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盛大德望府17-1804房屋租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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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合肥市包河区盛大德望府17-1804房屋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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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6BBBNJ5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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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卫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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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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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63357536、63357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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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6年8月15日9:00始至2026年9月3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6年9月4日9:00始至10:3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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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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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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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盛大德望府17-1804房屋 |
18层 |
钢筋混泥土 |
100 |
5 |
2.16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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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包河区祁门路与庐州大道交口西南角盛大德望府17-1804。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不动产权证书。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此产生的房屋拆改建、装饰装修所涉及的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水、电分户及使用情况:能正常使用。燃气分户及使用情况:如承租人需开通办理,委托方可提供相关材料,费用自行承担。消防网管、消防验收情况:已验收。 4.该标的未清空情况:已清空。 5.本公告标的的位置图及现场图已经以附件形式上传,请意向承租人自行查阅公告中相关附件。图片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意向承租人实地踏勘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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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为 住宅 。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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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免租金装修期1个月,免租金装修期含在租期外。 2.履约保证金为第一年成交价三个月的租金之和,成交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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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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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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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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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并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 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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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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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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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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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hy.ahggzyjy.com/onlineBidder/default/login_tbr)。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tspbidder/)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公告附件《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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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数智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进入项目”,再点击“填写竞价信息”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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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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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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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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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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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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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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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506室,联系电话:0551-66220388。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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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成交方按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一次性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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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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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http://www.ahaee.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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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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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赵主任, 联系电话:0551-62622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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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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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 鲍工,联系电话: 0551-66220384、 66220392(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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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电话 |
0512-58188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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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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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附件:
合同编号:
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合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卫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王 卫 社 居 委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合肥市包河区农业农村局
年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 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卫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 N2340111MF4032311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和瑞华府祥泰园综合楼王卫社区
联系电话: 0551-62622283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二、租赁物
1、位置: 。
2、面积:建筑面积____㎡,套内面积____㎡;配套附属详《租赁房屋交接清单》。
3、租赁物状态:毛坯,交付时仅完成主体墙体、门窗、入户水电燃气主管道铺设等。乙方签约前已完整查验房屋,自愿接受房屋现状。
4、租赁物的用途:本租赁房屋用途仅限住宅,严禁任何商业、生产、仓储、餐饮、民宿、办公等经营性活动。
三、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已将租赁物交付给了乙方。计____年整。其中____年____月 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为装修期,免租金,租期外____个月。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年租金: 元(大写: )。
2、租金分期支付,每 3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租赁物。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清首期租金 元(大写: ),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支付。
3、租金调整模式:第四年、第五年的年租金在第三年的年租金基础上递增 % ,即为 元(大写: )。
4、租金使用:?现金 ?银行汇款 □其他: / 支付。
甲方账户名称: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卫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银行账号: 20010201054866600000011
开 户 行: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城南分理处
五、履约保证金(押金)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及租金等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被扣除的部分乙方应当在10日内补足。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六、租赁物的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5 日内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租赁物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租赁物,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已踏勘现场,并对租赁房屋的现状、产权等情况予以知晓,甲方按现状交付租赁房屋,《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七、租赁物收回
1、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后 10 日内无条件将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每逾期归还一日的,乙方按照最近一期的日租金的1.2倍向甲方支付每日的占有使用费。
2、乙方交还租赁物时应保证租赁物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合同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租赁物的装修装饰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
4、乙方同时应结清租赁物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未结清款项,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租赁物。
八、租赁物的装修及维修
1、租赁物使用期间,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装潢的,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实施,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装修、装潢时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租赁物的装修、装潢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租赁物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施工和使用租赁物不得损坏转让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施工和使用租赁物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严禁任何形式改造房屋主体、防水层、承重结构、水电燃气主管线;不得加装室内隔断、改变房间格局,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在租赁物装修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等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租赁物装修施工中造成的安全等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修、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仅负责房屋主体结构自然老化维修,因乙方装修、使用不当造成主体损坏,全部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装修后的墙面、地面、厨卫防水、自行购置家具家电、室内洁具灯具等全部日常维修、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装修产生建筑垃圾、噪音扰民、邻里投诉的,所有协调、赔偿、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给社区集体声誉、资产造成负面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九、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物;
3、制止乙方损害租赁物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收回出租物;
5、按照合同约定将出租物交付给乙方;
6、甲方对租赁物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租赁物主体结构的维修、维护;
7、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物和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物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承租物;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依法依规利用承租物开展合法活动,否则出现任何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租金,合同履行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包含停车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不得将承租物对外抵押担保、转租、分租;
5、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6、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租赁物日常维护管理、安全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7、负责门前三包、室内卫生,不得在楼道、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堵塞消防通道;
8、乙方负责租赁物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因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包含乙方没有法定解除权及约定解除权而单方解除的)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按时履约,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具体约定如下: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并且对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三个月租金(按照最近一期租金标准)的违约金: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各项费用【包含租金、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3点约定的各项费用等】达 15 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租赁物用途的;
3、装修方案未经过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进行装修的
4、擅自加装隔断、改造房屋结构、破坏防水管线的;
5、擅自拆改变动租赁物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6、部分或全部转租、出借、转让该租赁物;
7、利用租赁物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8、噪音扰民累计 3 次邻里投诉的;
9、损坏房屋、家电拒不赔偿、维修的;
10、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租金及各项费用结算至乙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甲方之日;甲方对于乙方的装修和改造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改造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的,则就补偿款部分,甲、乙双方分别按照已使用租期和剩余租期与总租期之间的比例各自享有。
1、该租赁物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租赁物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租赁物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一、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产生诉讼的,与诉讼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都由违约方承担。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出租物,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 元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3、甲方出租的出租物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4、租赁期内,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元)。
5、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除补交租金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 元/日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搬离,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甲方三个月租金(按照最近一期租金标准)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未按期搬离的,还应按照最近一期的日租金的1.2倍向甲方支付每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6、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承租物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 元作为违约金。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8、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包含乙方没有法定解除权及约定解除权而单方解除的)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
9、乙方租赁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十一、安全责任条款
本合同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由乙方独立占有、使用、管理。因乙方使用不当、管理疏漏、违规操作、擅自改造设施、疏于安全防范或其他乙方原因引发的火灾、坠落、触电、设备故障、人员意外伤害等各类安全事故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均由乙方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赔偿责任、行政处罚及相关法律后果,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民事、行政及连带法律责任。
十二、其他
1、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租赁物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书面协议。补充书面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双方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信息继续有效。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合同载明有效联络方式交给合法快递公司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执 份,乙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