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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轨道高新区GX202501号、GX202502号地块勘察设计总承包

     原项目编号: 2025BFFBZ00869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4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轨道高新区GX202501号、GX202502号地块勘察设计总承包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5BFFBZ00869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为了保证技术文件的清晰度,技术文件是否可以分成上下两部分分别上传在制作软件中投标文件(技术文件)的“设计方案”和“其他内容”两个窗口?

 

回复:如为同一项评分材料,建议放同一个节点,如为不同评审项,可分开放置。

2.投标人项目奖项、荣誉与人员奖项、荣誉是否可以重复计分?

回复:可以重复计分。提供奖项、荣誉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本项目如果是组织3家联合体进行投标,联合体协议书第4条:

牵头人(成员一)统一办理资金支付申请工作,成员二配合。

牵头人(成员一)代收代支双方工程付款。双方根据联合体协议及当期完成的工作内容向发包人分别开具发票。

项目竣工结算上报、审计过程配合工作由牵头人(成员一)负责组织实施,成员二配合完成竣工结算工作。

针对3家联合情况是不是可以调整为:

牵头人(成员一)统一办理资金支付申请工作,成员二、成 员三配合。

牵头人(成员一)代收代支三方工程付款。三方根据联合体协议 及当期完成的工作内容向发包人分别开具发票。

项目竣工结算上报、审计过程配合工作由牵头人(成员一)负责 组织实施,成员二、成员三配合完成竣工结算工作。

回复:可以。

4.根据住建部通知,各专业自2025年1月20日起,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各专业注册证电子化。请问本项目拟派的项目组成员中,除建筑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注册人员,是否需要使用最新版的电子注册证书?

回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5.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报价文件里有“工程量清单报价书”节点,招标文件内未提供模板。请问该项节点内上传空白页是否可以?请明确!

 

回复:可以

6.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人员奖项、荣誉要求: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参与设计的居住建筑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设计类奖项、荣誉的。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满足以上要求的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奖项荣誉数量进行评审:

请明确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人员奖项、荣誉中是项目负责人获得的奖项、荣誉还是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获得的奖项、荣誉?

   

回复:项目负责人。

7.招标文件P127—P129发包人要求中关于人员及分工要求如下:

中标人应就各地块分别成立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团队,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要求如下:……除资格审查及详细评审要求提供的资料外,其他资料均由中标人于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供,招标人对中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请问除资格审查及详细评审要求提供的资料外,方案设计人员的相关证书及业绩资料是否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

回复:无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签订前提供即可

8.该项目业态较丰富、标准较高,具有一定复杂性,且在投标阶段存在国家法定“五一劳动节”假期,为使投标单位更好呈现投标成果,可否对开标时间适当延期?

回复:不延期。

9.招标文件第61页“投标人建筑方案团队设计能力综述”及第62页“建筑方案负责人设计能力综述”中第3点描述为“3、荣誉成就展示: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在房地产行业设计领域取得荣誉成就”。

请问:此项内容是否仅提供荣誉证书作为证明材料?时间是否以荣誉证书落款时间为准?请明确?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考虑。如提供荣誉证书,时间以落款时间为准;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须在证明材料中体现具体时间。

10.在招标文件第65页“建筑方案负责人业绩”里描述为: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建筑方案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13 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设计业绩和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7 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设计业绩(设计内容须至少包含方案设计,该人员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

请问:针对“该人员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此句,如我司提供的方案设计业绩合同中,该人员担任的岗位名称为:“方案阶段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设计负责人”等说法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请明确?

 

回复:符合。

11.勘察设计基础资料中没有提供带场地标高的原始地形图,可否补充提供?

回复:请投标人自行搜集。

12.招标文件中要求建筑方案投标人团队的业绩为居住建筑项目类型,需提供有效合同体现住宅项目类型。问:由于各开发商合同模板均不一致,是否合同中含有“高层、小高层、洋房、多层、叠拼、合院、组院、别墅”居住性质建筑类型,均可判定为住宅、居住建筑项目类型业绩,请确认。

回复:可以。

13.是否建筑方案投标人团队的业绩合同中含有“酒店、商业、办公”等业态类型,是否认可为公共建筑项目

回复:可以。

14.招标文件P65要求商务文件中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设计业绩和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小于7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设计业绩,该人员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

问:

(1)由于各开发商合同模板均不一致,是否合同中含有“高层、小高层、洋房、多层、叠拼、合院、组院、别墅”等居住性质建筑类型,均可判定为住宅、居住建筑项目类型,请确认。

回复:可以。

(2)是否建筑方案投标人团队的业绩合同中含有“酒店、商业、办公”等业态类型,是否认可为公共建筑项目

回复:可以。

(3)由于各开发商及设计公司对于项目人员职责在合同中签署岗位表达方式有所不同。是否合同中表达为“担任设计总监、项目总监”实际履行把控方案职责的岗位,均可认定为“项目负责人”。

回复:该情况下须在项目规划方案报规文本或施工图中体现该岗位人员信息才可认定。

(4)若合同未体现规模,可否以其他证明文件,如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等文件佐证。

回复:可以。

(5)合同中,签约乙方为投标人的分支机构,设计总监(即项目负责人)为我公司投标拟派建筑方案负责人,是否认可。

回复:不认可。 

15.联合体成员方(方案设计单位)是否需要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相关入库登记备案?

回复:不需要。

 

16.招标文件第 61、62 页描述的:

(2)设计研发能力展示:2020 年1月1日以来与房地产行业优秀开发企业的住宅建筑方案设计及住宅产品研发的合作经验成果;

:投标人建筑方案团队设计能力综述和建筑方案负责人设计能力综述内的内容是否可以重复?

回复:可以。

(3)同类客群产品成果展示:对比本项目区位,考量同类客户群体,展示本项目客户群体所在区位范围内已建成的高品质居住类建筑方案成果(不多于两个)含在建。

1)可以理解为下述情况,请明确。

①投标人包含但不限于合肥城市区位的同类客群产品在建或已建成高品质居住项目成果。

投标人建筑方案团队设计能力综述和建筑方案负责人设计能力综述内提供的两个方案成果是否可以重复?

回复:投标人对比本项目区位,考量同类客户群体,展示在本项目客户群体所在区位范围内已建成的高品质居住类建筑方案成果,投标人可补充分析和简述该成果所在区位客户群体与本项目客户群体的契合,评委进行综合评审;可以。

17.我公司拟派部分人员社保为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缴纳,我公司提供分公司社保证明及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类型:“XX公司XX市分公司”、经营范围:“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经营”,请问是否认可?

回复: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部分:补充说明内容

1.第一章招标公告1.5 项目业主“合肥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调整为“合肥创迪置业有限公司”

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0.15合同签订提醒事项“合同签订、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以合肥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并盖章,但具体项目履约等工作由对应地块的置业公司负责,签订补充协议并盖章。”调整为“合同签订、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具体项目履约等工作合肥创迪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并盖章。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唐工

话:0551-69009056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05、66223831

2025年56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6日

附件:合肥轨道高新区GX202501号、GX202502号地块勘察设计总承包补疑最终定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