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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建数字交付平台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2026HEFRQ00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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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建数字交付平台建设项目答疑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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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城建数字交付平台建设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6HEFRQ00892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9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城建数字交付平台建设项目答疑1

项目编号:2026HEFRQ0089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

1.询比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系统演示

针对询比文件需求,现场对系统功能演示,评审小组根据演示的系统功能完整性、适用性及可操作性等综合打分。具体包括:

1)整体方案介绍

2)能够演示3D 外景全景。

3)能够演示楼栋 / 楼层 / 分户层级跳转。

4)能够演示隐蔽工程管线分层显隐。

5)能够演示电子说明书。

优秀12F≤20分;

良好5<F≤12分;

一般0<F≤5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须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进入评标现场对递交的演示材料中的方案、系统功能进行现场介绍,形式采用ppt演示介绍或者视频演示介绍或系统演示介绍,本项演示时间不超过10分钟。

0-20

本项目采购需求为定制开发服务,但评分标准要求供应商“现场对系统功能演示”并据此综合打分。该演示要求实质上是要求供应商在投标阶段即已具备完整成品功能,与“定制开发”的项目性质相矛盾。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演示/样品仅适用于“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的例外情形。本项目采购需求完全可以通过技术规格书、功能清单等书面方式准确描述,强制要求成品演示缺乏合理性,实质上构成了对不具备存量成品软件的中小供应商和潜在投标人的排斥,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求:1.请求采购人删除招标文件中“系统演示评分标准”的全部评审因素,并将相应分值调整替换为与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的“软件开发实力”评审因素,具体包括: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类(CMMI),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评估(ITSS),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等。2.因上述修改属于对询比文件评分办法的实质性调整,该澄清修改内容将直接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获取询比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本项目原定开标时间为2026年9月29日14:30,若对询比文件作出上述澄清修改,请依法顺延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保障各供应商充足编制投标文件的准备周期。

回复:不予调整,按询比文件要求执行。本项目为企业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演示仅要求选取系统的局部功能进行展示,演示材料呈现方式投标人自行考虑,形式采用ppt演示介绍或者视频演示介绍或系统演示介绍均可。

注:此补疑视同询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询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蜀山区琥珀五环城

联系人:李经理

话:0551-62661970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

(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话:0551-66223086

2026年9月2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