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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试剂采购
原项目编号:2018YFCZ1660
原公告日期:2018年08月1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试剂采购答疑公告 “合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试剂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8YFCZ1660)第1包答疑公告如下: 1、本项目9月3日发布的变更公告中,变更后的技术指标要求第2、4、5、6、7、8、9、10、11、12、13项均要求“提供CFDA批准盖章的试剂说明书扫描件或影印件”,请问能否提供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检验报告或临床评价资料等作为佐证材料? 答:原变更公告“技术要求”中关于“CFDA批准盖章的试剂说明书中必须注明……”和“提供CFDA批准盖章的试剂说明书扫描件或影印件”的要求,分别修改为“CFDA批准盖章的试剂说明书(或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必须注明……”、“提供相应的CFDA批准盖章的试剂说明书(或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 2、本项目9月3日发布的变更公告中,变更后的技术指标要求第15项“试剂所采用的检测琥珀酰丙酮的方法应具有先进性,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发明专利)”,能否删除或修改此条要求? 答:删除此条要求。 3、本项目9月3日发布的变更公告中,变更后的评分细则“本地化基础数据”项以提供所投产品在安徽省内的数据作为加分项,能否删除或修改此条评分项? 答:按原变更公告执行。 4、本项目9月3日发布的变更公告中,变更后的评分细则“所投产品评价”第2项“所投产品参加国家卫计委临检中心新生儿遗传代谢病串联质谱筛查室间质量评价的用户比例在25%以上的,得3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临检中心公布的质评报告,数据以2017年最新报告为准)”能否修改为“投产品参加国家卫计委临床检验中心新生儿遗传代谢病串联质谱筛查室间质量评价的用户比例排名前三位的,得3分。”? 答:此条修改为“2、所投产品参加国家卫计委临检中心新生儿遗传代谢病串联质谱筛查室间质量评价的用户比例(S)符合下列要求的: (1)S≥25%的,得3分; (2)15%≤S<25%的,得2分; (3)5%≤S<15%的,得1分。 备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临检中心公布的质评报告,数据以2017年最新报告为准。”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66223922、66223923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