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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巢湖市水业有限公司2025-2027年度劳务分包服务单位
原项目编号: 2025BFFWZ02143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9月2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巢湖市水业有限公司2025-2027年度劳务分包服务单位-1、2、3标段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5BFFWZ02143 投标人疑问回复 1.P58: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①二次供水生活泵房安装业绩;②二次供水生活泵房安装工程劳务分包业绩。其中业绩要求:提供任意一张支付该业绩工程款的增值税发票扫描件以及对应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中的查询截图。 问1:此业绩我公司提供房建施工总承包项目中含二次供水生活泵房安装业绩的业主证明是否认可? 问2:发票提供该房建业绩的增值税发票扫描件是否认可? 回复:① 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扫描件或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查询截图须体现“生活泵房”或“二次供水生活泵房”等字样,否则不予认可; ②提供经评委会认可的业绩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扫描件予以认可,同时须提供对应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中的查询截图。 2.根据招标文件第11页3.2.1增值税税金相关要求和第112页附件 5 《巢湖市水业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工程费用结算办法》要求,中标单位后期结算需要开具9%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疑问如下:此项目属于纯劳务施工项目,材料为甲供。能否依据简易征收计税办法结算。 回复:不能,本项目虽为甲供材劳务服务类,但包含部分辅材采购、设备租赁等非纯劳务内容,并非“仅提供人工”的清包工模式,与简易征收适用的“纯劳务作业”场景不完全匹配,从业务实质角度不具备采用简易计税的充分合理性。 3.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方法 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要求为“二次供水生活泵房安装业绩或二次供水生活泵房安装工程劳务分包业绩”。①我司提供的业绩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二次供水泵房改造的业绩,是否认可。 ②“投标人业绩”中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业绩合同扫描件(须包含二次供水泵房安装或二次供水泵房安装劳务内容)”,我司提供的合同内容中未体现,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或业主证明等材料能够证明二次供水泵房安装内容,是否认可。 回复:①予以认可,投标人须同时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 ②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扫描件或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查询截图须体现“生活泵房”或“二次供水生活泵房”等字样,否则不予认可。 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屯溪路70号 联系人:俞工 联系方式:0551-64423680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31 2025年10月1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