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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水务集团2026-2028年度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管及检查井采购

     原项目编号: 2025BFFWZ02592

     原公告日期: 2025年12月1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水务集团2026-2028年度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管及检查井采购-1234标段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5BFFWZ02592

一、延期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1711:00”,现延期到“202611511:00”。

2.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延期到“202611511:00”。

3.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6号开标室。

4.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延期到“20261517:30”。

5.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二、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1.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注1现修改为:

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

①业绩合同扫描件(钢筋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及钢筋混凝土检查井)的合同金额须≥业绩要求金额。如为单价合同,则钢筋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及钢筋混凝土检查井)的合同金额以钢筋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及钢筋混凝土检查井)的发票累计总金额为准;

②发票评审一览表、发票评审一览表对应的发票扫描件(提供发票任何一联均可,钢筋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及钢筋混凝土检查井)发票累计总金额须≥业绩要求金额)、对应的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中的查询截图。”

2.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注3现修改为:

3.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扫描件。”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产品业绩”及“投标人业绩”评审标准中注(3)、注(4)现修改为:

“(3)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①业绩合同扫描件(钢筋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及钢筋混凝土检查井)的合同金额须≥业绩要求金额。如为单价合同,则钢筋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及钢筋混凝土检查井)的合同金额以钢筋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及钢筋混凝土检查井)的发票累计总金额为准;

②发票评审一览表、发票评审一览表对应的发票扫描件(提供发票任何一联均可,钢筋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及钢筋混凝土检查井)发票金额须≥业绩要求金额)、对应的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中的查询截图。

③如发票中未列明货物名称的,须同时提供与发票对应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货物名称应一一对应)。

④合同和发票扫描件(包含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如提供))中所列明的钢筋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及钢筋混凝土检查井)建议统一用标记(如划线、划框等)标识。

⑤评标委员会有权抽查业绩证明资料信息,发现业绩证明资料信息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

4)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三、投标人疑问回复

1.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3.1.1投标人资质要求:第一条。请问若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参与本项目是否认可?

回复:予以认可。

2.招标文件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里面产品认证证书6分,能否删除,根据调查咨询,基本没有企业是符合本项要求的。

回复:不予删除,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招标文件P31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 产品认证证书(6分)规定投标人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钢筋混凝土管(产品或生产设备或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具有一个得2 分,最高得 6 分。

本次招标的内容为钢筋混凝土管及检查井,其中4个标段的钢筋混凝土检查井(成套)暂估量均为22816立方米;也为招标的主要材料;

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钢筋混凝土检查井(产品或生产设备或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是否等同有效得分?

回复: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本次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要求规定中正在履约业绩项目的已完成供货并验收合格部分供货总金额是否需要达到相应的投标人资格业绩和详细评分业绩的金额要求?

回复:需要。

5.关于“商务文件评审标准”中“产品业绩、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的疑问(招标文件第32-36页)

疑问条款: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规定,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已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验收证明中须显示货物名称、供货金额(如甲方验收证书或甲方开具的证明等)”。

疑问与建议: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 《供货对账单》或《结算单》,是证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及履约状态最直接、最客观的财务凭证之一,其法律效力与证明力与“验收证书”相当。

为更全面、合理地反映投标人的真实履约能力,避免因证明文件形式过于单一而影响公平竞争,建议贵单位明确将“经采购人(或使用单位)确认的供货对账单/结算单”加盖项目部章纳入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范围。恳请贵单位对此予以澄清或调整。

回复: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6.关于“商务文件评审标准”中“产品认证证书”评分项的疑问(招标文件第31页)

疑问条款: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产品认证证书”评分项规定:“投标人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钢筋混凝土管(产品或生产设备或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具有一个得2分,最高得6分。”

疑问与建议:本项目招标范围明确包含 “钢筋混凝土检查井” (详见招标公告及货物需求一览表)。检查井作为排水管网系统中的关键构筑物,其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的技术创新,对于保障工程质量、提升施工效率同样至关重要。

当前评分标准仅将“钢筋混凝土管”相关专利纳入加分,未能全面评价投标人在 “钢筋混凝土检查井” 这一重要采购内容上的技术实力和创新成果,可能导致评价有失公允。

建议贵单位将评分标准修改为:“投标人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钢筋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检查井(产品或生产设备或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具有一个得2分,最高得6分。” 以确保对所有投标产品相关技术创新的公平认可。

回复: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7.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业绩、产品业绩及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中,均要求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已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验收证明中须显示货物名称、供货金额(如甲方验收证书或甲方开具的证明等,如为正在履约的业绩,提供正在履约业绩中已完成供货并验收合格部分的相关证明材料)”且“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按钢筋混凝土管及检查井材料的行业惯例,甲方一般不出具加盖甲方公章的已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我方所提供的所有业绩均真实有效,且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提供的其他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能否不提供上述加盖甲方公章的与该业绩对应的已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回复:详见本补疑第二部分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屯溪路70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4422826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31

                                          20251230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0日

附件:合肥水务集团2026-2028年度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管及检查井采购招标文件补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