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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水务集团2026-2027年度废旧水表处置
项目编号:2026BFFCJ5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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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水务集团2026-2027年度废旧水表处置
发布时间: 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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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水务集团2026-2027年度废旧水表处置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水务集团2026-2027年度废旧水表处置

项目编号

2026BFFCJ50095

委托方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680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8149:00始至2026827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8149:00始至2026828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为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肥西自来水有限公司、巢湖市水业有限公司)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服务期结束现存及新增的废旧水表,拟处置的废旧水表主要包括:铁水表、铜水表、塑料水表,拟计划处置的标的规格、数量等具体情况详见《标的转让清单》,标的规格、数量仅供参考,以现场实际移交情况为准。本项目实际成交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按实际成交数量乘以对应成交单价据实结算

标的转让清单

序号

规格

数量(暂定)

计量单位

转让底价(元/只)

备注

1

DN15铁表

44892

2.00

报废

2

DN20铁表

377

2.00

报废

3

DN25铁表

443

3.00

报废

4

DN40铁表

1572

6.00

报废

5

DN50铁表

56

14.00

报废

6

DN80铁表

94

32.00

报废

7

DN100铁表

8

53.00

报废

8

DN150铁表

3

78.00

报废

9

DN15铜表

107889

23.00

报废

10

DN25铜表

796

53.00

报废

11

DN15塑料表

400

2.00

报废

总计

156530

/

报废

1.标的中废旧水表因水表厂家品牌、生产批次、生产工艺等不同,同种类型废旧水表可能存在差异,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上述转让底价为评估单价(/)。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履行批准程序,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和谊评报字[2026]07024号、07027号、07028号、07029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263.0184万元(含税)价格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底价系数

本项目按照系数进行报价,所报系数不得低于1.00,系数高者成交。

注:竞价系统中所显示的报价单位(元)不作为本项目计量单位。

交易保证金万元)

26

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资产转让合同》受让方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交纳履约保证金26万元,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待本次标的处置(含资产交接、运输、残料处置、清场及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完成且受让方无任何违约情况,则该履约保证金一次性返还。

3.本次转让标的资产实行动态分批次处置,具体处置安排以委托方书面通知为准。价款支付按照预收批次货款方式清算,即受让方向委托方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各批次全部转让价款后,方可进行清运。每批次实际成交总价款计算方式:实际成交总价为各分项成交单价与对应的实际转让数量乘积的累加之和。各分项成交单价=成交系数×对应分项转让底价。

举例:如成交人所报成交系数为1.10,即成交单价分别为:DN15铁表成交单价=1.10×2.00/只=2.20/只DN20铁表成交单价=1.10×2.00/只=2.20元/只DN25铁表成交单价=1.10×3.00/只=3.30元/只DN40铁表成交单价=1.10×6.00/只=6.60元/只DN50铁表成交单价=1.10×14.00/只=15.40元/只DN80铁表成交单价=1.10×32.00/只=35.20元/只DN100铁表成交单价=1.10×53.00/只=58.30元/只;DN150铁表成交单价=1.10×78.00/只=85.80元/只;DN15铜表成交单价=1.10×23.00/只=25.30元/只;DN25铜表成交单价=1.10×53.00/只=58.30元/只;DN15塑料表成交单价=1.10×2.00/只=2.20元/只

标的展示

委托方将在2026年814-2026年820日集中组织意向受让方进行转让标的部分内容的现场踏勘报名工作,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合肥水务集团2026-2027年度废旧水表处置项目现场踏勘要求》《踏勘授权委托书》(本公告上传附件3附件4意向受让方踏勘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参与现场踏勘,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交付类型和交付状况以交付时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材质、规格型号、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成交价,不得对标的存在重量、体积、材质、规格型号、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差异提出任何异议,并以此为理由拒绝资产交接、运输、残料处置、清场及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或要求经济赔偿。如出现一次,委托方有权按履约保证金10%的标准向受让方追究违约金,并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或受让方另行缴纳违约金,受让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及资产转让价款开票结算发生的相关税、费(含资产交接、运输、残料处置、清场及办理相关手续等)等均由受让方承担。按动态批次处置后,委托方将按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由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别开具(税率暂定按13%计,税率可能存在变动,届时按国家最新税率政策或最新税控软件进行调整)。意向受让方须充分知晓并认可,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3.标的交接说明: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本次标的废旧水表处置工作完成止。本项目标的执行动态批次处置,首批次为已确定须立即处置的废旧水表,约91228只;后续批次为合同期内计划处置废旧水表,约65302只。每批次付清转让价款后进行移交。

1)首批次:受让方须在收到委托方处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核定当前批次处置的资产类型、数量后,按成交单价计算该批次转让价款,并向委托方一次性付清该批次全部转让价款。受让方须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批次标的处置工作。委托方在过程中协助受让方办理业务。

2)后续批次:受让方须在收到委托方处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核定当前批次处置的资产类型、数量后,按成交单价计算该批次转让价款,并向委托方一次性付清该批次全部转让价款。受让方须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批次标的处置工作,委托方在过程中协助受让方办理业务。单批次处置水表数量不低于300只,具体以委托方通知为准。

3)如受让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限内完成价款转让、现场处置工作,委托方有权在规定的处置完成期限次日起逾期按转让价款金额每日1%的标准向受让方追究违约金,并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或受让方另行缴纳违约金;若受让方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完成处置工作,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受让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如遇特殊情况,标的处置完成时限经委托方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4)如受让方故意以市场价格波动为由拒绝或拖延价款转让、现场处置的,出现一次,委托方有权按履约保证金10%的标准向受让方追究违约金,并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或受让方另行缴纳违约金,受让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标的资产存放地点以委托方实际存放地点为准,存放地点较多且分散(包含合肥市、巢湖市、肥西县),受让方在经委托方同意后自行组织车辆、人员、搬运设备、处置设备至委托方指定地点进行处置工作,严格执行委托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委托方安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不得损坏转让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不得影响委托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安全问题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不得以处置成本高、人员不足等为理由延长标的移交时间或要求经济赔偿等。

5.标的均已报废,无使用价值。委托方对本次标的资产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受让方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问题,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给委托方和相关生产单位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

6.标的中废旧水表因水表厂家品牌、生产批次、生产工艺等不同,同种类型废旧水表可能存在差异,受让方须充分知晓并认可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7.未经委托方允许,受让方不得私自进场工作,如出现一次,委托方有权按履约保证金10%的标准向受让方追究违约金,并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或受让方另行缴纳违约金,受让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废旧水表交接时间为委托方指定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如遇特殊情况,标的处置交接时间经委托方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如委托方有紧急时限需要,受让方须予以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产交接。

8.标的转移完毕,受让方应将残留垃圾清理完毕,并且按照相关环保规定及委托方要求,将残留垃圾送到指定位置,并承担相关运费和垃圾处理费。

9.其他特别说明:

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受让方对标的进行拆卸、清运、残料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转让方及转让标的所在地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吊车装卸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进场施工前受让方须按委托方要求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等材料备案存档,如不配合,不允许进场施工;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首次参与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hy.ahggzyjy.com/onlineBidder/default/login_tbr),自然人可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tspbidder),选择“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方式。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数智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进入项目”,阅读相关信息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7596400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0.01其整数倍

注: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考虑转让标的现状、服务周期、人员设备成本、市场价格波动及相关风险等,请自行评估风险谨慎合理报价(报价系数),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成交单价。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徐工,联系电话:0551-64455382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7866223083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为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肥西自来水有限公司、巢湖市水业有限公司)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服务期结束现存及新增的废旧水表,拟处置的废旧水表主要包括:铁水表、铜水表、塑料水表,合同期内合计处置废旧水表总数约156530只(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按实际数量乘以对应成交单价据实结算)。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和谊评报字[2026]07024号《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谊评报字[2026]07027号《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谊评报字[2026]07028号《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谊评报字[2026]07029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本项目成交系数为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DN15铁表    /只、DN20铁表    /只、DN25铁表    /只、DN40铁表    /只DN50铁表    /只、DN80铁表    /只、DN100铁表    /只、DN150铁表    /只、DN15铜表    /只、DN25铜表    /只、DN15塑料表    /只转让给乙方。上述成交单价=成交系数×对应分项评估单价,最终批次价款以每次实际发生数量据实结算。

(二)价款支付方式:

本次转让标的资产实行动态分批次处置,具体处置安排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价款支付按照预收批次货款方式清算,即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各批次全部转让价款后,方可进行清运。具体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最终按照成交单价和实际转让数量据实结算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一)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收受人为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合肥淮河路支行;账号:1302010409022100556)缴纳履约保证金。本次标的处置(含资产交接、运输、残料处置、清场及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完成且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况,则该履约保证金一次性返还。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形式为       ,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如乙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标的转让以评估报告所列资产范围为限。乙方已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乙方已确认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材质、规格型号、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成交价。

(二)标的交接说明: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本次标的废旧水表处置工作完成止。本项目标的执行动态批次处置,首批次为已确定须立即处置的废旧水表,约91228只;后续批次为合同期内计划处置废旧水表,约65302只。每批次付清转让价款后,方可进行清运。

1.首批次: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处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核定当前批次处置的资产类型、数量后,按成交单价计算该批次转让价款,并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该批次全部转让价款。乙方须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批次标的处置工作,甲方在过程中协助乙方办理业务。

2.后续批次: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处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核定当前批次处置的资产类型、数量后,按成交单价计算该批次转让价款,并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该批次全部转让价款。乙方须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批次标的处置工作,甲方在过程中协助受让方办理业务。单批次处置水表数量不低于300只,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三)标的资产存放地点以甲方实际存放地点为准,存放地点较多且分散(包含合肥市、巢湖市、肥西县),乙方在经甲方同意后自行组织车辆、人员、搬运设备、处置设备至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处置工作,严格执行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安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不得损坏转让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安全问题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处置成本高、人员不足等为理由延长标的移交时间或要求经济赔偿等。

(四)标的均已报废,无使用价值。甲方对本次标的资产不提供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乙方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给甲方和相关生产单位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

(五)标的中废旧水表因水表厂家品牌、生产批次、生产工艺等不同,同种类型废旧水表可能存在差异,乙方已充分知晓并认可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六)标的转移完毕,乙方应将残留垃圾清理完毕,并且按照相关环保规定及甲方要求,将残留垃圾送到指定位置,并承担相关运费和垃圾处理费

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及资产转让价款开票结算发生的相关税、费(含资产交接、运输、残料处置、清场及办理相关手续等)等均由乙方承担。按动态批次处置后,甲方将按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由甲方及下属子公司分别开具(税率暂定按13%计,税率可能存在变动,届时按国家最新税率政策或最新税控软件进行调整)。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乙方对标的进行拆卸、清运、残料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及转让标的所在地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吊车装卸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进场施工前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等材料备案存档,如不配合,不允许进场施工;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乙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乙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等相关资料应交给甲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乙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乙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三)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执行合肥水务集团2026-2027年度废旧水表处置项目(项目编号:2026BFFCJ50095)转让公告要求。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限内完成价款转让、现场处置工作,甲方有权在规定的处置完成期限次日起逾期按转让价款金额每日1%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金,并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或乙方另行缴纳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完成处置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如遇特殊情况,标的处置完成时限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如乙方故意以市场价格波动为由拒绝或拖延价款转让、现场处置的,出现一次,甲方有权按履约保证金10%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金,并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或乙方另行缴纳违约金,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标的交付类型和交付状况以交付时现状为准,乙方不得对标的存在重量、体积、材质、规格型号、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差异提出任何异议,并以此为理由拒绝资产交接、运输、残料处置、清场及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或要求经济赔偿。如出现一次,甲方有权按履约保证金10%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金,并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或乙方另行缴纳违约金,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私自进场工作,如出现一次,甲方有权按履约保证金10%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金,并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或乙方另行缴纳违约金,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废旧水表交接时间为甲方指定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如遇特殊情况,标的处置交接时间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如甲方有紧急时限需要,乙方须予以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产交接。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第十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份。

 

方(章):                     方(章):

址: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附件:廉政协议

 

委托方(甲方):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名称,以下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采购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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