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商业楼经营权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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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商业楼经营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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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6HCGCA60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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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高新公共事务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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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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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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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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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6年9月21日9:00始至2026年10月9日14: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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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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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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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商业楼经营权 |
6 |
452.549808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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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楼位于玉兰大道与长安路交口东侧300米处,含地上三层、地下一层,钢混结构,总建筑面积约23208㎡。一层建筑面积约5925㎡,有菜场摊位约181个;二层建筑面积约6146㎡、三层建筑面积约5110㎡;地下一层建筑面积约5880㎡,为地下停车场,共有停车位201个;综合楼室外为小广场和通道。上述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因测量误差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总建筑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等)均不在经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分为两部分:外部管理区域为南至柏堰雅苑小区北围墙,北至长安路南侧路侧石,东至桃花初级中学西围墙,西至西侧道路中线;内部管理区域为综合楼地下一层至三层全部区域。 2.运营标的有房地产权证,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运营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受让方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受让方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3.本项目为整体经营权转让,现阶段地上建筑第三层暂不满足交付使用条件。若本项目成交时,地上建筑第三层仍无法交付,受让方仅按照当期实际可交付区域缴纳对应经营权转让费用;后续地上建筑第三层具备交付条件、完成实际交付后,该部分履约保证金、经营权转让费用自地上建筑第三层实际交付当日起计收。项目各区域实际交付时点,均以委托方出具正式书面交付通知为准,免费期、合同期限均从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 4.转让标的原经营权转让合同于2026年10月19日到期,转让标的中现有经营商户,受让方须负责与原运营单位对接、移交、接管、费用结算等工作,并承接项目现有商户。终端租赁合同未到期商户按原合同执行;合同已到期未清空商户,受让方可自行依法处理,如原承租商户有意向续租,则受让方须给予原承租商户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合同期内,如原欠租商户不配合签署新合同并缴纳租金的,受让方可自行依法处理,并不得以此为理由申请减免经营权转让费用;意向受让方须在参与本项目前就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楼承租商户相关信息、合约期限、租金等基本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5.一楼商铺外北13号、外北12号、外西03号、外西06号4套商铺被占用且诉讼执行未果,具体情况须由意向受让方在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该4处商铺的出租面积,由意向受让方统筹考虑在本次报价范围内;在经营使用期限内,若商铺经营权不具备移交条件的,不因此调整成交价格;若诉讼结束、执行到位,商铺经营权具备移交条件的,则由受让方自行经营或招商,项目整体经营权转让费用仍按本次成交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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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房产用途要求 |
1.经营标的用途为商业、农贸市场及车库。为提升项目商业氛围,便于周边居民生活,受让方需综合布局商业业态,要求如下: (1)受让方在本项目中须招商不少于以下业态中的10种:便利店、餐饮、水果店、超市、眼镜店、咖啡馆、棋牌室、美容美发店、蛋糕店、教育培训、药店、便民维修店、母婴店、服装店、通讯店、打字复印店、诊所、文具店、书店、化妆品店等。 (2)经营管理范围内不得经营业态:泳池、KTV、网吧、洗车、车辆维修、电动车销售及维修、烟花爆竹、废品收购(含再生资源利用)、殡葬服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的一切活动,不得在经营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从事有碍综合楼周边小区及学校环境的行业。受让方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罐装液化气、乙醇燃料及其他新型液体或气体燃料,如需则须开通并使用市政燃气管道供气(燃气主管道铺设,管道详细位置须受让方自行勘探现场,接入费用自行承担)或使用电力(涉及增容或改造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应按规范要求自行安装隔油及排烟设施设备。以上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须引入一家大型连锁超市或百货企业,单店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m²,卖场内商品种类齐全;综合楼一层摊位和内部商铺,按规划分区内容进行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种类,满足周边居民一次性购物需求,其中菜市场菜价不得高于合肥市菜价平均水平。 2.受让方使用标的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房屋并导致经营权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若受让方因经营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水电增容、水电气线路改造、环评、消防验收及合法经营等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应事先自行了解相关手续的办理可行性及具体流程,并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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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转让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经营权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地下一层、地上一二层首年经营权转让费用按成交价的85%计算,第三层首年经营权转让费用按成交价的15%计算。经营权转让费用有递增,第一、二年经营权转让费用均为成交价;第三、四年经营权转让费用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3%;第五、六年经营权转让费用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3%。第三层无论移交与否,经营权转让费用涨幅与整体费用涨幅保持一致,按移交时间适时核算、收缴第三层当年经营权转让费用。 2.首批次移交区域履约保证金为首年6个月成交经营费用总额的85%,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第三层履约保证金(首年6个月成交经营费用总额的15%)按移交时间适时收缴。 3.本项目给予免费期4个月,包含在转让期内(转让期开始的前4个月)。免费期包括受让方装修期,以及三层施工改造工程(含一层部分拆除改造区域)、承接查验过程中需委托方维修工程对受让方装修或经营期产生的负面影响的补偿,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或拖延经营权转让费用的支付。 4.地上建筑第三层以及一楼商铺外北13号、外北12号、外西03号、外西06号4套商铺的经营权转让截止时间与首批次移交区域的截止时间一致。上述区域存在经营权转让期内不能移交的风险,受让方报价应综合考虑风险因素,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或拖延经营权转让费用的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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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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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2.受让方具有下列业绩: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2个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4000平方米的商业经营(或运营)项目业绩【不含物业管理、租赁(无法体现商业经营或运营内容的)业绩】。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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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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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应于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房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房产位置、范围、面积、水表、电表及周边市政燃气管道位置(项目内无燃气管道)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须自行管理或委托专业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对经营区域进行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按委托方要求提供经营秩序维护、保洁服务、安保服务,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提供房屋及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及整体安全管理服务,做好各项工作记录、台账备查。受让方在经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如有)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委托方的权益。 3.若受让方因服务质量、商品质量等问题引发重大投诉或媒体负面曝光,委托方有权要求其停业整顿;经查证属实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就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向受让方追偿。 4.合同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本标的运营房屋,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可无条件收回房屋,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运营期内,如因经营需要,经委托方同意后,受让方可以对商业部分进行局部招商。 5.受让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和受让方签订的本标的合同截止期限,须约定并负责监督第三人不得对外转租、分租、转让经营权等,且受让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委托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受让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招商、租赁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委托方备案,但委托方知晓受让方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情况不表示委托方与受让方合同关系的改变,招商面积的经营权转让费用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与第三人的合同履行情况不影响受让方承担的经营权转让费用支付义务,且第三人的房屋经营使用等行为对委托方视为受让方的行为,由受让方对委托方承担合同主体责任。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委托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委托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委托方检查的,或受让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委托方备案的,均视为受让方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与受让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受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建立完善的租赁履约保证金、租金、物管费等翔实的台账。 6.合同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经营权转让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经营权转让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项目周边市政工程改造的,受让方需无条件配合,不得以此为由减免经营权转让费用。 7.受让方须根据本项目体量及区位情况,结合项目定位,制定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改造提升方案,内容不限于外立面改造、水电改造、地面改造、停车场改造等,此方案须经委托方审核完成后实施。综合楼一楼菜市场受让方需在两年内通过安徽省星级文明菜市评定,且等级不低于三星级,具体结合政府文件同步执行,奖补资金由受让方享有。 8.转让期限内,受让方对经营房产进行统一装修、改造,须遵守房产所在地相关规定,须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并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主体结构,若擅自改动或破坏主体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恢复费用(含鉴定费等),给委托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因未报建、未验收即使用,被要求整改恢复,由此导致的一切费用(包括委托方损失)、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负责本项目装饰设计装修、设备设施安装、智能化系统配置及维护等全部改造工作与相关费用投入。 9.标的房屋以现状移交,如水、电等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受让方须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委托方(产权方)所有。 10.运营期满或合同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改造形成的不可移动建筑物及设施设备无偿归委托方(产权方)所有和使用,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受让方应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产权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1.运营期内,标的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但非受让方引起的标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标的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12.运营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受让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13.受让方须结合项目现场对商铺店招进行统一规划设计,设计及施工方案按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委托方(产权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商铺空调室外机、油烟管道等位置由受让方统一规划,不得影响商业整体环境及居民正常生活,不得产生扰民情形。 14.运营期内,标的房屋的电梯、电气、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的安全管理与检验检测工作由受让方专人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委托方(产权方)协助办理年检相关手续。 15.运营期内,受让方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停车等相关费用,除另有说明外,本项目在运营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地上第三层未移交前,由受让方负责做好分表计量收费工作,具体收费标准由受让方与地上第三层管理单位自行协商)。 16.运营期内,受让方应积极维护标的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确保该项目符合区域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委托方(产权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委托方(产权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17.委托方对运营管理区域内商铺的食品卫生安全享有监督权,不承担食品卫生安全相关责任。委托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限期整改。 18.受让方及受让方招商的内部摊位、商铺运营户应具备合法的运营资格,并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部门核准的证件证照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因前述行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且不得影响运营管理合同的履行。 19.受让方逾期未支付经营权转让费用的,受让方按拖欠经营权转让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天标准支付违约金。如受让方延期超过30天仍未支付经营权转让费用的,委托方有权解除与受让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受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0.受让方须在实际交付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相关证照办理并正式对外营业。如未达到要求,视为受让方违约,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支付3个月的经营权转让费用作为违约金。 21.合同期内,如受让方提前解约,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到期或提前解约应清空归还房产。如受让方或终端租户未同步清空归还房产,受让方的履约保证金暂不退还,受让方应在委托方要求时间内清空并交还房屋。逾期不交还的,委托方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同时受让方每天需按合同最后一期经营权转让费用标准支付房屋超期使用费;逾期超过60日仍不交还且不清空房屋的,委托方有权自行清空并对房屋中物品自行处置,无需向受让方赔偿损失,或有权依法收回该房屋,并追究受让方法律责任。 22.农贸市场需确保菜价不得高于合肥市菜价平均水平(以合肥市发改委公布的全市农副产品监测均价为准)。 23.如有政府普惠性租金减免政策,受让方须按照减免政策,同步对现场实际经营商户执行相同的减免金额及方式,切实保障实际经营人的运营权益。 24.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委托方(产权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25.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房产,受让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限期清场搬离,并不享有后续经营权转让的优先权: (1)逾期30日未支付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2)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产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产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整体出租、出借、转让该房产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的; (5)利用该房产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受让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7)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的; (8)未按照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或未按照委托方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进行门前三包管理,经委托方书面通知后仍不配合整改的; (9)受让方在经营管理期间被责令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的; (10)受让方不履行转让公告、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经委托方通知整改仍不改正的。 26.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商业楼经营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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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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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小组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最高有效报价。最高有效报价通过系统问询的方式发送至本项目优先权人,优先权人应在15分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回复是否行使优先权。具体规则如下: 1.如优先权人回复行使优先权的,则优先权人被确定为受让方,成交金额为最高有效报价; 2.如优先权人回复不行使优先权或非系统原因优先权人超时未回复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行使优先权,最高有效报价者被确定为受让方,成交金额为最高有效报价。如有多个相同最高有效报价,则评审小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受让方。 3.如仅有优先权人通过资格审查,且优先权人回复行使优先权的,则优先权人被确定为受让方,成交金额为本项目公告中转让底价。 4.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审小组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受让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小组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竞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不接受意向受让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小组问询的,有关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同等价格下,优先权人享有优先权。优先权人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和竞价文件递交手续成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后,方可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下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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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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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前须知 |
1.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需使用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电子证书(简称CA),新办CA详情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2.意向受让方查阅公告后,如参与本项目,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告期限内完成“交易信息填写”,并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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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受让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按公告约定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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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竞价文件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 4.业绩证明资料 竞价文件中须提供:合同扫描件。业绩合同须提供关键页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甲乙方名称、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总建筑面积、商业经营或运营内容、项目合同签字盖章页等评审要素有关内容。 注:若提供的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本公告所要求内容的(如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商业经营或运营内容、合同签订日期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 特别说明: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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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①意向受让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受让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资料(优先权人的报价单无须填写最终报价)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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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6年10月9日14: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受让方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受让方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意向受让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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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文件解密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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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间及地点 |
1.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2.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10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 备注:意向受让方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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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小组将按不利于意向受让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小组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受让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受让方、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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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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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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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放弃成交资格; (2)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3)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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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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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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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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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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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5711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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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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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储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46、6622374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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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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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经营房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经营房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商业楼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合肥高新公共事务服务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经营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本合同所称的“经营费用”是指甲方转让下述房产经营权给乙方而获取的报酬,也是乙方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
第一条:经营房产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一)柏堰雅苑菜市场综合楼坐落于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与长安路交口东侧300米处,地上三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约23208平方米,结构为钢混结构,该经营房产用途为商业、农贸市场及车库。
(二)该房产现状:房产中约13148m²尚有租户在租,其余部分为空置状态。以上最终信息以现场实际接收情况为准。一层建筑面积约5925㎡,有菜场摊位181个;二层建筑面积约6146㎡;三层建筑面积约5110㎡;地下一层建筑面积约5880㎡,为地下停车场,共有停车位201个;综合楼室外为小广场和通道。上述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因测量误差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总建筑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等)均不在经营权转让范围内,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本项目为整体经营权转让,若本合同签订时,地上建筑第三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乙方仅按照当期实际可交付区域缴纳对应转让价款;后续地上建筑第三层具备交付条件、完成实际交付后,该部分履约保证金、转让费用自地上建筑第三层实际交付当日起计收。项目各区域实际交付时点,均以甲方出具正式书面交付通知为准,免费期、合同期限均从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
(三)为提升项目商业氛围,便于周边居民生活,乙方需要综合布局商业业态,要求如下:
①乙方优先布局便民餐饮及生活配套相关业态,生活配套需引进不少于以下10种业态:便利店、餐饮、水果店、超市、眼镜店、咖啡馆、棋牌室、美容美发店、蛋糕店、教育培训、药店、便民维修店、母婴店、服装店、通讯店、打字复印店、诊所、文具店、书店、化妆品店等。乙方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乙醇燃料及其他新型液体/气体燃料,须开通并使用市政燃气管道供气(燃气主管道铺设,管道详细位置须乙方自行勘探现场,接入费用自行承担)或使用电力(涉及增容或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应按规范要求自行安装隔油及排烟设施设备。以上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②要求必须引入一家大型连锁超市或百货企业,单店面积不少于3000m²,卖场内商品种类齐全;综合楼一层摊位和内部商铺,按规划分区内容进行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种类,满足周边居民一次性购物需求,其中菜市场菜价不得高于合肥市菜价平均水平(以合肥市发改委公布的全市农副产品监测均价为准)。
③乙方使用标的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管理范围内房产不得经营泳池、KTV、网吧、车辆维修、电动车销售及维修、烟花爆竹、废品收购(含再生资源利用等)、殡葬服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的一切活动,不得在经营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从事有碍综合楼周边小区及学校环境的行业。
若乙方因经营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水电增容、水电气线路改造、环评、消防验收及合法经营等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应事先自行了解相关手续的办理可行性及具体流程,并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不能按照上述要求经营房产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业态招商及后续业态调整需报甲方确认后执行。
(四)该项目原经营权转让合同于2026年10月19日到期,项目中现有经营商户,乙方须负责与原运营单位对接、移交、接管、费用结算等工作,并承接项目现有商户。终端租赁合同未到期商户按原合同执行;合同已到期未清空商户,乙方可依法处理,如原承租商户有意向续租,则乙方须给予原承租商户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合同期内,如原欠租商户不配合签署新合同并缴纳租金的,乙方可自行依法处理,并不得以此为理由申请减免经营权转让费。
第二条:经营期限
经营房产提供给乙方使用期限共6年,甲方暂定自 年 月 日起将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项目分批移交,具体时间以甲方盖章的《交付通知函》为准;经营期具体起算时间以《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甲乙双方交验签字为准)。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期4个月(含在运营期内,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期间经营费用(人民币 元)在第一期缴纳经营费用时免除。免费期间,仅免运营费,乙方应承担交房后所产生的水、电及其他费用。免费期包括乙方装修期,以及三层施工改造工程(含一层部分拆除改造区域)、承接查验过程中需甲方维修工程,对乙方装修或经营期产生的负面影响的补偿,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或拖延经营转让费用的支付。
地上建筑第三层以及一楼商铺外北13号、外北12号、外西03号、外西06号4套商铺的经营权转让截止时间与首批次移交区域的截止时间一致。上述区域存在经营权转让期内不能移交的风险,乙方报价已综合考虑风险因素,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或拖延经营费用的支付。
第三条:经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一)首年经营费用为人民币 元(地下一层、地上一二层首年经营费用按成交价的85%计算,即 元;第三层首年经营费按成交价的15%进行计算,即 元),递增情况:第1年和第2年经营费用同成交价,第3年和第4年均在第2年经营费用的基础上递增3%,第5年和第6年经营费用均在第4年经营费用的基础上递增3%。经营期内经营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第三层无论移交与否,经营费涨幅均与整体费用涨幅保持一致,按移交时间适时核算、收缴第三层当年经营权转让费。
(二)经营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交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30日前向甲方支付。经营费用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合肥高新公共事务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合肥科技支行,账号:3401040160001022285-000026),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经营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首年6个月经营费用总额的85%)人民币 元(大写: 元)。乙方应在第三层《交付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三层履约保证金(首年6个月成交经营费用总额的15%,即 元)。
(二)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法、违约情况发生,且合同终止后乙方将房屋腾空交付给甲方并结清各项欠费后,甲方将该履约保证金不计息退还乙方。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3日内结清经营期间应承担的经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将履约保证金补足,逾期补足的,以未补足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房产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经营费用后,应于30日内将房产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付房产,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合同实际生效时间及房产交付、终止,经营费用、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以甲方盖章的《交付通知函》为准。
(三)甲方交付房产时应保证房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产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交付后的前述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参与项目前已实地查勘房产现场并明确知悉该房屋性质、用途、所有现状、不利因素及风险,并自愿无条件接受。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房屋交付不符、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不利因素主张解除合同或者减少经营费用。
(五)房屋移交后,乙方自行负责房屋的装修、投资、经营、管理及因此涉及的各项许可审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消防、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甲方对乙方经营相关的任何审批许可事宜不做任何承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取得相应许可或者无法经营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房产收回
(一)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不需要甲方另行通知),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二)乙方交还房产时应保证房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限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对房产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如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对房屋进行改造且合同终止后甲方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房屋恢复到原始状态。如乙方拒绝恢复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恢复,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产、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五)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产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产。
(六)合同期满后,乙方未按时清空房产并交还甲方的,视为乙方超期使用房产,超期使用期间乙方按合同期最后一期费用标准、合同整体转让面积为基础缴纳超期使用费。
第七条:房产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一)房产经营期间,乙方对经营房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房产所在地相关规定、政策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环境、噪声、卫生等方面),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房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产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恢复费用(含鉴定费等)。乙方装潢和经营房产不得损害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经营房产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二)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产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三)标的房屋以现状移交,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且乙方须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甲方(产权方)所有;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四)在房产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产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应保障该房产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转让期限内,经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产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产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经甲方事先确认后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30日内组织维修,若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七)经营餐饮业的,乙方应按行业及消防安全规范要求自行安装隔油及排烟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应统一使用市政燃气管道供气或使用电力;禁止使用燃气罐、醇基燃料等储气设备,私自使用一经发现,立即解约。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经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房产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产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如房屋主体结构系乙方装修或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的,由乙方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房产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转让期限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产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房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甲方对运营管理区域内商铺的食品卫生安全享有监督权,不承担食品卫生安全相关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限期整改。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经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产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卫生费、通讯(网络)费、垃圾清运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停车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除另有说明外,本项目在运营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地上第三层未移交前,由乙方负责做好分表计量收费工作,具体收费标准由乙方与地上第三层管理单位自行协商。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房产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用水用电损耗,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或者拒绝、延期缴纳经营费用、水电等费用,否则乙方同意甲方采取相关管理措施,直至乙方缴齐拖欠的经营、水、电费用,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产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维护)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乙方应积极维护该经营房产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确保该项目符合区域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甲方的监督检查;转让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合用;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甲方(产权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将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整改,每逾期整改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作为乙方支付的违约金;第二次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违约金,第三次的下发解约通知。如乙方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甲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完成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补偿乙方任何装修费用、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四)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负责房产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如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损毁、灭失或安全责任事故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履行期内,该房屋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及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甲方因此被第三方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追偿房屋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五)乙方作为经营权转让区域的管理责任主体,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并确保该房屋符合消防相关规定。因乙方的业态及装修需要额外配备的消防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配备及及时更换,并需要符合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消防验收。房产、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产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转让期限内,全部经营房产的电梯、电气、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的安全管理与检验检测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七)转让期限内,乙方须自行管理或委托专业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对项目区域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分为两部分:外部管理区域南至柏堰雅苑小区北围墙,北至长安路南侧路侧石,东至桃花初级中学西围墙,西至西侧道路中线,费用自理;内部管理区域为综合楼地下一层至三层全部区域。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提供经营秩序维护、保洁服务、安保服务;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提供对房屋及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及整体安全管理服务,做好各项工作记录、台账备查;乙方在经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如有)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待拆除区域现场已封堵,应纳入项目统一物业管理,管理标准等同于经营区域;该区域后期拆除时由柏堰中心督促违建方拆除复原并承担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八)若乙方因服务质量、商品质量等问题引发重大投诉或媒体负面曝光,甲方有权要求其停业整顿;经查证属实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就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向成交人追偿。
(九)转让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屋,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经营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但委托方知晓受让方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情况不表示委托方与受让方合同关系的改变。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租赁、经营等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须约定并负责监督第三人不得对外转租、分租、转让经营权等,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存在超过本合同经营期限或第三人超期占用经营房产,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超期占用费;乙方租金收取周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经营费用收取周期。
同时,第三人与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如第三人未向乙方支付或未及时、足额支付租金、使用费等)不能作为乙方对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即便甲方同意乙方局部招商由第三人实际使用部分经营房产,乙方仍应就合同约定的全部经营房产面积和金额向甲方支付经营费用。招商面积的经营费用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受让方与第三人的合同履行情况不影响受让方承担的经营权转让费用支付义务,且第三人的房屋经营使用等行为对委托方视为受让方的行为,由受让方对委托方承担合同主体责任。转让期限内,因使用房产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房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须建立完善的租赁履约保证金、租金、物管费等翔实的台账。
(十)经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经营转让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经营转让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项目周边市政工程改造的,乙方需无条件配合,不得以此为由减免经营转让费用。地上第三层存在经营权转让期内不能移交的风险,乙方报价已综合考虑风险因素,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或拖延经营费用的支付。
(十一)一楼商铺外北13号、外北12号、外西03号、外西06号4套商铺被占用且诉讼执行未果,该4处商铺的经营面积,由乙方统筹考虑在本合同经营费范围内;在经营期内,若商铺经营权不具备移交条件的,不因此调整合同价;若诉讼结束、执行到位,商铺经营权具备移交条件的,则由乙方自行经营或招商,项目整体经营转让费仍按本合同价执行。
(十二)乙方须根据本项目体量及区位情况,结合项目定位,制定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改造提升方案,内容不限于外立面改造、水电改造、地面改造、停车场改造等,此方案须经甲方审核完成后实施。综合楼一楼菜市场乙方需在两年内通过安徽省星级文明菜市评定,且等级不低于三星级,具体结合政府文件同步执行,奖补资金由乙方享有。
(十三)转让期限内,乙方对经营房产进行统一装修、改造,须遵守房产所在地相关规定,须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并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主体结构,若擅自改动或破坏主体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恢复费用(含鉴定费等),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因未报建、未验收即使用,被要求整改恢复,由此导致的一切费用(包括甲方损失)、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负责本项目装饰设计装修、设备设施安装、智能化系统配置及维护等全部改造工作与相关费用投入。
(十四)乙方及乙方招商的内部摊位、商铺运营户应具备合法的运营资格,并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部门核准的证件证照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因前述行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且不得影响运营管理合同的履行。
(十五)乙方使用招标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六)乙方须在实际交付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相关证照办理并正式对外营业。如未达到要求,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当期3个月的经营转让费用作为违约金。
(十七)乙方需确保农贸市场菜价不得高于合肥市菜价平均水平(以合肥市发改委公布的全市农副产品监测均价为准)。
(十八)如有政府普惠性租金减免政策,乙方须按照减免政策,同步对现场实际经营商户执行相同的减免金额及方式,切实保障实际经营人的运营权益。
(十九)转让期限内如甲方出售该房产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期限内该房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非乙方违约)而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经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产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产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产拆迁范围的;
2.因房产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产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产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产,经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产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房产,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限期清场搬离,并不享有后续经营权公开交易的优先权:
1.逾期3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产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产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整体出租、出借、转让该房产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的;
5.利用该房产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的;
8.未按照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或未按照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进行门前三包管理、三合一场所整治,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不配合整改的。
9.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被责令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的;
10.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经甲方通知整改仍不改正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产,按延迟的时间对经营期限相等顺延。经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金。
(二)甲方未及时对房产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转让期限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50000元),除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装修补偿款外,甲方无需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四)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50000元)。
(五)如因该房产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且经甲方通知限期整改仍不改正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叁万元(30000元)。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产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产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并每次支付违约金壹万元(10000元),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该违约金。
(三)转让期限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相应违约金标准设置为:合同期未满一年时解约,违约金按当期2个月经营费用金额标准收取;合同期满一年但未满三年时解约,违约金按当期1个月经营费用金额标准收取;合同期满三年后解约但提前60日书面申请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转让期限内,乙方逾期未支付经营转让费用的,乙方按拖欠经营转让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天标准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延期超过30天仍未支付经营转让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到期或提前解约应清空归还房产。如乙方或终端租户未同步清空归还房产,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暂不退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清空并交还房屋。逾期不交还的,甲方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同时乙方除须按最后一期经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经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当期日经营费用金额/天标准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仍不交还且不清空房屋的,甲方有权自行清空并对房屋中物品自行处置,无需向乙方赔偿损失,或有权依法收回该房屋,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六)乙方转让期限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应在甲方规定日期内补齐,每迟付一天按照应付款的万分之五/日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七)乙方未在两年内取得综合楼一楼菜市场安徽省星级文明菜市评定(等级不低于三星级)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当期壹个月经营费用。
(八)合同转让期限内因乙方管理责任,导致项目被区级通报的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0元/次,被市级以上通报的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000元/次。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一)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房产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应在经营期满6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30日内将经营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经营房产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愿意继续经营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经营权转让竞价,且经甲方同意,在无未整改完毕的违约、违法违规行为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若乙方未能竞得,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产。乙方未按时清空房产并交还甲方的,视为乙方超期使用房产,超期使用期间乙方按合同期最后一期费用标准、合同整体转让面积为基础缴纳超期使用费。
(二)经营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乙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经营房产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三)项目尚有约13148m²房产在租,其余部分为空置状态(最终信息以现场实际接收情况为准)。乙方对此情况已充分知晓,乙方需自行与原运营管理单位对接处理终端租户续租事宜,甲方配合处理,乙方不得以此情况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提出抗辩。
(四)乙方在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后尽快完成相关证照办理、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的购置安装等。乙方须依法、诚信经营,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产并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须结合项目现场对商铺店招进行统一规划设计,设计及施工方案按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商铺空调室外机、油烟管道等位置由乙方统一规划,不得影响商业整体环境及居民正常生活,不得产生扰民情形。
(六)乙方须承诺配合经营资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招商接待等方面工作。经营餐饮行业乙方需设置油烟净化设施,须做好污水过滤、油烟处理等工作,并按规定排放油烟;需严格按规定将餐饮污水排放至隔油池里,同时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出现堵塞,由乙方负责排除。
(七)项目经营权转让公告、成交确认书等共同构成本合同的组成文件。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单位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高新区。
(二)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经协商,就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方面的问题,达成如下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运营房屋概况
1.委托运营房屋位置:
2.委托运营建筑面积:
3.委托运营房屋用途:
二、安全管理原则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管理要求,根据“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原则,加强属地管理,强化联动配合,共同维护安全环境。
三、甲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1.委托运营的房屋、场所(包括特种设备、消防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并配合应急部门、公安部门等对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3.甲方应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4.发现乙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生产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产,并有权向所在地的应急部门、公安部门、海关等相关部门报告。
5.委托运营房屋用作生产、经营、办公场地的,或者用作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公共场所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委托运营合同附件,乙方须与委托运营合同同时签订,一式两份,存档备查。
四、乙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1.按照委托运营合同约定及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范围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严禁“三合一”场所违规住人。
2.乙方不得利用委托运营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乙方发现委托运营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4.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责任人,对运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5.乙方必须对从业员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让从业人员学习掌握各种安全防范知识和安全技能,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6.乙方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制订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事件,对委托运营房屋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治安、消防事件及有关侵权行为负责并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
7.定期对委托运营范围内的租户进行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要求租户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生产的,有权责令租户停产停业,且有权向所在地的应急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8.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9.乙方不得采取瞒报等手段将不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经营者,作为乙方的合作(合伙)经营方,不得擅自暗中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或无能力承担安全责任的经营方。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委托运营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铺设线路管道及施工改造等。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相关的施工作业,同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1.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禁止锁闭消防出口,在消防通道处堆放杂物;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2.委托运营房屋内既有消防设备设施,规定设置地点的不准随意挪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损。乙方应根据自身实际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维修维护。
13.强电系统、弱电系统、避雷系统、电梯系统等各系统的日常巡查、维护、检测、清理及修缮;对消防系统、强电系统、弱电系统、避雷系统、电梯系统等开展维保、年检工作。
14.乙方务必确保各种电气线路、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设施带病作业。
15.乙方在使用燃气时,应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灶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16.消防控制室应按照要求24小时双人值班,且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件,熟悉掌握设备操作。
17.乙方在使用委托运营的房屋期间,对其受托运营房屋建筑物等物业空间范围内的人、财、物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气(如有的话)、消防、防火、通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18.乙方应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条款,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法定部门及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五、工作联系制度
1.甲、乙双方应建立安全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安全管理情况,洽商和协调处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2.甲、乙双方应将管理人员及联络电话的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对方。
3.对较重要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衔接,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代表签署意见。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存在违反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委托运营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使用不当或未尽安全职责,以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未落实,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甲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3.因甲方提供的房屋、场所(包括特种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委托运营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随双方签订的委托运营合同一同生效。双方履行完本协议约定义务时,本协议终止。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3.本协议条款履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相应修改的,则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4.因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委托运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5.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