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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义城车辆段及盖板施工总承包工程
项目编号:2026BFFGZ5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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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义城车辆段及盖板施工总承包工程答疑澄清公告第4次
发布时间: 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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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义城车辆段及盖板施工总承包工程

     原项目编号: 2026BFFGZ50735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7月1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义城车辆段及盖板施工总承包工程补疑4

项目编号:2026BFFGZ50735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

1、针对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中对项目经理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应在此业绩中担任过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我方提供的项目经理在业绩中担任项目副经理职务,但在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等评审资料中无法体现,请问是否可以提供业主证明资料予以证明?如业主证明不予认可,请问还可以提供哪些资料?

答:业主证明资料不予认可。

2、根据补遗第二部分:“招标人主动澄清部分”中第六条,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增加了:(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

因部分地区轨道交通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材料)上述四方单位公章不齐全,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有上述四方单位公章。

建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满足“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的也予以认可。

答:不予调整。

3、依据招标人重新提供的资料中,“信号系统分项报价表”是否为“综合监控、通信、信号系统工程”中信号系统的补充报价?若是,车辆段控制价包含“综合监控、通信、信号系统工程”报价,而“信号系统工程”又单列报价,前后报价有重叠部分,是否有误?

答:1)是的,《(二十四)信号系统分项报价表》是信号系统的具体分项报价表。2)为避免投标人歧义,删除原补疑2 第43页 第二部分: 招标人主动澄清部分 17条中的 二、投标总报价汇总表

报价文件编制要求,详见本次补疑第二部分:招标人主动澄清部分 1、2、4条。

4、根据补遗第二部分:“招标人主动澄清部分”中第六条,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增加了:(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

因我公司施工的车辆段项目,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但是受制于后期增加的,部分附属工程未完成,暂时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报告无法出具,但是单位工程已验收完成并出具报告。

建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满足“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的也予以认可。

答:不予调整。

5、根据招标文件P4 3.1.3投标人业绩及P78详细评审业绩要求,以上说具备单个合同不低于5亿元的项目,项目指车辆段/停车场等,匹配度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类型、是否含有盖板工程及盖板规模等,我单位拟提供的项目业绩为某地铁车辆段及同步实施项目,合同金额远大于本项目要求,请问该处要求的业绩为5亿合同金额是仅指车辆段要达到5亿元还是车辆段及盖板合计达到5亿元及以上就满足资格审查及详细评审业绩金额的要求?

答:合同金额不低于5亿元,即可满足资格审查及详细评审中业绩的金额要求,对盖板工程金额不做具体要求。

6、发布的“合肥市轨道交通 7 号线一期义城车辆段及盖板施工总承包工程清单及控制价-0804”,未见提供控制价软件版,能否提供软件版?

答:不提供XJ文件。

7、招标人公布的最新清单中含有暂列金额的有两个单位工程,分别为“车辆段工程-出入段盾构区间”和“车辆段-盖板(土建)”,答疑中明确了填报这两笔暂列金额为含税价格,但此两笔钱在程序中都还计取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请明确最新的“二、项目签订合同数据参考汇总表”中有关暂列金的填写是只填“暂列金额+税金的合价,还是填写“暂列金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税金”的合价?

答:只填“暂列金额+税金”的合价

8、请问“投标承诺函”应附在报价文件中还是技术文件中?

答:均可,可以放置在报价文件或技术文件的其他资料节点。

9、可否提供最高限价新点软件版。

答:不提供XJ文件。

10、本工程的最高限价是否为发布的最高限价中的“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义城车辆段及盖板施工总承包工程(第一部分)1304702170.53元”+“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义城车辆段及盖板施工总承包工程(第二部分)70350349.44元”的合计金额1375052519.97元?

答:不是。本项目最高限价合计为1304702170.53元,详见清单控制价文件 004最高投标限价EXCEL\《D.1 建设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汇总表》,具体单位工程费用组成详见《D.2 单项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汇总表》。

11、补遗2“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中第18条招标人回复中备品备件不含税价格调整为799424.53元有误,公布的最高限价中此金额为含税价。

答:原补疑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中第18条回复有误。现调整为:备品备件价格调整为799424.53元(含税、不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

12、答疑2的第40页第15条里面的“2、信号系统工程(第部分)费用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请问此部分费用如何报价?

答:原答疑2的第40页第15条里面的“2、信号系统工程(第部分)费用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改为:“2、综合监控、通信、信号系统工程(第部分)费用采用表格清单(非软件版)报价”。

表格清单详见清单控制价文件003工程量清单EXCEL\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义城车辆段及盖板施工总承包工程(第二部分)\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车辆段工程综合监控、通信、信号系统工程-工程量清单 8.3。

报价文件编制要求,详见本次补疑第二部分:招标人主动澄清部分 1、2、4条。

13、补疑2发布的附件“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义城车辆段及盖板施工总承包工程挂网资料-0804”,里面有综合监控、通信、信号系统工程EXCEL版明细清单,但是补疑2招标人主动澄清部分第16条提到投标人只需提供第Ⅰ部分工程量清单报价,请问第II部分信号系统工程是否需要提供明细报价,若需提供,请问放在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何处?

答:需要提供,原答疑2的第40页第15条里面的“2、信号系统工程(第部分)费用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改为:“2、综合监控、通信、信号系统工程(第部分)费用采用表格清单(非软件版)报价”。

表格清单详见清单控制价文件003工程量清单EXCEL\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义城车辆段及盖板施工总承包工程(第二部分)\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车辆段工程综合监控、通信、信号系统工程-工程量清单 8.3。

报价文件编制要求,详见本次补疑第二部分:招标人主动澄清部分 1、2、4条。相关报价文件可放置于报价文件其他资料中。

其余报价要求按招标文件及补疑执行。

14、补疑2招标文件补充内容第4条提到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增加:“(二十四)信号系统分项报价表”,请问此项内容是否为综合监控、通信、信号系统工程EXCEL版清单2.2信号系统的明细报价?

答:是的。

15、运用库和检修库中综合支吊架及抗震支架控制价远低于同类型车辆段运用库和检修库中的综合支吊架及抗震支架采购价,请问此次招标内容是否包含库区内的综合支吊架及抗震支吊架?若包含,请复核调整;若不包含,请明确此次招标包含的范围。

答:清单已复核无误,本次招标包含运用库边跨和检修库边跨的综合支吊架及抗震支吊架,不含运用库和检修库区内的

16、补疑2招标人主动澄清部分第18条“二、项目签订合同数据参考汇总表”里需填写暂列金额,且表格下方注明是含税金额。请问是仅填写含税暂列金额还是含税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的暂列金额?

答:只填“暂列金额+税金”的合价。

17、控制价中车辆段-盖板(土建)工程的暂列金额为800万元,工程量清单中为900万元,请问控制价是否有误?

答:车辆段-盖板(土建)工程的暂列金额为900万元。

18、补遗2“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第七条“2)如按附录3、5资格审查条件中所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无法明确体现评审因素,投标人可另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控制价清单(加盖造价事务所公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和审图单位公章)进行佐证。如仅提供业主证明,做为单一证明材料,则不予认可。”

请问:1)图纸(加盖竣工图印章)是否认可?2)竣工验收证明+业主证明作为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答:1)投标人提供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施工图审查合格章(审图章)的施工图,予以认可。图纸(加盖竣工图印章)不予认可。2)不予认可。

19、根据2026年8月4日下发的补遗文件2: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第16条:“16、针对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请问我单位中标和合同签订后变更了项目经理,竣工验收等资料都为变更后的项目经理,能否提供竣工验收或者业绩证明材料,证明项目经理满足详细评审标准中项目经理业绩要求。答:需提供竣工验收资料证明变更后的项目经理业绩。”

请问:我单位按此要求是否仅需提供变更后体现项目经理姓名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可?是否还需要补充项目经理变更资料?

答:1)提供变更后体现项目经理姓名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可;2)无需补充项目经理变更资料。

20、根据2026年8月4日下发的补遗文件2: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第7条:“7、关于招标文件P79评标办法中提到的投标人业绩1匹配度与项目经理业绩匹配度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类型、是否含有盖板工程及盖板规模等”,且明确注明“投标人无须提供资料。”“未提供或不符合详细评审项目经理业绩要求的,本项不得分。”等表述,该项评分点要求是否存在矛盾?如我单位提供的业绩项目中确实包含盖板工程,但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中没能够体现,是否可提供清单、图纸、业主证明等文件证明该评分项指标?

答:1).....;2)如按附录3、5资格审查条件中所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无法明确体现评审因素,投标人可另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控制价清单(加盖造价事务所公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和审图单位公章)进行佐证。如仅提供业主证明,做为单一证明材料,则不予认可。”

请问:为了体现我单位提供的业绩中确实包含盖板工程,我单位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图纸根据现行法规/规范依据需要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注册执业章、图纸会签栏手写签字、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审图章)。我单位提供竣工图纸:根据GB/T 50328-2019《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下图示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以上施工图和竣工图按照法规/规范均无要求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和审图单位公章,我单位提供加盖竣工图章的竣工图或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注册执业章、图纸会签栏手写签字、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审图章)的施工图证明业绩中包含盖板工程及盖板规模是否予以认可,请明确。

答:投标人提供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施工图审查合格章(审图章)的施工图,予以认可。加盖竣工图章的竣工图纸不予认可。

21、根据2026年8月4日下发的补遗文件2:第二部分:招标人主动澄清部分第6条:“6、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修改为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我单位提供的业绩同时满足时间、金额、项目类型等要求,该业绩验收共分为三个单位工程,分别为车辆段工程、轨道工程、上盖开发平台工程,由于该项目的车辆段工程部分和轨道工程部分由设计单位A和建设单位A负责,上盖开发平台工程由设计单位B和建设单位B负责;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均加盖两家建设单位公章,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三个工程分别加盖相对应的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请问此业绩是否满足要求。

答: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能证明三个单位工程属于同一个项目范围(如投标人所述,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均加盖两家建设单位公章),且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三个工程分别有相对应单位的四方单位公章,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认可

22、补遗2发布的EXCEL控制价车辆段工程中第46项:综合监控、通信、信号系统工程7035万元,同步发布的招标清单ZB文件中没有综合监控、通信、信号系统工程单元,请问此部分控制价是否对应报价在补遗2新增(二十四)信号系统分项报价表中填报此部分费用?

答:不是,综合监控、通信、信号系统工程,三个专业工程的投标报价填写在清单控制价文件 003工程量清单EXCEL/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义城车辆段及盖板施工总承包工程(第二部分)/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车辆段工程综合监控、通信、信号系统工程-工程量清单 8.3 中。

新增《(二十四)信号系统分项报价表》仅为信号系统工程的报价明细,综合监控和通信专业无需填写此表。

报价文件编制要求,详见本次补疑第二部分:招标人主动澄清部分 1、2、4条。

23、根据招标文件第376页,要求投标人提交“品牌响应表”,因投标时间短,所提交的资料较多,我单位承诺积极响应招标人要求,能否标后再提供品牌及业绩?

答:不可以。投标人投标时,请务必填写招标文件第376页的《(十九)品牌响应表》。若不填写或遗漏,按投标无效处理。

24、根据招标文件第379页,要求投标人提交“备品备件相关报价清单”,但所提供的资料“需参考的接触网、可视化接地系统的设备清单”及“04 7号线一期 车辆段(含出入段线)专用技术要求  第四部分:备品备件”,前后表格关于备品备件清单有不一致,以何为准?

答:招标文件第379页《1》请按“3 备品备件投标报价所需参考的接触网、可视化接地系统的设备清单” 中的内容,自主填报所涉设备;

招标文件第381页《2》请以《1》为基础填写;

招标文件第382页《3 推荐备品备件清单》,投标人可以参考1技术需求书\7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义城车辆段(含出入段线)-供电系统用户需求书\04 7号线一期车辆段(含出入段线)专用技术要求 第四部分:备品备件》2页备品备件清单内容,并结合自身投标所选材料设备(表1内容),自主填报。《3》中备品备件的投标价为《表1》中设备投标报价的3%

25、根据所提供的资料“004最高投标限价EXCEL”,里面单位工程计价表中,均未发现单位工程汇总表,望招标人予以提供“1 单位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汇总表”。

答:已补充,详见本次附件1。

26、能否提供最新工程量清单限价软件版?

答:不提供XJ文件。

27、答疑发布的综合监控、通信、信号系统工程的清单要求表中须明确列出产品的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原产地及生产厂商,否则可能导致投标无效。表中无原产地填写位置,规格型号根据现有资料无法确定,请问投标人是否提供产品品牌和生产厂家即可?

答: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原产地及生产厂商投标时均需提供,若某设备不涉及上述内容投标人可填“/”。原产地可填写在“生产厂商”这一列,例如“生产厂商-原产地”。投标人可根据各专业技术需求书中的技术参数,选择符合项目需求的设备规格型号。

28、请问答疑发布信号系统工程(第部分)报价是否按答疑清单逐项填写报价上传至报价文件其他资料即可?

答:综合监控、通信、信号系统工程(第部分)费用采用表格清单(非软件版)报价。表格清单详见清单控制价文件003工程量清单EXCEL\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义城车辆段及盖板施工总承包工程(第二部分)\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车辆段工程综合监控、通信、信号系统工程-工程量清单 8.3。上传放置于报价文件其他资料中。

29、答疑发布的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中的序号不连贯,钢轨和钢筋价格与初次发布有较大变化,数量与工程量清单中数量不一致,请问是否有误?

答:请以8月4日随补疑2发布的资料为准。

30、本项目延期到2026年8月20日10时30分开标,原招标文件P9页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8月16日,请明确调整后的开工日期。

答:补疑2中已明确,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831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

31、招标文件P85页,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所需证明材料,(1)企业实力认定成果(如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实力认定成果提交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否则不予认可:③提交在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对企业实力认定结果的官网文件的截图及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

因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部分认定结果相关网页链接已经失效,无法提供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请问提供协会官方红头文件及建设通查询的荣誉快照截图是否满足要求。

答:不予认可。

32、补遗2第39问回复,“招标文件第379 页《表1》请按“3 备品备件投标报价所需参考的接触网、可视化接地系统的设备清单” 中的内容,自主填报所涉设备;招标文件第381 页《表2》请以《表1》为基础填写;招标文件第382 页《表3 推荐备品备件清单》,投标人可以参考《1 技术需求书\7 合肥市轨道交通7 号线一期工程义城车辆段(含出入段线)-供电系统用户需求书\04 7 号线一期车辆段(含出入段线)专用技术要求第四部分:备品备件》第2 页备品备件清单内容,结合自身投标所选材料设备(表1 内容),自主填报。”

1)“备品备件投标报价所需参考的接触网、可视化接地系统的设备清单”中有些单价并不含设备(如:“悬挂点号码牌制作安装”),请问是否可自行调整填报设备清单?

2)《1 技术需求书\7 合肥市轨道交通7 号线一期工程义城车辆段(含出入段线)-供电系统用户需求书\04 7 号线一期车辆段(含出入段线)专用技术要求第四部分:备品备件》第2 页备品备件清单中仅97项备品备件,与“备品备件投标报价所需参考的接触网、可视化接地系统的设备清单”表设备清单无法一一匹配,请问是否可根据表1所填清单,自行调整表3所填备品备件内容?

答:1)不调整;2)投标人可自行调整表3内容。

33、招标文件未见运转综合楼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请补充。

答:运转综合楼图纸在运用库内,清单详见运用库清单

34、厨房清单有幕墙工程项,未见幕墙结构的工程量,请补充。

答:厨房(土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0112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为分部工程名称,本次厨房工程无幕墙内容

35、根据2026年8月4日下发的补遗文件2:第二部分:招标人主动澄清部分:资格和评分业绩要求“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请问我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是否满足竣工验收文件要求。

答:满足要求。

36、根据招标文件P78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2及本项目招标人澄清补疑2→P35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证明材料。

如我单位提供的投标人业绩2为国铁工程轨道铺设,因国铁工程只可录入“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录入四库一平台,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为初步验收报告,没有像普通房建/市政/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类似包含四方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请问我司拟使用的国铁项目业绩查询提供“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截图及网址是否认可?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提供中国铁路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初步验收函或该项目的初步验收报告或某省交通运输厅发文的初步验收意见通知,请问是否认可?还是国铁项目也可提供线路开通运营/初期运营官网发布的已经开通运营网页截图替代以上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答:1) 提供“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截图及网址予以认可。2)国铁项目的《初步验收报告》可做为“竣工验收证明”,并予以认可。3)仍需提供已开通运营或初期运营的证明材料。

37、本项目投标阶段时间紧,我单位信号系统询价包括设备厂商匹配技术图纸需求和施工方案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设备厂商表示目前的时间无法完成相关匹配要求,本项目4信号系统分项报价表(新增)中2.1.1.1设备与材料报价明细表(设备组成价格清单)投标阶段可否不提供。

答:本表涉及后期计量支付工作,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38、技术需求书\7 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工程义城车辆段 (含出入段线)-供电系统用户需求书\ 《017号线一期 车辆段(含 出入段线) 专用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变电所、环网电缆、杂散电流 腐蚀防护系统》P8,乙供关键设备/材料列表表下注:1)上表所列项 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品牌并附带相关业绩证明材料。2)35kV电缆、 DC1500V电缆需提供近三年由电缆生产商所在地的质量监督部门出具 的无违法违规证明。

但是招标文件第376页(十九)品牌响应表注2:未在《品牌响应表》中注明或未提供相关业绩的,中标后采购需:①产品 质量满足国家标准;②中标人采购前须报监理单位审查后方可采购,但该审查行 为并不意味着对中标人所选用材料质量的认可,即中标人仍须就所选用材料质量对招标人负责。

请问:

是否可以不体现具体品牌名称,表中填写响应招标文件?若必须提供品牌名称及业绩,请问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具体指哪些材料?

答:1)关于技术需求书《乙供关键设备/材料列表》中要求的10种设备,投标人必须提供一个满足要求的品牌,并在(十九)品牌响应表中予以明确。2)投标人可提供合同协议书、验收报告等做为业绩证明材料。投标人按补疑2第46页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则相关证明材料可中标后提供。

第二部分:招标人主动澄清部分

1、补疑2第40页第15条“10.13 报价文件编制要求10.14招标代理服务费及造价咨询工作服务费修改为

10.13

报价文件编制要求

(一)本项目的投标总报价分为两部分报价:

1、车辆段工程、车辆段盖板工程、接触网专业(含可视化接地系统)备品备件(第I部分)费用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1)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 18ZHZB格式,投标人应及时升级造价软件,生成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后缀名须为 18ZHTB。

2)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前,必须及时升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至最新版本。投标人如未及时更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和造价软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应为投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可为造价员,评审过程中不对造价员执业专用章的时间有效性或电子执业章的时间有效性进行评审。

4)本部分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发出后,投标人应对其数据进行复核,如认为数据有误,可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及时限要求提出。

2、综合监控、通信、信号系统工程(第部分)费用采用表格清单(非软件版形式报价。

1)表格详见清单控制价文件003工程量清单EXCEL\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义城车辆段及盖板施工总承包工程(第二部分)\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车辆段工程综合监控、通信、信号系统工程-工程量清单 8.3

2)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应为投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可为造价员,评审过程中不对造价员执业专用章的时间有效性或电子执业章的时间有效性进行评审。

3)本部分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发出后,投标人应对其数据进行复核,如认为数据有误,可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及时限要求提出。

(二)为防止系统提示报价不一致(或清标)报错,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一、投标总报价投标函》中填写“车辆段工程、车辆段盖板工程、接触网专业(含可视化接地系统)备品备件(第I部分)”和“综合监控、通信、信号系统工程(第部分)”合计的投标总报价。

投标总报价扣除信号系统工程报价后的费用,作为后期造价咨询工作服务费计算基数。

本工程投标报价评审时以《投标总报价投标函》为准。

注:如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投标报价,导致因系统提示报价不一致(或清标)报错,报价文件初步审查不通过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14

招标代理服务费及造价咨询工作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

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每标段的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具体收取金额为附件1对应表格相应招标类别收费标准的80%,每标段收取金额不足4000元的按照4000元最低标准收取。

2)造价咨询工作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造价咨询机构缴纳造价咨询工作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

造价咨询工作服务费:投标总报价扣除信号系统工程报价后的费用为计算基数,具体收取金额按如下勾选类别规定的计算结果收取,每标段收取金额不足 1000元的按照1000元最低标准收取。

“双编比选”方法审核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

附件1对应表格相应类别规定标准计算结果×70%。

3)以上相关费用,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2、补疑2第42页第17条修改为:

为方便投标人合成投标文件,车辆段工程、车辆段盖板工程、接触网专业(含可视化接地系统)备品备件(第I部分)的金额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提供的“报价文件投标函”填写,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一、投标函”新增以下内容,填写“车辆段工程、车辆段盖板工程、接触网专业(含可视化接地系统)备品备件(第I部分)”和“综合监控、通信、信号系统工程(第部分)”合计的投标总报价

一、投标总报价投标函

致:(招标人)

1. 我方已仔细研究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义城车辆段及盖板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的投标总报价,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我方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投标价格不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注:

1.此投标函,填写“车辆段工程、车辆段盖板工程、接触网专业(含可视化接地系统)备品备件(第部分)”和“综合监控、通信、信号系统工程(第部分)” 合计的投标总报价。

2.此投标函报价做为投标报价的评审依据。

3.此投标函可放置于报价文件其他资料中

3、补疑2第44页第18条《二、项目签订合同数据参考汇总表》修改为:

二、项目签订合同数据参考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投标报价

备注

1

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义城车辆段施工总承包工程

        元(其中含暂列金      元)

 综合监控、通信、信号系统工程(第部分)”报价

2

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义城车辆段盖板施工总承包工程

        元(其中含暂列金        元)

 

3

合肥市轨道交通7号线一期义城车辆段供电系统集成备品备件采购

        

1.此项报价中不设暂列金;

2.报价为接触网(含可视化接地)部分设备投标报价的3%;

3.具体部分设备名称详见 工程补图《3备品备件投标报价所需参考的接触网、可视化接地系统的设备清单》。

投标总报价(含暂列金)

大写:               元)

注:

1.投标总报价需于《一、投标总报价投标函》中报价一致

2.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该页可放置在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其他材料中。

3.表中各项报价、暂列金均填写含税金额,且为小写并保留两位小数。

4.表中报价仅做为签订合同的参考数据,最终签约合同价以合同中数据为准。

4、补疑2第45页第19条 修改为:

车辆段工程、车辆段盖板工程、接触网专业(含可视化接地系统)备品备件(第I部分)的金额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提供的“报价文件投标函”填写投标文件(报价文件)。

 

三、第 Ⅰ 部分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投标

 

招标人:                                    

工程名称:                                 

投标报价(小写):                          

(大写):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编制人:      (盖造价专业人员执业专用章或电子执业章)

 

 

编制时间:                          

 

: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标 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蔡磊

  话:0551-62662887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徐林

 话:0551-66223921、66223831

 

2026年8月13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