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天长市新街镇石庙村应桥水库350亩水面经营权流转
原项目编号:2017NTCJ0083
原公告日期:2017年05月2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关于“天长市新街镇石庙村应桥水库350亩水面经营权流转”流转公告(项目编号:2017NTCJ0083)”修改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天长市新街镇石庙村应桥水库350亩水面经营权流转”流转公告(项目编号:2017NTCJ0083)作如下修改: 1、流转公告中“五、流转标的基本情况:原租金底价(元每亩每年)”,现修改为(元每年) 2、流转公告中“十三(3)原项目竞价阶梯1000元每亩每年或其整数倍”,现修改为1000元每年或其整数倍; 3、附件6修改为 附件6: 天长市新街镇石庙村应桥水库350亩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编号: 2017NTCJ0083 )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承租人身份证: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所属的天长市新街镇石庙村应桥水库350亩水面经营权流转流转给乙方经营管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渔业养殖经营权及范围 本合同渔业养殖经营权包括水库范围内的自然水域,乙方自行踏勘现场。 渔业养殖经营权指利用应桥水库水域从事适合本地的种类鱼的自然养殖经营。 禁止利用水库水域从事下列活动:放养危害水库工程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种类鱼;养殖畜禽不得影响水库大坝安全和周围群众的财产。 第二条 经营权出租期限 甲方自合同签订日起将水库渔业养殖经营权出租给乙方经营管理,租期10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受让方须在与转让方签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 3、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 4、租金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四条 经营权交付和收回 1、甲方在签订合同之起2个月内将水库水面养殖经营权交付乙方,乙方应出具接收证明给甲方。 2、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乙方应于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返还水面渔业养殖经营权,保持水库原来的完好状态。 3、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起,水库内一切养殖物均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 合同期间费用承担 合同期间,发生的所有与天长市新街镇石庙村应桥水库350亩水面经营权流转相关的税费(包括税金、规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租赁管理设施 合同期间,乙方自行购置和管理捕捞、拦鱼、看护等设施、设备。搭建临时房屋、设施的位置、面积、结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合同期满或解除后10日内,乙方自行搬离或拆除捕捞、拦鱼、看护等设施、设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经营权的转租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天长市新街镇石庙村应桥水库350亩水面经营权流转转租、分租,经甲方书面同意除外。 第九条
(一)有下列情形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应桥水库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建设需要被征收、征用的。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政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渔业养殖方面的赔偿、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计息退还剩余租金。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天长市新街镇石庙村应桥水库350亩水面经营权,经乙方催告后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水库水面渔业养殖经营权:
1、擅自在水库水域内从事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及其他影响水库安全的行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天长市新街镇石庙村应桥水库350亩水面经营权进行转租、分租的;
因上述(二)(三)项情形解除合同的,自终止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十条 合同延续
合同期满,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经营权出租竞价。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天长市新街镇石庙村民委员会应桥水库350亩水面经营权,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退还一天的租金;
2、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第九条第(三)项情形之一),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年总租金 1
3、合同期间,双方均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终止合同,则应返还剩余租金并承担剩余租期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本年度内投放鱼苗、新增固定资产及设施也应评估购买;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本年度内投放鱼苗、新增固定资产及设施归甲方所有,剩余租期内租金不予退还。
4、乙方未在合同期满或解除之日返还天长市新街镇石庙村应桥水库350亩水面经营权,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日租金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水库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事项
1、乙方应遵守《水法》、《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不保证水库养殖水位。在合同期限内,无条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甲方的蓄放水调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灌溉放水、防洪泄洪等,无条件服从水库库区水利工程建设。由此对渔业养殖造成影响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设置拦鱼、防逃设施不得影响水库放水与泄洪。
3、乙方在水库水域内科学、合理开展养殖经营活动。
5、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等许可手续。
6、乙方在合同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的,应自觉缴纳相应的罚款、滞纳金;因乙方违法违约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7、合同期间,乙方的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乙方应加强管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所遇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社会治安以及偷盗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应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如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水库水质恶化等原因给乙方养殖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甲方将水面渔业养殖经营权交付乙方后,水库内所出现的障碍物及管理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10、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经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鉴证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鉴证备案后生效。
12、甲乙双方持有的合同条款上有共同的内容文字,该条款方才有效。
第十四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
出租人(章): 承租人(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