/吨)

分项报价

(人民币)

煤灰每吨报价

小写:                   /

大写:                   /

(注:不得低于38.00/吨)

煤渣每吨报价

小写:                   /

大写:                   /

(注:不得低于33.00/吨)

注:

 1、最终报价为综合报价,报价单中的所有报价均不得低于各对应基准价,且分项报价得出价格与综合报价不符为无效报价。

2、综合报价=粉煤灰报价×58%+煤渣报价×42%,分项报价计算得出的综合报价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分,如:49.51/吨。

3、报价单中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东方热电2017年度粉煤灰、煤渣销售合同(仅供参考)

                                 

甲方:合肥东方热电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销售粉煤灰、煤渣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销售价格:粉煤灰   /吨,煤渣    /吨。

二、销售价格调整原则:

        1、根据合同签订当期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公布的水泥(P.O,42.5普硅)价格(含进项税价格)为基准,如遇该水泥价格相对于合同签订时基准价格发生≥±5%的变动时,同比相应调整粉煤灰销售价格,如乙方不配合调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合同期限内,煤渣销售价格不做调整。

    三、销售期限:2017    日~2019    日。

四、结算方式:粉煤灰、煤渣重量以甲方地磅计量为准,按成交价结算。乙方自行安排车辆运输,乙方每月6号前结清上月灰渣款。

五、计量方式:粉煤灰、煤渣装车后,应在甲方厂区内的地磅上过磅,实际运灰、运渣量以过磅单为准。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在乙方运输灰、渣时给予指挥协调,保证装备完好能及时装运。

    2、甲方负责根据生产情况,合理调度,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及时拉灰、渣。

    3、乙方未按照合同要求结清货款或可能引起甲方涨库等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将灰渣销售于第三方,且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4、甲方根据生产需要,约定乙方在春节期间享受10个日历天免费粉煤灰、煤渣量运输量。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叁拾万(¥300000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该款在本合同终止后30日内返还乙方(无利息)。若乙方单方擅自终止本合同、不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未及时运输灰渣引起胀库(即灰渣溢出库外),甲方不退还乙方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另外如有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2、乙方应根据甲方灰库现场条件决定所派灰、渣运输车的数量、吨位和车号。如有更改必须提前七日通知甲方。如遇春节和恶劣雨雪结冰天气时,乙方必须确保粉煤灰、煤渣运输车辆在甲方指定地点待命且保证能够运出200/天粉煤灰、煤渣能力。

       3、运输、装卸车辆及人员由乙方自行安排,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交通运管相关规定,并服从甲方的生产调度。粉煤灰运输过程中,必须是密闭式罐车,以防止环境污染;其余运输车辆应按照灰、渣等废弃物运输规定采取必要的苫盖措施防止扬尘等二次污染。乙方负责将洒落在甲方厂区内的粉煤灰、煤渣及时清扫干净,做到车走场地清。

  4、乙方应听从甲方调度指令前来拉粉煤灰、煤渣,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运输灰、渣的,需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取得甲方同意,但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必须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冬供期间6小时,其它时期12小时)安排车辆拉运粉煤灰、煤渣。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拉运粉煤灰、煤渣,甲方按照每延迟1小时,扣除500元的标准,对乙方进行处罚。因乙方延迟拉运粉煤灰、煤渣,造成甲方灰渣库出现胀库现象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黑名单,取消乙方今后参加甲方各类项目投标的资格。

     5、乙方在进入甲方厂区内运输粉煤灰、煤渣时,应听从甲方调度人员的指挥并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

 6、对灰、渣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的有关规定,若发生环保、交通、安全等任何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一切路途耗损,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及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同时不得影响甲方生产,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7、 在灰渣市场销售淡季时,乙方要主动积极拓展灰渣的使用渠道,不能依市场不景气为由降低灰渣外运量,若因此影响到甲方安全生产运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

 8、甲方因生产需要,在锅炉运行过程中会在煤炭中添加石灰石和干污泥,有可能会导致粉煤灰和煤渣的颜色、成分发生变化,乙方要充分了解甲方该项生产工艺并积极调查灰渣的使用渠道,不能因粉煤灰和煤渣颜色、成分发生变化为理由,停止粉煤灰和煤渣外运或调整价格。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在进入甲方厂区内拉粉煤灰时如损坏甲方设备及有关设施,如路灯,路牙,围墙等应按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2、乙方运输灰渣时洒落的灰渣应及时清扫干净,做到车走场地清,影响甲方文明生产时每次罚款伍佰元(¥500元)。

3、乙方逾期付款超过五个工作日,一次处罚伍万元(50000元),第二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4、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部分向他人转让,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5、乙方如不能根据甲方的生产安排及时拉灰、渣,不听从调度指挥、危害甲方安全生产或甲方利益的,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如造成甲方灰库满溢等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八、合同终止的条件:

1、因乙方原因使甲方灰、渣不能及时排出,而引起甲方机组降低出力或停机事故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2、因乙方原因导致粉煤灰、炉渣无法运输、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而导致甲方正常生产及安全运行受到影响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3、如甲方投资新产品将灰、渣自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具体双方协商决定。

4、如遇甲方生产工艺发生改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具体双方协商决定。

5、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九、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十、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进行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