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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蜀山区城管委“三合一”对讲、记录取证一体设备采购
原项目编号:2018HSCZ3281
原公告日期:2018年07月2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蜀山区城管委“三合一”对讲、记录取证一体设备采购答疑及延期公告 “蜀山区城管委“三合一”对讲、记录取证一体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8HSCZ3281)答疑公告如下: 1、采购需求“▲执法流程监控管理系统”参数中“★1.系统开发:为保证系统的整体性、先进性;平台必须采用Spring-boot 1.4.0主流的轻量级JAVA开发框架;APP端使用基于主流的restful接口,使用kotlin语言开发,同时内置crash日志收集系统——bugly,可快速收集和反馈所有客户端质量。项目验收前,提供源代码供采购人检测”要求不合理,请问是否予以修改? 答:修改为:★1.系统开发:为保证系统的整体性、先进性;平台必须采用主流的轻量级JAVA开发框架;APP端使用基于主流的restful接口,同时内置crash日志收集系统,可快速收集和反馈所有客户端质量。项目验收前,向采购人免费提供源代码、开放接口。提供终生免费系统升级。 2、本项目标注“★”技术参数作为符合性审查指标,且评分细则中“技术指标”分值设置要求不合理,请问是否予以修改? 答:1、本项目除“▲执法流程监控管理系统:★5.投标供应商须承诺与我单位现有的执法终端互通,并且可以在同一界面显示定位、轨迹、图片、视频等内容”以外,其余标注“★”技术参数不作为符合性审查指标;符合性审查指标中“标注“★”技术参数”修改为“投标供应商承诺”。 2、评分细则“技术指标”修改为: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技术参数要求的得满分40分;其中标注“★”条款为重要指标项,每负偏离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非“★”条款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3、采购需求“▲执法流程监控管理系统”中要求“投标供应商须承诺与我单位现有的执法终端互通,并且可以在同一界面显示定位、轨迹、图片、视频等内容”要求不合理,请问是否予以修改? 答:修改为:投标供应商须承诺与我单位现有执法终端(与本次4G执法记录单兵设备技术参数要求相同)功能相兼容,且能够在同一界面显示定位、轨迹、图片、视频等内容。 4、请问本项目标注▲的产品是否执行三家提供同一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项下投标的,以一家供应商计算有效供应商数量要求? 答:详见采购需求前注“9.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提供同一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项下投标的,以一家供应商计算有效供应商数量。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提供标注▲的产品均为同一品牌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项下投标的,以一家供应商计算有效供应商数量”。 5、本项目供货及安装期限为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时间较紧,请问是否予以修改? 答:供货及安装期限修改为:合同签订后30天。 6、评分细则中“投标供应商业绩”过于严格,要求单项合同中执法记录仪(或警务通等移动执法系统终端)的数量不少于800台,此数量过大,是否能够修改为厂家业绩或产品业绩?业绩证明是需要政府单位招标机构项目名称,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验收报告,公示网址及截图还是只有合同扫描件即可?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评分细则中“投标供应商业绩”要求如下: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下列业绩的: 1.单项合同中执法记录仪(或警务通等移动执法系统终端)的数量不少于800 台的,得6分; 2.单项合同中执法记录仪(或警务通等移动执法系统终端)的数量500(含)-800(不含)台的,得4分; 3.单项合同中执法记录仪(或警务通等移动执法系统终端)的数量200(含)-500(不含)台的,得2分; 4.单项合同以最高分计一次,不累计计分,本项最高6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或影印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项目内容、设备数量、合同签订时间等,须另附业主证明。 延期公告如下: 1、原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8年08月15日09:30”,现延期到“2018年08月23日09:30”。 2、原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号开标室”,现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2号开标室”。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联系人:李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