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货物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水务集团2025-2027年度二次供水泵房设备采购
原项目编号: 2025BFFWZ01971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9月0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水务集团2025-2027年度二次供水泵房设备采购项目1-4标段补疑 项目编号:2025BFFWZ01971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针对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参考电机品牌:格兰富、ABB、西门子、万高(WEG)”: (1)因西门子电机被茵梦达收购,现西门子电机的品牌已由西门子变更为茵梦达,我司提供茵梦达电机品牌是否有效? 答:若投标人提供的电机品牌为“茵梦达”,投标文件须同时提供西门子电机品牌变更为茵梦达品牌的相关证明材料。 (2)因西门子集团对其电机业务进行了品牌整合与升级,原电机品牌“西门子SIEMENS”已变更为“茵梦达Innomotics”,请问我司明确电机品牌为“茵梦达Innomotics”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若投标人提供的电机品牌为“茵梦达”,投标文件须同时提供西门子电机品牌变更为茵梦达品牌的相关证明材料。 2.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具有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得2分,最高得2分。”专精特新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的遴选认定,为各地主管部门依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政策措施,该文件明确了分类制定完善遴选标准,健全梯度培育工作机制(以下为70号文件部分原文摘录:“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内市场领先的“小巨人”企业,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小巨人”等各类企业成长为国际市场领先的单项冠军企业,引导大企业集团发展成为具有生态主导力、国际竞争力的领航企业。”)。在参与优质企业遴选评定时,我司既符合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遴选评定标准,同时也符合单项冠军企业相关遴选评定标准,故直接申请参与较高级别的单项冠军企业遴选评定,并于2024年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证书”(颁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请问,我司提供“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证书,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 3.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双电源配电柜相关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双电源配电柜(或动力柜或配电箱)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扫描件,否则投标无效。”提问,我司双电源配电柜依据相关标准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分别取得了“产品认证证书II型自愿认证”及“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根据国家标准(GB/T7251)相关说明,双电源配电柜认证范围属于大类“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我司双电源配电柜“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认证产品名称为“低压成套开关设备”,请问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若“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认证产品名称为“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则自我声明中依据标准须为GB/T7251.12-2013或GB/T7251.2-2023,否则不予认可。 4.针对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及商务详细评分标准中“产品业绩”及“投标人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中针对发票的要求“④如发票中未列明货物名称及规格型号的,须同时提供与发票对应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货物名称及规格应一一对应)。” (1)因供应商开票系统限制、产品特性(二次供水成套设备包含组件较多,不便确定具体规格型号)或行业开票惯例等原因,我司提供的部分发票票面仅能体现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核心信息,无法体现规格型号,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发票中可不体现规格型号,但须列明货物名称。如发票中未列明货物名称的,须同时提供与发票对应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及货物名称应一一对应)。 (2)因供应商的开票方法以及甲方对于发票的开具要求不同,会导致开具的发票内容及形式存在差异,可能无法体现规格型号,且二次供水成套设备涉及水泵机组、不锈钢水箱、管路阀门等多种组件,难以明确一个具体的规格型号。我公司提供的发票扫描件能体现货物名称,但无法体现具体的规格型号,请明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答:发票中可不体现规格型号,但须列明货物名称。如发票中未列明货物名称的,须同时提供与发票对应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及货物名称应一一对应)。 5.针对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及商务详细评分标准中“产品业绩”及“投标人业绩”。 (1)请问,二次供水成套设备的供货里包含PLC柜(二次供水成套设备信息控制柜)和开关柜(双电源配电柜),该两项供货金额是否列入供货业绩金额内? 答:可以列入,但二次供水成套设备至少应包含水泵机组。 (2)因本次招标的为二次供水泵房设备采购,采购的内容包括:变频或无负压供水机组、生活水箱(含消毒器)、管阀组件、电磁流量计、控制系统、双电源强电系统、安防监控系统、PLC控制系统及泵房积水坑排水系统。业绩要求二次供水成套设备是否包含二次供水泵房的变频或无负压供水机组、生活水箱(含消毒器)、管阀组件、电磁流量计、控制系统、双电源强电系统、安防监控系统、PLC控制系统及泵房积水坑排水系统设备? 答:二次供水成套设备至少包含水泵机组,其他组件不作限制要求。 6.针对招标文件商务详细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相关要求。若提供的业绩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采购项目,与该业绩对应的发票票面金额是二次供水成套设备供货与施工安装的总金额,无法明确显示二次供水成套设备的供货金额,但实际二次供水成套设备的实际供货金额在5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之间,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若上述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采购项目中二次供水成套设备的实际供货金额在5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之间,则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已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验收证明中须显示“货物名称”“供货金额”(如甲方验收证书或甲方开具的证明等,如为正在履约的业绩,提供正在履约业绩中已完成供货并验收合格部分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7.针对招标文件商务详细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相关要求。请问,公司提供2022年1月1日以来与某甲方签订的二次供水设备入围供应商框架协议合同,在框架协议合同期内,依据框架协议合同要求,与甲方签订多个实际项目的二次供水设备采购合同,入围框架协议合同期内实际累计二次供水成套设备供货及安装(或供货)金额超过2000万元,请明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单个合同中二次供水成套设备的供货金额不少于2000万元”要求。 答:若上述入围框架协议合同期内实际累计二次供水成套设备供货金额超过2000万元,则符合招标文件中“单个合同中二次供水成套设备的供货金额不少于2000万元”要求。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框架协议合同下的委托单(任务单)或实际采购合同,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同一框架协议合同最多计取一次得分,不重复计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屯溪路70号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4487489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 (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601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270 2025年9月1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