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安徽国风木塑科技有限公司食堂服务供应商招标
原项目编号: 2026HEFRZ00734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8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国风木塑科技有限公司食堂服务供应商招标补疑1
项目编号:2026HEFRZ00734
投标人疑问及回复:
1、问: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指标“体系认证”中规定:“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有效的: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饮食服务或餐饮服务的,得 2 分;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饮食 服务或餐饮服务的,得 2 分;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饮食服务或餐饮服务的,得 2 分; 4.HACCP 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热食类食品的制售,得 2 分; 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热食类食品的制售,得 2 分。 1-5 合注: 1.第 1、2、3 项证书需提供带“CNAS”标志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认证信息查询截图,未提供的不得分。
我司认为该项评分标准不合理。理由如下:
(1)CNAS 标识是针对认证机构的能力认可标志,并非评价企业体系是否符合 ISO 标准本身的必要要件。
(2)我司已取得 ISO9001 质量管理、ISO14001 环境管理、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体系认证,证书由具备合法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颁发,机构及相应证书均合法、合规且可提供相应网站查询。是否予以认可?
答:本项目“第四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表-体系认证”修改如下:
| 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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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有效的: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饮食服务或餐饮服务的,得 2 分;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饮食服务或餐饮服务的,得 2 分;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饮食服务或餐饮服务的,得 2 分;
4.HACCP 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热食类食品的制售,得 2 分;
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热食类食品的制售,得 2 分。
1-5合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需同时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认证信息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对应评分项不得分。
2.如投标人提供的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与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证书认证范围不完全一致,但经评审小组评审认为其功能一致或相似的,均予以认可。
3.同类型体系证书仅计取一次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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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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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根据招标文件“体系认证”中规定 :“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有效的: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饮食服务或餐饮服务的,的2分;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饮食服务或餐饮服务的,得2分;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包含饮食服务或餐饮服务的,得2分。”
现我司取得的ISO9001 质量管理、ISO14001 环境管理、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体系认证中,认证范围分别为“资质许可范围内热食类食品制售、资质许可范围内热食类食品制售及其所涉及场所的相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资质许可范围内热食类食品制售及其所涉及场所的相关环境管理活动”。
以上认定的管理活动均覆盖饮食服务或餐饮服务,请明确是否予以认可?
答:认证范围为资质许可范围内热食类食品制售及配套管理活动,认可其属于饮食服务/餐饮服务范围。
3、问: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指标“体系认证”中规定:
“1-5 合注: 1.第 1、2、3 项证书需提供带“CNAS”标志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认证信息查询截图,未提供的不得分。 2.第 4、5 项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需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对应评分项不得分。”我方向贵单位作如下说明:
(1)该项评审1-5合注中提到的“认监委网站”的完整法定名称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以下简称“认监委官网”),该网站系国家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定主管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的官方发布与公共服务门户。“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 服务平台”的完整法定名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认证认可信息服务平台”),该平台系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办并直接管理,面向社会提供认证认可信息查询、验证及公示等公共服务的唯一官方线上平台。
(2)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述两个平台之间系“门户入口”与“服务终端”的直接对应关系,具体体现为:访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首页中,点击“认证结果”或“认证查询”功能入口,页面将自动跳转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平台”的认证信息查询界面。据此在“认监委网站”完成的所有认证信息查询操作,其最终呈现的查询结果均来源于“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中央认证数据库,二者数据完全一致,查询结果具有完全等效性。
(3)基于前述事实,请贵单位明确我司提交的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体系)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的认证信息查询截图,视同为通过国家认监委官方渠道获取的权威验证材料,均作为评审依据予以认可。
答:此条有修改,详见本补疑回复1。
4、问: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指标“投标人荣誉”中规定:
“1.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证书颁发或发文公示时间为准),投标人实际运营管理的食堂, 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正式授予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A 级(食堂/餐厅)荣誉称号或 A 级认定证书, 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本项满分 4 分。 注: 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奖证书证明材料扫描件; 2.投标文件同时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我司认为该项评分标准与实际市场监管不匹配。理由如下:
(1)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020年废止了量化分级管理的相关旧文件,转而推动由相关行业协会来开展评定工作。因此,各地市原有的评定工作便陆续暂停。
(2)根据现有公开信息,各地市基于自身情况,停评时间主要集中在2021年至2023年之间,部分地区自2021年起停止。有公告显示,安徽省自2021年起全面停止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新增评定与颁发;另有部门自2021年度后暂停了量化分级A级单位评定,例如滁州市自2016年以来就已未开展过A级评定工作。
请贵单位明确,我司提供我司运营的服务项目所在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是否予以认可?
答:本项目“第四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表-投标人荣誉”修改如下:
| 投标人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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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证书颁发或发文公示时间为准),投标人实际运营管理的食堂,获得县(区)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正式授予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A级(食堂/餐厅)荣誉称号或A级认定证书,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项满分4分。
注:
1.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获奖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
投标文件同时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2.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餐饮类奖项(或荣誉称号),每提供 1 个得 1 分,本项满分 2 分。
注:奖项、荣誉以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1.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或官网公示的截图;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
3.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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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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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问:招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指标“保险保障”中规定:
“1. 自 2021年1月1日以来(以保单时间为准), 投标人为所服务的食堂购买《公众责任保险》且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且均达一年以上(含 1 年) 的,且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 300 万元的,每提供一个食堂得1分,满分 2 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保险合同或保单等。”
因团餐行业经营特性及保险行业购买特性,均为一年度一发生。请贵单位明确,我司提供为所服务的食堂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且《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且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300万元的,在合同履约时间内且合同保单时间为一年、但未满一年的,是否予以认可?
答:保单载明保险期限为1年及以上的,保单在合同履约周期内,投标时保单实际未履行满一年也满足评分条件。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安徽国风木塑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杨庙路与牌碑路交口安徽国风木塑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权
联系方式:0551-63367415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六楼
联 系 人:李工
电 话:0551-66223261、66223831
2026年8月24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