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大学南艳湖校区学生宿舍建设及校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设计招标
原项目编号: 2026BFFBZ50930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8月2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大学南艳湖校区学生宿舍建设及校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设计招标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6BFFBZ50930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 1.招标文件第73-74页“拟任项目负责人荣誉中注:1.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在该项目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同一个项目多次获奖仅计分一次,并以最高得分计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奖项目业绩合同扫描件。 请问:获奖项目业绩合同中没有体现项目负责人岗位,提供获奖项目审图合格证或业主证明体现项目负责人岗位,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须提供完整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无法体现的,须提供审图合格证及施工许可证或施工结果查询网页截图(四库一平台项目施工许可信息查询截图)。 2、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公共建筑类设计业绩”。考虑到本次招标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学生宿舍及食堂、校园基础设施维修两部分,其中新建学生宿舍及食堂总建筑面积50500平方米。请问:若我单位提供包含“学生宿舍”单体的设计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予以认可。 3、我单位拟提供一项设计业绩,该业绩合同所列项目名称为前期暂定名,与实际批复建筑物名称(即审图合格证名称)不一致。请问:我单位在提供合同协议书、审图合格证的基础上,补充由业绩合同发包人(业主)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用以说明上述两个名称实为同一项目,此种情形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予以认可。 4、招标文件“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中提到设计包含“室外雨污水管网维修”,而“第三章”技术文件评分标准中无对应评分项。请问投标文件中是否仍需体现该部分设计方案;若需体现,该部分改造内容产生的费用是否包含在本次总投资中? 回复:室外雨污水管网维修部分投资包含在本次总投资中,投标文件无需体现该部分设计方案,投标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议书评判该维修部分估算合理性并在最终估算表中体现。 5、招标文件“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明确本次涉及四个运动场维修,而评分标准中仅要求针对“二期校园西北侧操场(含看台)维修”提供设计方案。请明确投标文件以哪个为准? 回复:设计方案编制以评分标准为准,评分标准与发包人要求分属不同章节,两者并无冲突,评分标准中未要求体现设计方案的建设内容,估算编制可参考项目建议书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 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550号 联 系 人:唐工 电 话:0551-62639623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负责人:高楚翘 联系方式:0551-66223267、66223831 2026年8月31日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