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G329西大路杨王至巢湖界段改建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及桥梁荷载试验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6HAFBZ01557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8月2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G329西大路杨王至巢湖界段改建工程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及桥梁荷载试验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6HAFBZ01557)
一、澄清部分:
1.本项目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单位不可参与本次项目的投标。
2.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其他主要人员业绩现调整为:
| 其他主要人员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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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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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中,具有公路工程检测业绩,且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
(2)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检测工程师。每个业绩得5分,满分10分。多人在同一项目中,按单个项目计算。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均予以认可。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3.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检测工程师姓名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4.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当能够体现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姓名,对在该业绩中任职岗位不做要求。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检测工程师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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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疑问部分:
本项目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其他主要人员业绩”中注明“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中,具有公路工程检测业绩(对在该业绩中任职岗位不做要求)”,后续又要求“(2)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检测工程师”,请问拟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业绩是否对任职岗位有要求?
回复:见本补疑澄清部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77号
联 系 人:吴工
电 话:0511-65119459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831;66223147
2026年9月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