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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未来大科学城光伏能源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6HAFWZ00955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7月2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未来大科学城光伏能源项目补疑1

2026HAFWZ00955)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答复

1、现就招标文件 “投标人运营收益” 评分条款向贵司咨询如下:

 

我司自有光伏项目,投资、运营、管理工作均由我司实施,项目全部资产及收益权益归属我司;项目收益结算发票由同集团控股关联企业开具,我司可提供集团隶属关系佐证材料,特此咨询:

1)我司提交分包合作意向承诺及对应收益发票,是否即可判定该运营收益业绩有效、满足评分要求?

2)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给多家合作单位?我司针对每一项业绩分别单独出具分包合作意向承诺并配套提供对应收益发票,该类运营收益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1)提供分包合作意向承诺及对应收益发票材料的,且满足招标文件评审要求的,予以认可。

(2) 允许;予以认可,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类专业的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电气工程高级工程师是否属于机电类专业的高级及以上职称?

答:属于。

3、问题项:资格审查条件(业绩归属)

问题位置:招标公告 2.2条(第3页);评标办法 商务评分标准(第46页);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第17页);投标文件格式(第100页、第106页)

请明确投标人投标时,下属全资子公司业绩或意向分包商业绩是否予认可。如认可,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除联合体业绩外,下属全资子公司业绩或意向分包商业绩为投标人潜在分包单位业绩,投标人提供分包合作意向承诺的,予以认可;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方须知前附表附录2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文件中关于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的,可按上述回复意见提交。

4、问题项:投标人运营收益(招标文件P47)

关于投标人运营收益证明“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结算发票扫描件或收款凭证或结算单等可证明其为年度收益材料和收益金额的相关材料。”中的要求。我公司部分电站结算单上未注明具体项目名称,但可通过结算单上注明的发电户号关联购售电合同中的发电户号来证明该收益属于该项目收益。请明确该证明方式(购售电合同+结算单)能否作为运营收益有效证明材料。

答:可以作为证明材料,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问题项:投标方业绩要求(招标文件P3)

关于投标方业绩要求“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或竣工报告中的开工时间为准)具有单个合同装机容量不少于1MW的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或建设业绩”中的要求。请明确“若业绩为投标人潜在分包单位业绩,投标人提供分包合作意向承诺的”,能否作为该项业绩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

答:可以作为证明材料。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方须知前附表附录2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

6、针对投标方资格要求,是否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业绩为均属同一法人主体?若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正式员工,投标业绩为投标人子公司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可以不同;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正式员工,如子公司业绩符合招标文件中“若业绩为投标人潜在分包单位业绩,投标人提供分包合作意向承诺”,予以认可。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方须知前附表附录2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在评标过程中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产生有疑问,经质询,投标人的质询反馈意见能否作为佐证支撑材料或补充材料?

答:可以,投标人合理的佐证支撑材料或补充材料评标委员会应采纳,并作为评标的支撑材料或补充材料,招标工作正常进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未来大科学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古城路181号

联系人:徐工

联系方式:0551-63355296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负责人(联系人王亮

联系方式:0551-6622364466223831

202687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8月07日

附件:合肥未来大科学城光伏能源项目补疑1-080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