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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2BFFHZ00397
项目名称:合肥三中新建艺术综合楼室外电子大屏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03月2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无
更正日期:2022年04月1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关于招标文件的获取形式的疑问。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形式符合规定要求,不予修改。 2、关于投标人须知中36.3质疑函递交方式、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的疑问。 答:质疑函递交方式、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符合规定要求,不予修改。 3、关于投标人须知中37.7解释权的疑问。 答:采购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具有相应的解释权。 4、关于本项目评标办法合法性的疑问。 答:本项目评分细则中“价格分”分值设置符合法律规定,“技术资信分”综合考虑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及售后服务能力,并科学设定了比重权值,与评审因素的量化相对应。 5、关于电子交易系统的疑问。 答:本项目使用的网络系统平台是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建立的信息化操作平台。 6、关于评标办法中符合性审查表的疑问。 答: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表符合规定要求,不予修改。 7、关于评标办法中价格分分值的疑问。 答:本项目评分细则中“价格分”分值设置符合法律规定,不予修改。 8、关于评标办法中★条款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响应情况项设置不合理的疑问。 答:本项目技术参数及要求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其中“★”号为主要的技术指标,用于区分关键技术指标和非关键技术指标,仅作为评审要素,不具有限制性。 9、关于评标办法中投标人综合实力项设置不合理的疑问。 答:投标人综合实力项是综合考虑投标人技术力量及服务能力,并未作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其他实质性审查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修改。 10、关于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项设置不合理的疑问。 答:投标人业绩项是进一步考量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能如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项目,未指定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且该条款并不属于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其他实质性审查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修改。 11、关于评标办法中原厂服务承诺项设置不合理的疑问。 答:该条款作为评审要素,并未作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予修改。 12、关于评标办法中售后服务及实施方案项设置不合理的疑问。 答:售后服务及实施方案项是综合考虑投标人供货能力及售后服务能力,并科学设定了比重权值,与评审因素的量化相对应,故不予修改。 13、关于采购需求中部分技术参数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验报告扫描件”中“第三方有权机构”如何认定? 答:第三方有权机构是指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14、关于采购需求中部分技术参数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的疑问。 答:为避免软件权利纠纷,要求提供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具有限制性,不予修改。 15、关于采购需求中大屏智慧安全用电检测系统第5条参数要求提供“产品彩页或软件功能截图”的疑问。 答:第5条参数为评分项,要求提供产品彩页或软件功能截图仅用于确认投标人响应的参数的真实性,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关,故不予修改。 16、关于采购需求中既有硬件又有软件的疑问。 答:本项目采购需求是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更能满足或有利于实际工作的需要,故不予修改。 注: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合肥市第三中学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196号
联系方式:0551-626866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662239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923
附件:更正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