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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2026-2029年度物联网流量计供应商
原项目编号: 2025BFFWZ02418
原公告日期: 2025年11月1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2026-2029年度物联网流量计供应商招标文件补疑 2025BFFWZ02418 1.产品业绩中要求“2022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所投的燃气用腰轮流量计(或燃气用罗茨流量计、或燃气用涡轮流量计)具有供货业绩,且单个合同中燃气用腰轮流量计(或燃气用罗茨流量计、或燃气用涡轮流量计)供货累计金额不少于700万元(供货累计金额为燃气用腰轮流量计、燃气用罗茨流量计、燃气用涡轮流量计中任意一种或多种组合的供货金额累计)”。如何定义“投标人所投的燃气用腰轮流量计(或燃气用罗茨流量计、或燃气用涡轮流量计)”?以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规格型号为准? 答:投标人所投的燃气用腰轮流量计(或燃气用罗茨流量计、或燃气用涡轮流量计)具有供货业绩即:投标人本次投标所采用的燃气用腰轮流量计(或燃气用罗茨流量计、或燃气用涡轮流量计)具有供货业绩。 2.此次投标产品为物联网流量计(包括基表、修正仪、控制球阀),请问上述产品业绩是否也要求是物联网流量计(包括基表、修正仪、控制球阀),还是只要是此次所投的基表或基表配修正仪也可以? 答:上述产品业绩要求是投标人所投的燃气用腰轮流量计(或燃气用罗茨流量计、或燃气用涡轮流量计)具有供货业绩。仅基表或基表配修正仪等部件的供货业绩不予认可。 3.业绩合同如为框架合同,未体现金额,招标文件要求“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此处的证明资料是否要求有买方(或合同甲方)公章?能否以我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证明材料? 答:投标人业绩和产品业绩中要求提供的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须盖有甲方(或买方)公章。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和“产品业绩”要求。 如提供不了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提供不了正在履约合同中已完成供货并验收合格部分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发票评审一览表、(2)发票评审一览表对应的发票扫描件(提供发票任何一联均可)、(3)对应的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中的查询截图。发票累计金额须大于等于业绩要求金额。 “发票评审一览表”格式如下: 项目名称(合同名称): 合同甲方: 合同乙方: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货物名称及规格型号 单项发票对应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 发票累计金额: 元 注:1.投标人须如实填写《发票评审一览表》信息,并在投标文件中按列表顺序提供与项目合同对应的发票扫描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截图。 2.评标委员会仅根据此表中的单项发票对应金额评审,发票累计金额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表中列明的“单项发票对应金额”累计值与投标人填写的“发票累计金额”不一致,以“单项发票对应货物金额”累计值为准。 3.中标后,招标人有权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发票及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截图进行核查,如发现投标人在此表中填写的信息与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不一致,或平台无法查验发票信息,视为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466号 联系人:胡工 联系方式:0551-65191932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72、66223831 2025年11月2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8日
附件:2025BFFWZ02418招标文件补疑(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2026-2029年度物联网流量计供应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