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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水务集团 2026-2027年度基建工程勘察服务单位

     原项目编号: 2025HAFBZ03111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2月0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水务集团 2026-2027年度基建工程勘察服务单位补疑

(项目编号:2025HAFBZ03111)

一、招标文件延期部分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延期至“202631610:00:00”;

2.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延期至“202631610:00:00”;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3.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二楼开标舱一

二、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1.本项目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条款号2.2.31)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资质、资格、认证——评审标准:由原“1.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个得2分;满分6分。: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作为评审依据:①证书扫描件;②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该证书的查询截图;2.同类证书仅计分一次,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2.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 证书)得 2分,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须同时含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和应力和应变和地下水位监测项目认证子项,若未提供或提供不全则不得分,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 2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及附表扫描件。”

现修改为:“1.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个得2分;满分6分。注:1.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作为评审依据:①证书扫描件;②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该证书的查询截图;2.同类证书仅计分一次,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该“投标人资质、资格、认证”项总分由“8分”修改为“6分”。

    2.本项目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条款号2.2.32)技术评分标准(技术方案)——工作方案——评审标准:由原“ 对本项目概况和范围、全部工作内容、工作方案、工作进度计划、主要人员安排、后续服务工作安排等作出有针对性叙述。以上指标由评委酌情打分,优秀得 6F8分,良好得 4F6分,一般得 0F4分,未提供不得分。”

    现修改为“对本项目概况和范围、全部工作内容、工作方案、工作进度计划、主要人员安排、后续服务工作安排等作出有针对性叙述。以上指标由评委酌情打分:优秀得 7F10 分,良好得 3F7 分,一般得 0F3 分,未提供不得分”。该“工作方案”项总分由“8分”修改为“10分”。

三、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表-条款号2.2.31)商务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投标人资质、资格认证一栏中的第2条评审标准内容如下:2.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证书)得2分,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须同时含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和应力和应变和地下水位监测项目认证子项,若未提供或提供不全则不得分,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及附表扫描件。”

此项评审标准设置不合理,建议修改,原因如下: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于20191025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文件(见附件1)中,有“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的内容,提出了“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说明,故有些单位的CMA已过期,现在无法申请新证,如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CMA证书不公平。

基于上述原因,本次招标文件设置的条款具有明显排斥性,违背以下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岐视待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修改此项规定。

答:招标文件已作修改,详见本补疑“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表-条款号2.2.31)商务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一栏中评审标准内容提到:b.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等)。”和“2.业绩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公章 (证明材料已有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 ,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3.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 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请问工程勘察的审查合格证或强审合格证或勘察文件综合审查告知书是否可以作为工程勘察项目业绩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也就同时不用再附上甲方盖公章的业绩已完成的证明材料。

答:工程勘察的审查合格证或强审合格证或勘察文件综合审查告知书满足b.与该业绩对应 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等)。”的要求。同时业绩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表-条款号2.2.31)商务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投标人资质、资格认证一栏中的第2条评审标准内容如下:“2.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证书)得2分,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须同时含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和应力和应变和地下水位监测项目认证子项,若未提供或提供不全则不得分,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及附表扫描件。

    请问:投标人的分公司具有计量认证证书(CMA证书)是不是也可以认可满足评审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担当。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担当民事责任。基于上述法律条文,本次招标应认可分公司所具有的CMA证书。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修改,详见本补疑“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屯溪路 70 号

联系人:

电 话:0551-64422826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电 话:0551-66223089、66223831

  2026年2月2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2月27日

附件:合肥水务集团2026-2027年度基建工程勘察服务单位补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