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琥珀物业智慧化物业数字孪生平台建设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6HEFRQ00854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9月1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琥珀物业智慧化物业数字孪生平台建设服务答疑1
项目编号:2026HEFRQ00854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
1.询比文件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以证书字面名称作为得分唯一判定条件,增设非必要评审材料,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询比文件评分标准相关内容摘录:
1.投标人具有下列证书的:(1)三维图形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得1分;(2)AR或VR软件著作权证书;得1分;(3)数字孪生软件平台软件著作权证书;得1分;注:本小项满分3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2.投标人具有下列证书的:(1)具备三维场景解析、轻量化调度、支撑场景实时渲染的授权发明专利;得1分;(2)具备模型几何处理、模型优化、三维图形轻量化自动生成的授权发明专利;得1分;注:本小项满分2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簿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专利所有权人须为投标人。
事实依据: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名称由著作权人根据软件功能、应用场景自主命名,国家版权登记机构对软件名称无强制统一命名规范。市场上大量实现三维图形、AR/VR、数字孪生同类技术能力的软件,因业务场景不同,登记证书文字名称并不完全与询比文件列举名称字面一致。本询比文件仅以证书名称字面完全匹配作为得分条件,未设置技术功能实质等同的审查认定标准;即使投标人软件具备对应技术能力,但因软著登记命名差异,仍无法获得对应分值,客观上会排斥具备同等技术实力的潜在投标人。2.发明专利评审同样限定专利技术特征的字面表述,未允许技术实质等同认定,同样存在仅看文字表述、不核查专利实际技术方案的问题。招标不应卡死专利名称文字,应当看专利技术方案能否实现招标要求的功能效果;否则会形成文字壁垒。属于以特定专利技术主题作为评审门槛,并非以功能结果作为评判标准。该限定方式与项目实际履约能力要求不匹配,将大量具备三维场景解析、轻量化调度、支撑场景实时渲染、三维图形处理、轻量化算法能力、可实现同等项目功能,但专利名称表述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投标公平原则。3.专利登记簿副本主要用于核查专利权是否存在失效、权属变更等情形;专利证书在无相反证据前提下,即可证明专利授权状态及专利权属。询比文件强制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同时提交专利登记簿扫描件,增设了法律法规无强制要求的投标材料,加重供应商投标负担。投标人亦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查询渠道核验专利法律状态,不应将登记簿副本作为硬性提交要件。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审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性、歧视性内容。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因素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令第23号)第十七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5.《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三)项明确: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7.《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提出异议;项目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限或者交易文件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质疑请求:1.请采购人对软件著作权评分标准予以修改,调整为:
投标人具有三维图形相关领域(含3D地图、BIM三维、三维模拟、三维管理等)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得1分;具有AR/VR相关领域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得1分;具有数字孪生相关领域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得1分。评审以软件著作权载明的软件功能、技术领域作为判定依据,不以证书名称字面完全一致作为唯一得分条件。
2.请对发明专利评分标准予以修改,调整为:投标人具备能够实现三维场景解析、轻量化调度、支撑场景实时渲染或数字孪生建模方法等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得1分;具备能够实现模型几何处理、模型优化、三维图形轻量化自动生成或和画面组视频文件识别方法等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得1分。
3.删除"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专利登记簿扫描件"的强制性提交要求,调整为: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专利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专利所有权人须为投标人;如对专利法律状态存疑,评标委员会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公开渠道核验专利有效性。
4.因上述修改属于对询比文件评分办法的实质性调整,该澄清修改内容将直接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获取询比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本项目原定开标时间为2026年9月20日10:30,若对询比文件作出上述澄清修改,请依法顺延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保障各供应商充足编制投标文件的准备周期。
回复:本询比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具体评分细则-软件著作权及发明专利修改为:
| 软件著作权及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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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具有下列证书的:
(1)三维图形相关领域(含3D地图、BIM三维、三维模拟、三维管理等)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得1分;
(2)具有AR/VR相关领域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得1分;
(3)具有数字孪生相关领域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得1分。
1注:本小项满分3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软件著作权载明的软件功能、技术领域类似即可,证书名称无须与上述要求完全一致。
2.投标人具有下列证书的:
(1)具备能够实现三维场景解析、轻量化调度、支撑场景实时渲染或数字孪生建模方法等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得1分;
(2)具备能够实现模型几何处理、模型优化、三维图形轻量化自动生成或和画面组视频文件识别方法等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得1分。
2注:本小项满分2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专利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专利所有权人须为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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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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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延期公告
1.原询比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到“2026年9月22日10:30”。
2.询比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延期到“2026年9月22日10:30”。
3.询比地点调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二楼5号开标室”。
4.因本项目询比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银行保函等形式的询比保证金中,若涉及的询比时间为延期前的询比时间或者延期后的询比时间均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询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询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蜀山区琥珀五环城
联系人:李经理
电 话:0551-62661634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
(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086
2026年9月1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