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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经开区排水设施排查整治完善工程一期—桃枝路泵站片区排水提标改造及入河排口治理工程第三方检测
原项目编号: 2026BFFWZ00043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1月1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经开区排水设施排查整治完善工程一期—桃枝路泵站片区排水提标改造及入河排口治理工程第三方检测补疑 (项目编号:2026BFFWZ00043) 一、招标文件延期部分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延期至“2026年2月11日09:30: 00”; 2.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延期至“2026年2月11日09:30: 00”;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3.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5号开标室。 二、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备注内容现修改为: “(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①合同协议书。 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和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和中标通知书,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或官网查询不到的,应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③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业绩材料说明: ①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证明材料已有合同甲方单位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②业绩合同和正在履约或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应能充分反应评审因素(如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检测费用金额、合同范围)。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 (如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合同范围),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③上述业绩不包括施工单位自检项目。 ④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中标无效的,无论该业绩是否履约完成,该业绩均不予认可(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投诉处理决定书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关于该业绩中标无效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为准)。 (3)本招标项目投标人业绩(资格审查)数量:1 个。”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中备注内容现修改为: “注: 1.投标人应提供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要求)。 2.业绩材料要求如下: (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①合同协议书。 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和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和中标通知书,无法提供招标公告截图及网址、中标公告截图及网址或提供的网址查询不到的,还应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③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若业绩合同和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内容、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则所涉不一致的要素内容均须满足本次招标业绩要求。 业绩材料说明: ①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②业绩合同和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应能充分反应评审因素(如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合同范围、项目负责人姓名)。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合同范围、项目负责人姓名),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③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应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此业绩中担任过项目负责人的岗位。 3.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资格审查)数量:0个。 4.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中标无效的,无论该业绩是否履约完成,该业绩均不予认可(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投诉处理决定书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关于该业绩中标无效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为准)。 5.上述业绩不包括施工单位自检项目。”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评审标准内容中第2条备注内容现修改为“2.业绩须为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注中要求”。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文件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审标准内容中第2条备注内容现修改为“2.业绩须为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注中要求”。 三、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招标公告中“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或试验检测师(或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与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五、人员配备最低要求——项目负责人任职要求——“具有试验检测师证书或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表述不一致,请问以上述哪种表述为准? 答: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或试验检测师(或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表述为准。 2.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检测员的资格要求“具有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或试验检测师(或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与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五、人员配备最低要求——检测员任职要求——“均具有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其中至少1人具备无损检测(UT)II级或2级及以上焊缝类资格证书。”的表述不一致,请问以上述哪种表述为准? 答: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检测员的资格要求——“具有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或试验检测师(或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表述为准。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5页“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第58页“投标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中均要求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已履约完成的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共计7个。 建议将上述业绩要求调整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答:详见本补疑“二、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屯溪路 70 号 联系人:孙工 电 话:0551-64423880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思雨 电 话:0551-66223089、66223831 2026年1月26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