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热电集团2026-2027年度
公众责任险服务项目澄清、答疑公告
“合肥热电集团2026-2027年度公众责任险服务项目”澄清、答疑公告如下:
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9.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年度保单金额在甲方付款前应当提前15天向甲方提交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6%)如遇税率调整,以最新税率进行调整。因乙方迟延提交发票或者发票错误导致付款迟延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在出单后三个月内付清年度的保险费,由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结算支付,相关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与2025年11月1日实施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第七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的规定不一致。
澄清:一、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第七条规定,现将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9.1付款方式澄清如下:“合同签订后,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年度保险费,乙方在收到年度保费的2个工作日内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增值税发票(税率为6%)如遇税率调整,以最新税率进行调整。”二、本项目开标时间延迟至2026年10月14日15时。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获知。
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