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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巢湖流域污水处理设施更新改造(一期)工程监理
原项目编号: 2025BFFBZ00899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4月2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巢湖流域污水处理设施更新改造(一期)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补疑1 2025BFFBZ00899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请问提供的总监业绩中,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未能体现总监在该项目担任总代岗位,若提供经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监理业务手册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同时提供经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的监理业务手册作为本项的业绩证明材料,则满足要求。 2.招标文件P57页:总监业绩: 注: (1)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和详细评审中的“投标人业绩”均可作为本项加分业绩。 (2)如提供总监理工程师的业绩,则须在对应业绩中须担任总监或总代的岗位。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 ①合同协议书。 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官网招标和中标公告截图及网址、中标通知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或官网查询不到的,应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③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 (4)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竣工验收时间、工程总投资额、工程内容、总监姓名及岗位等)的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问:本项目的总监业绩认可总代的岗位业绩,但是招标文件认可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项目的总监代表岗位,请问是否可以将监理业务手册作为本项的业绩证明材料予以认可? 答: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同时提供经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的监理业务手册作为本项的业绩证明材料,则予以认可。 3.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总监业绩:(2)如提供总监理工程师的业绩,则须在对应业绩中须担任总监或总代的岗位。” 招标文件P57页“注:(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 问:根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及其规定,竣工验收报告一般仅体现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及信息,不明确总代岗位人员姓名等信息。如在对应业绩中须担任总代,可否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并同时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的业绩证明材料(如业绩证明或监理业务手册)是否予以认可? 答: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同时提供经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的监理业务手册作为本项的业绩证明材料,则予以认可。 4.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招标文件P59页“2.项目组其他人员(除总监理工程师外)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2分,此项最多4分。1、2合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同一人员具有多个证书的仅计分1次,不重复计分;(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人员自2024年6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上述人员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3)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包含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以上专业均可以认定为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 问:市政公用工程涵盖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城市园林等10余个专业类别。如提供的专业职称人员为城市园林专业是否满足并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水务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398号A座 联系人:方工 联系方式:0551-64423660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36、66223831 2025年5月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