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变更 详情
合肥登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服务合作单位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26HEFRZ00783
立即投标
标前公示
交易公告
澄清变更
候选人公示
结果公示
中标通知书
项目异常
合肥登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服务合作单位采购项目答疑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9-02
浏览: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登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服务合作单位采购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6HEFRZ00783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8月2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登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服务合作单位采购项目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2026HEFRZ00783

 

各投标人:

1.招标公告中要求:2.3投标人业绩要求: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公共交通领域安检安保服务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年

请问:合同中只能体现安检或安保的内容是否予以认可?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合同中须体现安检和安保内容。

2.招标文件第3页“2.投标人资格要求:2.3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公共交通领域安检安保服务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0 万元/年。注:上述“公共交通领域”指城市轨道交通、民航、公路、铁路、水运交通领域。”

问:我司签订的公共交通领域合同名称为劳务派遣,但合同中服务内容为安保安检服务,为向公共交通项目派驻人员,实际承担安保安检岗位工作,请问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且须能体现安保和安检服务内容。

3.招标文件第33-35页“2.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商务文件详细评审)2.投标人业绩: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公共交通领域安检(或安保)服务项目业绩(不含在建或改造的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单个合同中金额 30 万元/月(含)以上的,每个业绩得 3 分;

2)单个合同中金额 20 万元/月(含)-30万元/月(不含)的,每个业绩得 2 分;

3)单个合同中金额 10 万元/月(含)-20万元/月(不含)的,每个业绩得 1 分。

……”

请问:我司签订的公共交通领域合同名称为劳务派遣,但合同中服务内容为安保安检服务,为向公共交通项目派驻人员,实际承担安保安检岗位工作,请问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且须能体现安保或安检服务内容。

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2条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公共交通领域安检(或安保)服务项目业绩(不含在建或改造的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

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结算发票或履约评价或验收证明文件,须有合同甲方或业主单位公章)。

请问:

1)若提供业绩合同的服务期为2021年-2023年(服务期囊括2022年整年),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请问业绩合同是否予以认可?

2)本项目在安保安检服务中设置列车安全员岗位,且反恐应急处置属于安保的突发事件分支,请问若有公共交通领域的反恐应急处置服务,是否予以认可?

3)请问证明材料若提供结算发票,是否需要有合同甲方或业主单位公章盖章?

答:(1)按招标文件执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按招标文件执行,合同中须体现安检或安保的内容。

     3)按招标文件执行,结算发票须有合同甲方或业主单位公章。

5.招标文件第四章第2条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第【4】点项目经理资格:项目经理年龄45 周岁及以下。

本次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项目经理年龄上限为45周岁,该条款无对应行业规范、无项目专业特性刚需、无法定依据。

项目经理核心履职要求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从业经验、专业技术能力、项目管理能力、身体健康可胜任岗位工作。年龄大小与项目管理水平、专业能力、履职质量无必然关联,超45周岁从业人员往往具备更丰富的项目实操经验、统筹管理经验与风险处置能力,更适配项目管理岗位需求。

综上,45周岁年龄限制条款不属于项目履职必备条件,与本项目施工、服务、管理的实际履约需求无直接关联。

请求:撤销或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项目经理年龄45周岁及以下”的限制性条款,实质上限制、排斥了具有丰富管理经验但年龄超过45周岁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请求删除该年龄限制,或调整为“身体健康,能适应项目管理及应急值守要求”,并发布澄清/更正公告。

答:项目经理属于管理+应急值守岗,要带队高强度巡逻、现场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对体能、反应速度、熬夜抗压能力要求高,本项目对项目经理年龄要求合理,不予修改。

6.关于招标文件第34页“投标人业绩”评分项的疑问

招标文件第34页“投标人业绩”中规定:“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公共交通领域安检(或安保)服务项目业绩(不含在建或改造的项目施工安保、道路安保协管服务,及公共区域广场安保协管服务)”。我方对以下事项存在疑问,请予以明确:

1)疑问1:国内大型铁路项目对安保服务需求量大,相关岗位已形成明确细分体系,看守、巡防、安检等均属于常规安保服务范畴。结合《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定的服务范围(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等),合同名称标注为“某铁路看守业务外包服务”,且合同实际履行安保岗位职责、承担铁路线路区段守护安全职责的项目业绩,请问此类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2)疑问2:我公司提供的多份业绩为同一家甲方单位,但签订时间不同、项目编号不同,对应的是相互独立的项目。请问,此类业绩是否分别予以认可?

答:(1)予以认可,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且须能体现安保或安检服务内容。

2)予以认可。

7.关于招标文件第38页“拟配备人员”评分项中法律顾问认定的疑问

招标文件第38页“拟配备人员”中规定:“投标人配备公司律师或聘请专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得5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律师执业证(执业机构注册单位须为投标人或律师事务所),如执业机构注册单位为律师事务所的,除提供律师执业证证书扫描件外,还须同时提供投标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扫描件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扫描件。”

疑问:分公司配备公司律师或聘请专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是否予以认可?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或其分公司)配备公司律师或聘请专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得5分。

答: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执行。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点增值税税金相关要求,计税方法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往年招标文件同此次招标文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但实际结算时采用的是“差额征税”开具发票---简易计税方法。

问询诉求:需要答复此次招标是否同以往执行实际结算时开具“差额征税”发票---简易计税方法。

答:按照最新税法规定执行,本次招标可延续“差额征收”政策,按一般计税方法开具发票,后续如遇税务政策调整,按最新要求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合肥登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7号

联系人:叶工

联系方式:0551-66029918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8866223831

20260902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