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及子公司2026-2029年度工作服采购(冬季防寒服供应商)
原项目编号: 2026HEFQZ60079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9月0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及子公司2026-2029年度工作服采购(冬季防寒服供应商)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6HEFQZ60079) 澄清部分: 我单位合同未体现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要求的技术参数(防水、防风、保暖内胆可拆卸等)请问提供业主证明可否?业主证明无法盖业主单位公章,可否提供部门章? 答:详见变更部分。 变更部分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项“业绩”说明与要求现变更为: 33 业绩 1. 本招标文件初步评审业绩: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关键页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甲乙方名称、项目名称、合同内容、合同签订时间、冬季防寒服总金额、合同签字盖章页等评审要素有关内容。 2.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部分评审投标人业绩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业绩合同须提供关键页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甲乙方名称、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内容(冬季防寒服、防寒服面料是否防风防水、保暖内胆是否可拆卸等)、合同签字盖章页等评审要素有关内容; (2)已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证明材料:验收证明或业主(或合同甲方)开具的证明,应体现或可测算出已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冬季防寒服总金额,且须盖有业主(或合同甲方)章(公章或部门章)。 3.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应能够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如合同签订时间、已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冬季防寒服总金额、防寒服面料是否防风防水、保暖内胆是否可拆卸等)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4.如果业绩合同与已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中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面优先顺序(从高到低)进行判断:项目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验收证明→业绩合同。 5.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对应业绩不得分。 6.初步评审业绩不得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466号 联系人:胡工 电话:0551-65191932 招标代理: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 项目负责人:刘国伟 电话:0551-66223742 2026年9月24日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