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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兴泰资本中期票据联席承销服务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5HEFRZ01274
原公告日期: 2025年12月0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兴泰资本中期票据联席承销服务项目补疑 项目编号:2025HEFRZ01274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附录1“2.投标人应提供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名单’截图,截图中须体现投标人名称。” 由于协会网站中公布的承销机构名称为总行名称,实际参与投标的是分行,请问投标人资质证明材料,我方提供总行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协会网站相关截图、总行对于分行参与投标的授权书扫描件以及分行营业执照扫描件,是否予以认可? 答:认可,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2.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文件详细评审承销业绩3:“(3)全国范围科技创新债承销业绩:2024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0月31日(含)(以发行起始日为准),投标人在全国范围内承销的(独立主承销或联合主承销均可)地方国有企业中期票据(科技创新债)金额进行评分”,查询路径中未明确企业性质选择“地方国有企业”,如果不强调勾选“企业性质:地方国有企业”,查询结果会存在差别,建议查询路径补充完善。 答:查询路径如下:wind——债券——专题统计——一级市场——承销统计——债券承销排名(Wind口径)——任意区间选择“2024-01-01至2025-10-31”——机构类型选择“全部”——债券分类选择“中期票据(MTN)”——概念板块选择“热门概念-科创债(全)”——上市地点选择“银行间”——企业性质选择“地方国有企业”——主体口径选“名义发行主体”,勾选“联主实际比例”,不包括“自主自办发行”--勾选“剔除无实际承销主承”——提取“合并母子公司”数据。 3.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文件详细评审人员借调:“自 2025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借调时间为准)投标人(或其总行)具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借调经验的人员(截至投标截止时间仍处于借调中)”,要求提供协会借调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请问提供总行系统内下属其他分行的社保缴存证明是否予以认可? 答:认可。 4.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七、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要求提供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投标人为分行,投标人总行属于上市公司,对外仅披露前十大股东信息,此处提供投标人总行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比例是否予以认可? 答:认可。 5.招标文件第六章报价文件投标函中,投标费率报价是否为年化费率?投标人可否在投标函中自行将费率单位修改为%/年即“愿意以 %/年的投标费率(含税)”或者在填空处列明“愿意以 年承销费率xxx%的投标费率(含税)”? 答:投标费率属于年化费率,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6.招标文件第六章“十、承诺函”中,承诺事项第一条为“1、承诺以自营资金投资比例为本次中期票据(科技创新债)项下各期债券发行量的 %,累计投资金额 亿元。(本期中期票据项下各期债券最终具体投资金额视当期发行量而定)。” (1)考虑到如果作为联席承销商参与发行,则自营投资仅可占发行量的20%,为避免出现承诺歧义,建议承诺第一条修改为“1、承诺投标人若作为联席主承销商参与本次发行,以自营资金投资比例为本次中期票据(科技创新债)项下各期债券发行量的 %,累计投资金额 亿元;若非联席主承销商,承诺以自营资金投资比例为本次中期票据(科技创新债)项下各期债券发行量的 %,累计投资金额 亿元。(本期中期票据项下各期债券最终具体投资金额视当期发行量而定)。”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2)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文件详细评审投资承诺“(一)自营资金投资承诺”中F是否以累计投资金额最大值为准。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文件详细评审投资承诺“(一)自营资金投资承诺”中F以上述情形中累计投资金额最大值为准。 二、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一章“2.1 投标人资质要求”,现修改为“2.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名单”中具有承销资格的机构(总公司和分公司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2.招标文件第二章附录1现修改为:“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投标人须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名单”中具有承销资格的机构。(见招标公告要求)。 注:1.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扫描件。 2.投标人应提供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名单”截图,截图中须体现投标人名称,若为分公司投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名单”截图无法体现分公司名称,则须提供总公司的授权书并加盖总公司公章,截图中须体现总公司名称。” 3.招标文件第六章“十、承诺函”现修改为:“ 十、承诺函 致:合肥兴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投标人名称) 参加本项目投标。若中标贵公司中期票据(科技创新债)联席承销商服务采购项目,愿接受贵公司委托,作为本次中期票据(科技创新债)联席承销商。为保证贵公司本次注册额度内中期票据(科技创新债)的顺利发行,我司将安排强有力的工作团队负责该项业务,协调多方资金来源参与投资贵司本次10亿中期票据(科技创新债),并对投资额度承诺如下: 贵公司本期拟发行10亿元中期票据(科技创新债),(投标人名称) 承诺参与投资,投资资金来源(渠道)及比例分别为: 1、承诺投标人若作为联席主承销商参与本次发行,以自营资金投资比例为本次中期票据(科技创新债)项下各期债券发行量的 %,累计投资金额 亿元;若非联席主承销商,承诺以自营资金投资比例为本次中期票据(科技创新债)项下各期债券发行量的 %,累计投资金额 亿元。(本期中期票据项下各期债券最终具体投资金额视当期发行量而定)。 2、承诺以理财资金或通道投资比例为本次中期票据(科技创新债)项下各期债券发行量的 %,累计投资金额 亿元。(本期中期票据项下各期债券最终具体投资金额视当期发行量而定)。 特此承诺。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期:” 4.招标文件第六章报价文件投标函现修改为:“ 某委托单位: 1.我方已仔细研究某招标项目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在考察项目现场后,愿意以 ‰/年的投标费率(含税),并承诺按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条件、承担上述项目的服务内容。 2.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投标价格不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兴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蜀山区祁门路1688#兴泰兴融广场七楼 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式:0551-6375899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181 2025年12月11日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一、投标函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