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服务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水务集团排水公司2026-2027年度排水管道维修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5BFFWZ02616
原公告日期: 2025年12月1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水务集团排水公司2026-2027年度排水管道维修服务1、2标段补疑 项目编号:2025BFFWZ02616 招标文件疑问答复内容 招标文件第二章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业绩材料说明:“(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服务内容、履约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则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不一致的要素均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请问: (1)市政道路等市政业绩中合同内只有总的合同金额,但是竣工验收等业主证明材料中能够体现“排水管道维修(或抢修或修复或改造或施工)”这部分金额,请问是否能够予以认可? (2)市政基础设施养护服务合同中包含“排水管道巡视、检查”,但这部分在实际服务过程中包含“潜水作业、潜水施工”的服务内容,并能够单独出具业主证明材料,请问是否能够予以认可? (3)市政基础设施养护服务项目在实际服务过程中包含“排水管道维修(或抢修或修复或改造或施工)”这部分服务内容,并能够单独出具业主证明材料体现服务的内容和金额,请问是否能够予以认可? (4)市政基础设施养护服务项目中标网址、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中均未体现项目负责人信息,但是能够出具业主证明材料,请问是否能够予以认可? 答:(1)业绩合同金额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按招标文件“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的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如单项合同中包含其他服务项目,则单项合同中排水管道维修(或抢修或修复或改造或施工)服务金额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业绩金额要求。 (2)业绩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按“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的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3)业绩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按“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的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4)项目负责人业绩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如与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体现项目负责人信息,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屯溪路70号 联系人:周工 电 话:0551-64422826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183、66223831 2026年1月6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