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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食材采购项目(2026-2027年度)
原项目编号: 2026BFFWZ00443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5月0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食材采购项目(2026-2027年度)1、2、3标段补疑1 (项目编号:2026BFFWZ00443)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部分 1标段疑问: 1、投标人业绩: 第1标段: 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猪牛羊类食材配送业绩,业绩内容至少包含猪牛羊肉,按照以下进行评分: (1)单个合同总金额>20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3分; (2)100万元<单个合同总金额≤20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2分。 (3)其余不得分。 注:1.本项满分12分,同一业绩仅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2.上述要求业绩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业绩合同; (2)对于已完成供货完毕的项目,需要提供验收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业主开具的证明)和供货期间证明项目实际发生的转账流水(金额多少不做要求); (3)对于正在履约的项目,需要提供一笔不低于合同金额8%的发票扫描件或银行转账凭证,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3.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4.供货业绩如不能将猪牛羊肉类食材与其他食材项目分开,须提供合同甲方盖章的猪牛羊肉类食材供货业绩金额证明,且附供货清单。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6.框架协议不予认可。 7.本项最多只对4个业绩进行评分。 8.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业绩。 建议修改此项条款:删除“须提供合同甲方盖章的猪牛羊肉类食材供货业绩金额证明,且附供货清单”的硬性要求,保障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合同甲方盖章的证明材料须能体现猪牛羊肉金额且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供货清单能体现猪牛羊肉供货了即可,无须提供全部金额供货清单,且清单不要求合同甲方盖章。 2、疑问1:招标文件P12页,3.2.1增值税税金相关要求,发票类型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3个标段(1标段:猪牛羊肉类;2标段:禽蛋类;3标段:生鲜类),我公司鲜肉类、禽类、蛋类、蔬菜类是免税产品,不用交税,还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投标人按项目实际采购的食材确定发票种类:免税部分开普通发票,非免税部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疑问2:招标文件P64页,投标人业绩【4.供货业绩如不能将猪牛羊肉类食材与其他食材项目分开,须提供合同甲方盖章的猪牛羊肉类食材供货业绩金额证明,且附供货清单。】 请问①提供合同甲方盖章的猪牛羊肉类食材供货业绩金额证明,这个供货业绩金额是否指的是猪牛羊肉部分金额大于200万(业绩得3分)。 请问②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供货业绩如不能将猪牛羊肉类食材与其他食材项目分开,提供该项目开具的发票中牛羊肉金额累计大于200万(业绩得3分)且发票中有明细供货清单。是否不需要再提供合同甲方盖章的猪牛羊肉类食材供货业绩金额证明及附供货清单。(标段2和标段3提问同理) 答: ①是。须能体现猪牛羊肉金额且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②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合同甲方盖章的证明材料须能体现猪牛羊肉金额且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供货清单能体现猪牛羊肉供货了即可,无须提供全部金额供货清单,且清单不要求合同甲方盖章。 标段2和标段3回复同理: 2标段:①是。须能体现禽蛋类金额且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②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合同甲方盖章的证明材料须能体现禽蛋类金额且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供货清单能体现禽蛋类供货了即可,无须提供全部金额供货清单,且清单不要求合同甲方盖章。 3标段:①是。须能体现生鲜类金额且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②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合同甲方盖章的证明材料须能体现生鲜类金额且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供货清单能体现生鲜类供货了即可,无须提供全部金额供货清单,且清单不要求合同甲方盖章。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综合评估法(有效价格)-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商务文件评分保准-投标人(或其所管理的分支机构)获奖情况中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或其所管理的分支机构)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及以上荣誉(或奖项)的,且该荣誉与食材配送、产品质量、消费者信得过、供应链、生鲜生产、超市经营等相关,每获得一个奖项的,得2分,本项满分6分。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2.a.“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b.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c.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3.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须体现投标人(或其所管理的分支机构)名称。如为投标人所管理的分支机构获奖,投标文件中还需提供投标人与该分支机构100%全资控股股权有关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1.我司已合法获得颁发的荣誉证书,该奖项属于招标文件认可的“地市级及以上荣誉(或奖项)”,且与采购项目相关。 2.我司已向颁奖单位核实,该协会当前仅向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不再提供正式颁奖文件,也无法提供官网发布的颁奖文件截图,所有获奖单位均无法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3.该评分条款将合法有效的荣誉证书排除在证明材料之外,导致我司及其他符合奖项条件的供应商无法获得对应评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请求: 修改招标文件,将“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条款删除,承认荣誉证书的有效性;或对已获取证书但无法提供颁奖文件的供应商,允许以“承诺函”替代。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标段疑问: 1、招标文件P64-70页投标人业绩: 第2标段: 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禽蛋类食材配送业绩,业绩内容至少包含禽类和蛋类,按照以下进行评分: (1)单个合同总金额>7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3分; (2)30万元<单个合同总金额≤7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2分。 (3)其余不得分。 注:1.本项满分12分,同一业绩仅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2.上述要求业绩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业绩合同;(2)对于已完成供货完毕的项目,需要提供验收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业主开具的证明)和供货期间证明项目实际发生的转账流水(金额多少不做要求); (3)对于正在履约的项目,需要提供一笔不低于合同金额8%的发票扫描件或银行转账凭证,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3.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4.供货业绩如不能将禽蛋类食材与其他食材项目分开,须提供合同甲方盖章的禽蛋类食材供货业绩金额证明,且附供货清单。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6.框架协议不予认可。 7.本项最多只对4个业绩进行评分。 8.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业绩。 建议修改此项条款:删除“须提供合同甲方盖章的禽蛋类食材供货业绩金额证明,且附供货清单”的硬性要求,保障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合同甲方盖章的证明材料须能体现禽蛋类金额且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供货清单能体现禽蛋类供货了即可,无须提供全部金额供货清单,且清单不要求合同甲方盖章。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综合评估法(有效价格)-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商务文件评分保准-投标人(或其所管理的分支机构)获奖情况中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或其所管理的分支机构)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及以上荣誉(或奖项)的,且该荣誉与食材配送、产品质量、消费者信得过、供应链、生鲜生产、超市经营等相关,每获得一个奖项的,得2分,本项满分6分。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2.a.“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b.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c.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3.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须体现投标人(或其所管理的分支机构)名称。如为投标人所管理的分支机构获奖,投标文件中还需提供投标人与该分支机构100%全资控股股权有关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1.我司已合法获得颁发的荣誉证书,该奖项属于招标文件认可的“地市级及以上荣誉(或奖项)”,且与采购项目相关。 2.我司已向颁奖单位核实,该协会当前仅向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不再提供正式颁奖文件,也无法提供官网发布的颁奖文件截图,所有获奖单位均无法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3.该评分条款将合法有效的荣誉证书排除在证明材料之外,导致我司及其他符合奖项条件的供应商无法获得对应评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请求: 修改招标文件,将“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条款删除,承认荣誉证书的有效性;或对已获取证书但无法提供颁奖文件的供应商,允许以“承诺函”替代。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标段疑问: 1、招标文件P64-70页投标人业绩: 第3标段: 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生鲜类食材配送业绩,业绩内容至少包含蔬菜豆制品类或海鲜水产类,按照以下进行评分: (1)单个合同总金额>8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3分; (2)40万元<单个合同总金额≤8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2分。 (3)其余不得分。 注:1.本项满分12分,同一业绩仅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2.上述要求业绩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业绩合同; (2)对于已完成供货完毕的项目,需要提供验收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业主开具的证明)和供货期间证明项目实际发生的转账流水(金额多少不做要求); (3)对于正在履约的项目,需要提供一笔不低于合同金额8%的发票扫描件或银行转账凭证,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3.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4.供货业绩如不能将生鲜类食材与其他食材项目分开,须提供合同甲方盖章的生鲜类食材供货业绩金额证明,且附供货清单。 5.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6.框架协议不予认可。 7.本项最多只对4个业绩进行评分。 8.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业绩。 建议修改此项条款:删除“须提供合同甲方盖章的生鲜类食材供货业绩金额证明,且附供货清单”的硬性要求,保障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合同甲方盖章的证明材料须能体现生鲜类金额且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供货清单能体现生鲜类供货了即可,无须提供全部金额供货清单,且清单不要求合同甲方盖章。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综合评估法(有效价格)-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商务文件评分保准-投标人(或其所管理的分支机构)获奖情况中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或其所管理的分支机构)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地市级及以上荣誉(或奖项)的,且该荣誉与食材配送、产品质量、消费者信得过、供应链、生鲜生产、超市经营等相关,每获得一个奖项的,得2分,本项满分6分。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2.a.“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b.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c.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3.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须体现投标人(或其所管理的分支机构)名称。如为投标人所管理的分支机构获奖,投标文件中还需提供投标人与该分支机构100%全资控股股权有关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1.我司已合法获得颁发的荣誉证书,该奖项属于招标文件认可的“地市级及以上荣誉(或奖项)”,且与采购项目相关。 2.我司已向颁奖单位核实,该协会当前仅向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不再提供正式颁奖文件,也无法提供官网发布的颁奖文件截图,所有获奖单位均无法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3.该评分条款将合法有效的荣誉证书排除在证明材料之外,导致我司及其他符合奖项条件的供应商无法获得对应评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请求: 修改招标文件,将“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条款删除,承认荣誉证书的有效性;或对已获取证书但无法提供颁奖文件的供应商,允许以“承诺函”替代。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招标文件更正内容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获取与查看通知内容修改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自行查看并下载。”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电子招标内容修改为“本招标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修改为“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3)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变更如下: 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注: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具体情形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附件2: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的第(4)条。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7号 联系人:侯工 电话:0551-69009052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王志强 联系方式:0551-66223259、66223831 2026年5月26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