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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轨道交通6、7、8、S1号线闸机广告经营权转让(2026-2027年度)
项目编号:2026HCFCA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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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轨道交通6、7、8、S1号线闸机广告经营权转让(2026-2027年度)
发布时间: 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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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轨道交通6、7、8、S1号线闸机广告经营权转让(2026-2027年度)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6、7、8、S1号线闸机广告经营权转让(2026-2027年度)

项目编号

2026HCFCA60316

委托方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电子交易系统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新版】
电话:0512-58188516

电子服务系统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新版】
电话:0551-662238300512-58188516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69159:00始至202610910: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轨道交通6、7、8、S1号线闸机广告经营权

1

31.27

3.1

1.基本情况说明:本项目受让方负责合肥市轨道交通6、7、8、S1号线闸机广告经营工作。合肥轨道6、7、8、S1号线闸机广告范围包含闸机表面贴纸广告、闸机上方吊旗广告(吊旗单块面积原则上不超过0.4平方米/块,双面发布面积X2,具体以实际发布为准)、闸机下方1米范围内地贴广告(地贴发布总体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闸机左右两侧各一个玻璃贴广告。地铁6、7、8、S1号线组数与费用一览表如下所示

线路

闸机贴单站组数

站点数量

闸机贴总数

闸机贴吊旗组数

闸机贴地贴组数

闸机贴玻璃贴组数

6号线

4

22

88

88

88

88

7号线

4

16

64

64

64

64

8号线

4

12

48

48

48

48

S1号线

4

14

56

56

56

56

1

线路

闸机广告总经营费底价/年

闸机贴经营费底价/年

闸机吊旗经营费底价/年

闸机地贴经营费底价/年

闸机玻璃贴经营费底价/年

6号线

 10.75

 5.06

 1.90

 1.90

 1.90

7号线

 7.82

 3.68

 1.38

 1.38

 1.38

8号线

 5.86

 2.76

 1.03

 1.03

 1.03

S1号线

 6.84

 3.22

 1.21

 1.21

 1.21

合计

 31.27

 14.72

 5.52

 5.52

 5.52

2

2.本项目标的产权方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管理方”)管理本项目标的。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与管理方签订合同,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由管理方收取并开具相应票据。

转让用途要求

合同签订后管理方向受让方开具合肥市轨道交通6、7、8、S1号线闸机广告独家经营权资质证明,受让方获得该资质证明后方可进行资源范围内所有闸机贴合法广告经营性业务

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经营费用实行预付制,转让期内每三个月预付一次经营费用,每期应付金额为单年度经营费用M÷4。首期三个月经营费用,受让方须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至管理方指定账户;后续各期经营费用须于当期计费周期起始日前 15 日支付到位。受让方逾期支付款项的,委托方有权暂停媒体上刊业务,直至款项足额付清为止。经营费用不含媒体制作上刊费,媒体制作上刊费另行结算。受让方按以下计费标准向委托方支付费用:吊旗制作上刊费75元/平方米/次;地贴、玻璃贴、闸机贴制作上刊费70元/平方米/次。

2.因 S1号线暂未开通,受让方尚无法开展经营,S1 号线开通前受让方无需缴纳 S1 号线对应的经营费用。 S1号线资源经营费用转让底价为6.84万元/年,6、7、8、S1 号线转让底价合计31.27 万元/年,S1号线每月经营费用折算公式:S1 号线每月经营费用=M×(6.84÷31.27)×(1÷12)。S1号线开通前,由委托方向受让方出具S1号线经营起始日通告,以通告中所示起始日计算计费周期,计费周期不足完整自然月的,按完整自然月计收费用。若S1号线经营起始日落在 6、7、8 号线已生效的季度计费周期内,受让方应当于S1号线经营起始日之前,向委托方补缴该季度内剩余月份对应的S1号线经营费用;自下一新季度计费周期起,受让方按完整季度标准(M÷4)预付全部线路经营费用。

3.本项目给予免费市场培育期2个月,免费市场培育期自《经营权授权书》交付之日起计算,免费市场培育期不计入转让期。

4.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成交总价款的2%。成交人须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具有不少于三个广告媒体经营业绩。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1.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S1号线开通后再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经营载体,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管理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载体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所提供的广告发布内容均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因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或法律原因,使本项目合同不能按约定执行,则属于不可抗力条款范围。管理方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及社会伦理标准而拒绝发布广告的权利。

3.受让方禁止发布损害管理方形象、声誉的广告,不得发布与管理方运营有竞争内容的广告不得签署其他损害管理方利益的广告合同。

4.受让方应在广告发布起始日前15日,向管理方提交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应对广告内容(图形、文字、照片、图画等)的真实合法负责。管理方保留否决发布的最终权利,管理方的审批不减轻、不免除受让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因受让方的广告违反法律法规而致使管理方受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处罚(罚款、没收广告费用等),则受让方应赔偿管理方的一切损失。

5.对于通过审核并已发布的广告,如果发现影响管理方形象声誉或运营安全时,管理方仍有权要求受让方终止或更换该广告发布,受让方须接受并配合调整。如受让方不接受,管理方有权予以撤除,且受让方需向管理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受让方须于收到管理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

6.制作素材要求:受让方须提供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字体需转路径,并写明出片文件名)、追色用印刷色标样本和签字彩喷稿。制作软件:Photoshop、Illustrator文件保存为TIFF格式、EPS格式或PSD格式的分层文件。文件精度要求100dpi以上(1:1)丝网印刷用电子文件中的文字和色块,并用矢量软件制作。

7.画面制作资料提交时间:受让方须提供符合制作要求的电子文件及彩稿,制作数量按实际发布媒体点位计算张数,受让方必须在上刊前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资料(包括与广告发布有关的所有审批资料以及广告制作安装单)交至管理方指定邮箱或指定人签收。

8.样稿确认:管理方以受让方提供符合制作要求的文件内容为标准制作打样,受让方在广告画面上刊前10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小样。以受让方提供印刷色标为追色依据出样,不提供印刷色标则按电子文件直接出样。受让方在样稿上签字后管理方安排成品制作上刊;受让方不需签样的,应在广告制作安装单中注明,管理方将直接出片上刊。受让方如未提供合格审批与制作资料,或提供素材资料延迟,或未在约定期限内确认样稿等,导致后续流程延误(包括发布延误),受让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9.如因管理方的施工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非不可抗力),管理方有权把受影响的广告暂时移到其他同等级的媒体位置或顺延发布周期,受让方应无条件执行。管理方除承担相关媒体上下刊费外,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0.由于地铁运营特殊性,广告的实际发布起始日与受让方提出的起始日有3至5日的差异,并顺延相应差异时间发布。广告发布的实际起始日按照最终上刊完成日次日起算。

11.受让方应在画面上刊发布后3日内,完成上刊验收或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受让方无异议。

12.发布终止后,如果受让方需要收回广告画面,应于发布终止日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方,并于发布终止日至管理方指定地点自行提取,发布终止后1周内,受让方未提取的画面管理方有权自行销毁。

13.本项目合同期内,管理方按广告发布类型受让方提供相应的监播照片(含报头的在刊照片),以供受让方验收使用,并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可靠。双方共同确认,并标明具体验收时间。在发送监播照片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受让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则应视为受让方对当期的监播无异议。

14.所有站点闸机广告位所有权归属管理方,本项目合同终止或合同到期以后,改造及新装的闸机广告均归管理方所有,不退还给受让方。

15.本合同期内,管理方有客户采购多种套餐资源,其中涉及闸机广告的,管理方可与受让协商价格后回购使用,管理方与客户合同中所载明的闸机广告执行价格不低于受让方制定的客户执行价回购部分的制作上刊费由管理方自行承担。受让方每年制定的媒体广告刊例价、执行价应在正式发布前15日以书面形式报管理方备案,受让方所制定的刊例原则上应分别明确媒体发布费和制作上刊费收费标准,受让方须严格执行上述备案价格体系。

16.公益广告发布及管理方自身信息发布的保留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期内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常规闸机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具体以政府相关部门对公益广告的阶段性要求或规定为准。如遇政府或管理方自身宣传需要,指定公益广告发布时间、站点、位置涉及受让方闸机媒体时,受让方须无条件接受。管理方对上述行为或相关措施,不向受让方退还经营费用,也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17.本项目合同期内,受让方严禁私自实施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实施闸机广告画面制作、上下刊及改造等行为,管理方一经发现,保留合同终止权利,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18.双方在签署和履行本项目合同过程中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隐瞒可能影响本项目合同履行的任何虚假信息

19.本项目合同是受让方在经营期内进行经营线路广告资源销售、经营依据,也是管理方对受让方在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的依据

20.本项目合同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营、合资、联营、合伙关系

21.本项目合同不构成对经营线路内其他项目的经营,或给予受让方除闸机广告资源经营以外的对经营线路任何其他项目享有利益、权利或独占。

22.除非本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如未得到管理方的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转让其在本项目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23.受让方在实施本项目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时优先考虑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运营。管理方保留因地铁建设及运营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解除、调整受让方广告发布的权利,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应无条件服从。

24.受让方须配合经营线路的客运服务,避免与经营线路内的任何其他系统造成冲突或干扰或对乘客造成滋扰。受让方应就管理方提出的对广告资源经营、维护进行变更的合理要求做出积极回应,及时提出方案并解决。

25.受让方提供的广告作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26.管理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检查、维护经营线路的任何部分或为保证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运营采取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断经营线路的运营及关闭经营线路的任何车站。管理方不对此等行为或此等行为相关措施向受让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7.人员配备要求:受让方需配备具备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设计团队、制作团队、上刊团队、营销团队等,并于项目驻地配置项目部以满足本地便利化服务工作要求。

28.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管理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管理方签订合同的,管理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受让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29.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小组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评审小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审小组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受让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小组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竞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不接受意向受让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小组问询的,有关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参与前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使用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电子证书(简称CA),新办CA详情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指南》。

2.意向受让方查阅公告后,如参与本项目,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告期限内完成“交易信息填写”,并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
3.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非项目咨询)。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受让方应当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受让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7708569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按公告约定退还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竞价文件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

4.业绩合同。

注:1.如意向方提供的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本公告所要求的内容的(如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审委员会不予认可。

2.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竞价文件制作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①意向受让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受让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610910: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受让方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受让方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意向受让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竞价文件解密

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评审时间及地点

1.评审时间: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2.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10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3楼。

备注:意向受让方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特别说明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小组将按不利于意向受让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小组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受让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受让方、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放弃成交资格

2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合同

3)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争议处理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姜工;联系电话0551-69008848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05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闸机广告区域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合肥市轨道交通6、7、8、S1号线闸机广告经营权转让(2026-2027年度)合同

 

甲方: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经营范围

本合同约定6、7、8、S1号线闸机广告资源为地铁6、7、8、S1号线闸机表面贴纸广告、闸机上方吊旗广告(吊旗单块面积原则上不超过0.4平方米/块,双面发布面积X2,具体以实际发布为)、闸机下方1米范围内地贴广告(地贴发布总体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闸机左右两侧各一个玻璃贴广告。本合同中所称“广告”均指“6、7、8、S1号线闸机广告资源”。地铁6、7、8、S1号线组数一览表:

线路

闸机贴单站组数

站点数量

闸机贴总数

闸机贴吊旗组数

闸机贴地贴组数

闸机贴玻璃贴组数

6

4

22

88

88

88

88

7

4

16

64

64

64

64

8

4

12

48

48

48

48

S1

4

14

56

56

56

56

闸机广告样式及位置如下图:

        

第二条 经营期限

2.1本项目设置2个月免费市场培育期,培育期自《经营权授权书》交付当日起算,该培育期不计入合同期限。

2.2合同起始日期自免费市场培育期届满次日起计算,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3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经营业务范围内,向乙方授予经营权限。

 经营费用及相关费用支付方式

3.1本合同总经营费用为 M,即人民币______元(¥_____元)。

经营费用不含媒体制作上刊费,媒体制作上刊费另行结算。乙方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媒体制作上刊费:吊旗制作上刊费75元/平方米/次;地贴、玻璃贴、闸机贴制作上刊费70元/平方米/次。

3.2经营费用采用预付制,合同期内每三个月预付一次,每期应付经营费用为年度总经营费用M÷4。S1号线开通前,乙方无需缴纳 S1 号线对应的经营费用每期仅支付6、7、8号线对应季度经营费用;S1号线经营起始日之后的新计费季度,每期预付费用包含6、7、8、S1号线全部资源的季度经营费用。S1号线每月经营费用按如下公式计算:S1号线每月经营费用=M×(6.84÷31.27)÷12。

3.2.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预付首期三个月经营费用(S1未开通时,为首期季度内6、7、8号线对应费用)。转账备注:【公司名称】+某期广告经营费用。后续各期经营费用须提前15日甲方指定账户

3.2.2 S1 号线开通前方向方出具 S1号线经营起始日通告,以通告中所示起始日计算计费周期,计费周期不足完整自然月的,按完整自然月计收费用。若S1号线经营起始日落在 6、7、8 号线已生效的季度计费周期内,方应当于 S1号线经营起始日之前,向方补缴该季度内剩余月份对应的 S1号线经营费用,自下一新季度计费周期起,方按完整季度标准(M÷4)预付全部线路经营费用。

3.2.3 乙方任何款项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暂停媒体上刊业务,直至乙方足额付清全部款项为止。乙方未按期足额补缴S1号线经营费用的,甲方有权不予授予、不启动S1号线经营权。

3.3 甲方收到乙方首期三个月经营费用后,向乙方出具合肥轨道闸机广告年度经营资质证明,供乙方在授权资源范围内合法开展闸机广告经营业务。

3.4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每三个月依据广告制作安装单据实结算媒体制作上刊费;媒体制作上刊费的支付周期、付款方式与经营费用保持一致。首期媒体制作上刊费与第二期经营费用同步支付,后续以此类推。

3.5 本合同项下经营费用的计取,与乙方实际广告经营收入无关。无论乙方广告经营是否盈利,乙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经营费用。

3.6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年度总经营费用的2%作为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或甲方指定格式保函方式(保函格式详见附件)提交。银行转账应转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并于转款时备注:公司名称+履约保证金。保函有效期最晚不早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截止日期。若保函有效期满无法履约完成的,应提前3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有效期应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

2)若乙方完成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在双方无争议后,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若乙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提出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以及已缴纳的经营费用,由双方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协商确定退还金额

3.7甲方只接受履约保证金、经营费用、媒体制作上刊费公对公转账付款。甲方在收到乙方经营费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款项的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

甲方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公司: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551904036310107

第四条 声明和保证

4.1 双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隐瞒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任何虚假信息。

4.2 本合同是乙方在经营期内进行经营线路广告资源销售、经营的依据,也是甲方对乙方在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的依据。

4.3 本合同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营、合资、联营、合伙关系。

4.4 本合同不构成对经营线路内其他项目的经营,或给予乙方除闸机广告资源经营以外的对经营线路任何其他项目享有利益、权利或独占。

4.5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如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4.6 乙方在实施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时优先考虑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运营。甲方保留因地铁建设及运营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解除、调整乙方广告发布的权利,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4.7 乙方须配合经营线路的客运服务,避免与经营线路内的任何其他系统造成冲突或干扰或对乘客造成滋扰。乙方应就甲方提出的对广告资源经营、维护进行变更的合理要求做出积极回应,及时提出方案并解决。

4.8 乙方提供的广告作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9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检查、维护经营线路的任何部分或为保证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运营采取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断经营线路的运营及关闭经营线路的任何车站。甲方不对此等行为或此等行为相关措施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10乙方在经过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可对闸机广告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尺寸大小等,但需保证不得影响设备正常使用,不得在易出现安全隐患位置进行张贴,改造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4.11所有站点闸机广告位所有权归属甲方,无论乙方何时提前终止本合同或合同到期以后,改造的闸机广告均归甲方所有,不退还给乙方。

4.12乙方每年制定的媒体广告刊例价、执行价应在正式发布前15日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备案,乙方所制定的刊例原则上应分别明确媒体发布费和制作上刊费收费标准,乙方须严格执行上述备案价格体系。

4.13公益广告发布及甲方自身信息发布的保留。乙方承诺在经营期内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常规闸机广告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具体以政府相关部门对公益广告的阶段性要求或规定为准。如遇政府或甲方自身宣传需要,指定公益广告发布时间、站点、位置涉及乙方闸机广告媒体时,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对上述行为或相关措施,不向乙方退还经营费用,也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权利义务

5.1.1在不影响运营安全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广告媒体上下刊,及时为乙方办理广告发布的审批工作。

5.1.2 对于通过审核并已发布的广告,如果发现影响甲方形象声誉或者运营安全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或更换广告发布,乙方须接受并承担相关费用。如乙方不接受,甲方有权撤除广告,因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1.3 负责沟通、协调、对接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并及时传达至乙方。

5.1.4 自收到乙方的广告样稿后7个工作日内,应同意发布或提出修改意见。

5.1.5 乙方提供的广告样稿内容及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规格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甲方有权告知并要求乙方于3个工作日内修改。如果乙方不同意修改或逾期仍未提交修改稿的,甲方有权不予发布。

5.1.6 广告发布后,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需要,按广告发布类型提供相应的监播记录(含报头的在刊照片),以便乙方验收之用,并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可靠。双方共同确认,并标明具体验收时间。

5.2 乙方权利义务

5.2.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广告样稿或内容素材真实、合法。

5.2.2 乙方申请发布的广告,如依法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批的,乙方须提交相关许可证明的材料。

5.2.3 乙方须提供其广告样稿中涉及他人民事权利的合法使用权或许可证明的材料。

5.2.4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按时支付合同价款。

5.2.5 因甲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顺延发布,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5.2.6 乙方有权在其广告发布期内,对广告发布进行验收。

5.2.7 乙方须协助甲方沟通、协调、对接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

5.2.8 乙方应保持良好的媒介关系和公共关系,并配合甲方应对及处理因广告发布引起的乘客投诉或舆论报道等事件,并承担相应费用。如乙方处理不力给甲方造成不利影响,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2.9 乙方广告发布必须服从政府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突发事件或其他任何事件发生时的征用或统一调度,并承担由于政府干预影响正常经营所引致的损失。

5.2.10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所有广告合同不得超出乙方通过本合同获取的权利,包括经营期限、经营线路、业务范围等,否则广告合同中超出经营范围的部分无效,且视为乙方违约。

第六条 发布要求

6.1 乙方所提供的广告发布内容均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因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或法律原因,使本合同不能按约定执行,则属于不可抗力条款范围。甲方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及社会伦理标准而拒绝发布广告的权利。

6.2 乙方禁止发布损害甲方形象、声誉的广告,不得发布与甲方运营有竞争内容的广告;不得签署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广告合同。

6.3 乙方应在发布起始日前15日,向甲方提交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应对广告内容(图形、文字、照片、图画等)的真实合法负责。甲方保留否决发布的最终权利,甲方的审批不减轻、不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因乙方的广告违反法律法规而致使甲方受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处罚(罚款、没收广告费用等),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6.4 制作素材要求:乙方须提供符合要求的电子文件(字体需转路径,并写明出片文件名)、追色用印刷色标样本和签字彩喷稿。制作软件:Photoshop、Illustrator文件保存为TIFF格式、EPS格式或PSD格式的分层文件。文件精度要求100dpi以上(1:1)丝网印刷用电子文件中的文字和色块,并用矢量软件制作。

6.5 画面制作资料提交时间:乙方须提供符合制作要求的电子文件及彩稿,制作数量按实际发布媒体点位计算张数,乙方必须在上刊前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资料(包括与广告发布有关的所有审批资料以及广告制作安装单)交至甲方指定邮箱或指定人签收。

6.6 样稿确认:甲方以乙方提供符合制作要求的文件内容为标准制作打样,乙方在广告画面上刊前10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小样。以乙方提供印刷色标为追色依据出样,不提供印刷色标则按电子文件直接出样。乙方在样稿上签字后甲方方可安排成品制作上刊;乙方不需签样的,应在广告制作安装单中注明,甲方将直接出片上刊。乙方如未提供合格审批与制作资料,或提供素材资料延迟,或未在约定期限内确认样稿等,导致后续流程延误(包括发布延误),乙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6.7 如因甲方施工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非不可抗力),甲方有权把受影响的广告暂时移到其他同等级的媒体位置或顺延发布周期,并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除承担相关媒体上下刊费外,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6.8由于地铁运营特殊性,广告的实际发布起始日与乙方提出的起始日有3至5日的差异,并顺延相应差异时间发布。广告发布的实际起始日按照最终上刊完成日次日起算。

6.9 乙方应在画面上刊发布后3日内,完成上刊验收或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

6.10 发布终止后,如果乙方需要收回广告画面,应于发布终止日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于发布终止日至甲方指定地点自行提取,发布终止后1周内,乙方未提取的画面甲方有权自行销毁。

6.11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按广告发布类型乙方提供相应的监播照片(含报头的在刊照片),以供乙方验收使用,并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可靠。双方共同确认,并标明具体验收时间。在发送监播照片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乙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则应视为乙方对当期的监播无异议。

6.12本合同期内,乙方严禁私自实施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实施闸机广告画面制作、上下刊及改造等行为,甲方一经发现,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13本合同期内,乙方广告上刊不得妨碍乘客出行安全,上刊的广告必须保证安全牢固,美观有序,位置需避开车站原有的必要设施。

6.14乙方广告审查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审查工作需对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进行全面、审慎评估广告画面审核不得出现敏感词汇与违法违规内容。广告内容所涉及的任何审批申报由乙方自行负责。具体内容参考附件3《广告审查要求》。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因轨道交通运营原因(非不可抗力)造成广告无法按期发布的,乙方有权要求顺延履行,或调整至具备条件的位置,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先发出整改通知单,乙方延期整改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工作;乙方延期整改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工作并约谈乙方法定代表人:

1)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广告经营发布手续或备案手续的;

2)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在网络、报纸等媒介上擅自直接使用或修改使用甲方注册商标或以甲方名义发布信息的,或发布违背公平竞争的招商类广告的;

7.3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如乙方逾期支付经营费用或其他任何一项费用,甲方有权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按日向乙方收取该逾期款项的滞纳金,至乙方支付完毕之日。如单次逾期超过20日,或累计逾期超过3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4如果发现通过审核并已发布的广告影响甲方形象声誉或运营安全的或乙方的经营行为违反政府相关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的规定并被政府相关部门在事后监督中进行行政处罚,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1000元/次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乙方须于7个工作日内将违约金支付完毕;乙方的经营行为导致甲方被政府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7.5除非本合同终止,针对本合同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合同之继续履行。

7.6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第八条 保密义务

8.1本合同任何一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不得披露,且仅为实施本合同之目的使用。甲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甲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8.2甲方仅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

8.3乙方违反合同项下保密义务,甲方有向乙方进一步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对甲方的商业信誉造成严重危害且无法弥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终止合作。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终止/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9.2不可抗力发生后,各方应当尽其所能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各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各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意见不一致的,按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9.3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其他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9.4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向合同其他方提交报告及有关资料,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

9.5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各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采取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9.6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9.7损失承担原则

9.7.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9.7.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各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合同各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者将引起的合同履行期限延误的,应当顺延期限。

9.7.3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条 终止或解除

10.1本合同经营期满,本合同终止,且甲方授予乙方的闸机经营资质同步终止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允许再发布广告。

10.2约定提前终止

合同期内,如双方协商一致均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可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广告资源经营权终止后,任何一方因此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按双方协商的约定执行;

10.3双方应诚实、全面、充分履行本合同,无法定理由或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之理由,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

10.4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不得再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或其它合同,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乙方即为合同解除日,甲方已收取的费用(含已缴纳的所有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乙方擅自提出要求解除、终止合同的;擅自停业、歇业,或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清算;

2)宣传推广、销售、营运广告资源的行为严重违法、违规的;

3)做出的任何声明与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实质上不属实,包括但不限于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及信息或隐瞒重要的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导致乙方的履约能力下降或可能引起乙方履约能力受到不利影响的;

4)未经甲方书面签章同意,擅自将乙方于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履行的;

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且延迟时间超过20日或累计迟延超过3次的;

6)发生7.2条所列情形之一,且乙方法定代表人拒绝甲方的约谈或延期整改超过30日的;

7)本合同期内,乙方有私自实施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实施闸机广告画面制作、上下刊及改造等行为的;

8)除上述条款已有约定外,乙方未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重要义务,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纠正该违约行为的。

10.5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90日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180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

10.6乙方如发生法人分立、合并、兼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时,须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如甲方认为乙方法人的此种变化可能会导致乙方的履约能力下降或可能引起乙方履约能力受到不利影响、不利于本合同的履行时,甲方有权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要求乙方提供补充担保,且甲方无需对认为乙方的变化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判断,向乙方提供书面的解释、证明或其他方式的确认;乙方拒绝接受变更或拒绝补充担保的,甲方有权参照10.4条提前终止本合同。

10.7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除本合同其他部分已经约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本合同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合同到期或终止或解除之日尚未支付或返还的付款或赔偿义务除外。

10.8本合同期内,方有客户采购多种套餐资源,其中涉及闸机广告的,方可与乙方协商价格后回购使用,方与客户合同中所载明的闸机广告执行价格不低于乙方制定的客户执行价。对于合同生效前,方已完成签约、尚未到发布周期的存量客户,乙方须无条件全力配合支持,直至该类客户全部合同履约完毕。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

10.9截至本合同终止,乙方签订且未履约完成的广告发布合同,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移交上述广告客户并协助甲方与客户重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如乙方已预收广告发布款项的,须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期外广告发布款项;乙方未预收广告发布款项的,由甲方按照重新签订的合同向客户收取费用,并按权责发生制据实向乙方结算本合同期内广告发布款项。

10.10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 甲乙双方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法院的生效判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各方应履行判决。

11.2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做出最终判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判决做出后按判决进行最终调整。

11.3 上述纠纷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12.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书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能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副本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名、盖章的日期不一致,以最后签名、盖章一方的签名盖章日为合同生效日。

13.3 本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日期:                            日期:        

 

合同附件1:廉政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双方平等合作,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维护双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以下简称主合同)  的要求,自觉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双方纪检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甲方纪检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处理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乙方移交的甲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通报乙方纪检机构;乙方纪检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时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纪检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乙方纪检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处理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甲方移交的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通报甲方纪检机构;甲方纪检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时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纪检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纪检机构通报或向甲方主管部门投诉。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向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乙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等措施;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第五条 联系方式

纪检机构联系方式:甲方:0551-69009075    乙方:

第六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纪检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

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名:                                  签名: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名:                                   签名:

电话:0551-                              电话:

日期:                             日期:        

 

合同附件2: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

                保函号:

致: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的经担保机构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本机构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7日内,本机构即无条件予以支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本机构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机构提出要求的权利。

4、本机构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本机构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机构。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转让。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担保机构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返还正本给本机构,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担保机构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名)

   址:                          

   期:          

 

合同附件3:

经营方广告审查要求

广告内容与表现形式审查标准

广告审查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审查工作需对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进行全面、审慎评估,具体标准如下:

(一)广告内容审查标准

1.真实性:广告中对商品或服务的说明、允诺、数据、引用等应准确、清楚、明白,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价格、允诺、附带赠送等情况说明,应清晰明白,并有充分证据支持。避免使用无法证实或夸大效果的绝对化用语。

2.合法性: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必须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定,确保在广告导向、意识形态等方面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社会公序良俗要求相一致。严禁触碰法律明文禁止的红线。

3.证明文件:广告主提供的各类行政许可、备案凭证、资质证明等文件必须齐全、真实、合法且在有效期内。审查时应检验文件与广告内容的一致性。

(二)广告表现形式审查标准

1.用语用字规范:应使用规范汉字,符合普通话和语言规范;

2.内容健康、得体:画面、音视频、语言汉字等积极健康,避免出现恐怖、血腥、低俗、媚俗等可能引起公众不适或误解的设计元素;

3.标识清晰独立:不得模仿或混淆轨道交通场站内的导向标识、安全标志(包括消防标识、应急标识等)、运营服务标识等专用设计,确保广告与地铁功能性标识有明显区分,避免对乘客造成误导。

 审查广告依据

广告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主要参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四)《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五)《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六)《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七)《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八)《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九)《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

(十)《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提醒告示》

(十一)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规定。

禁止发布下列情形的广告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损害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企业形象、声誉,或与轨道运营业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轨道集团及其子分公司的企业名称、商标、标识的;

(四)使用或模仿地铁站内导向标识、安全指示等专用设计元素,易对乘客造成误导的;

(五)内容含有恐怖、血腥、暴力、惊悚、低俗、色情元素,易引发公众恐慌、焦虑等不良情绪的;

(六)烟草、丧葬服务或用品,以及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学科培训广告;

(七)存在其他可能引发公共安全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经广告管理部门评估认定不予发布的内容。

特定类别广告发布的特别规定

(一)医疗美容广告:除符合一般广告规定外,须保证内容真实、准确,无欺骗、误导性表述。发布前须备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相关医师、产品资质。须严格遵循《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提醒告示、广告监督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规定。

医疗美容广告上刊数量需经广告管理部门统筹管控,避免出现较大舆情及影响公司形象的情况。

(二)公益广告:应优先选用国家、省、市文明办推荐的通稿作品。其中,涉及军警、解放军、国旗、国徽等内容的画面与元素,必须严格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经营单位不得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自行设计或修改。

 审查与报备流程

广告经营单位应对广告画面进行初审,通过后,须及时将完整材料提交广告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广告经营单位按月将所有报审材料的纸质版报备至广告管理部门,或与广告管理部门商定的电子形式报备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