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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产投康养合寓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食堂原材料供应商采购
原项目编号: 2025BFFWZ01103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5月1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产投康养合寓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食堂原材料供应商采购补疑1 项目编号:2025BFFWZ01103 1.招标人的资格要求中3.1.1投标人资质要求提到需“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问题: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需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参与本项目报名,但我司是食品生产型企业,且食品生产业务涵盖速冻食品、肉制品、调味品、粮食加工品、水产制品等多个类别,《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明确了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特定情形下(生产加工场所)无需另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此外,关于食用农产品(蔬菜类、瓜果类、蛋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且我司已取得“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具备合法的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资质。因此,投标本项目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应该同等有效。建议将此项要求修改为: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1)如投标人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类别涵盖本项目所需全部法定许可类别的,同时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证明,则《食品生产许可证》予以认可;(2)如《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类别不涵盖预包装食品,须同时提供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证明;(3)如《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类别不涵盖除预包装食品外的其他法定非许可类别的,同时提供其他法定非许可类别列表说明即可;(4)以上内容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方予以认可。 2.招标人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提供“制造商”相关材料。问题: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需提供“制造商”相关材料,但“评标办法”及“供货要求”未将此列为评审条件,存在条款冲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经销商需具备独立经营资质及进货查验能力。而第三方制造商资质属食品加工生产管理环节,非食品流通领域必须审查环节。招标人是应该要求以投标人自身具备经营食品原材料资质为审查核心,无需在招标环节审核第三方制造商资质,只需在投标人中标后给招标人配送原材料期间提供第三方制造商资质证件及相关材料即可。建议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制造商相关资质及授权书”的条款要求调整并删除。 答:请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据实提供即可,不作评审要求。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食品安全检测中提及:投标人具有食品安全检测能力,每提供以下一个设备得1分,满分3分:1.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2.食品安全分析仪;3.多功能食品安全检测机;注:(1)如检测设备为自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检测设备的采购发票扫描件。(2)如检测设备为租赁,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的扫描件。提问:食品安全分析仪和多功能食品安全检测机这两类检测设备如何区分?具体指哪些检测功能?例如:一体化便携式食品药品安全快速检测系统(食品安全分析仪)具有具有招标文件2.食品安全分析仪的功能请问是否予以认可?我司多功能食品安全检测仪也具有多功能食品安全检测机的检测功能是否给予认可?此外招标文件要求(1)检测设备自有须提供采购发票;如为租赁,提供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的扫描件;如该检测设备为第三方赠予我司的并非我公司购买或者租赁,是否予以认可? 答:(1)投标人所提供的的检测设备名称如与招标文件要求不同,但具备同等功能或更好性能的,投标文件中附上相关功能说明等材料证明,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可后可以得分。 (2)检测设备为第三方赠予的并非公司购买或者租赁的,不予认可,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食品安全检测“投标人具有食品安全检测能力,每提供以下一个设备得1分,满分3分:1.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2.食品安全分析仪;3.多功能食品安全检测机;注:(1)如检测设备为自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检测设备的采购发票扫描件。(2)如检测设备为租赁,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的扫描件”,问:我公司自有设备1.农药残留检测仪2.食品安全检测仪3.多功能食品安全分析检测仪,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检测设备具有相同的功能,请问是否予以认可? 答:投标人所提供的的检测设备名称如与招标文件要求不同,但具备同等功能或更好性能的,投标文件中附上相关功能说明等材料证明,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可后可以得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产投康养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瑶海区魏武路与李湾路交口向北150米 联系人:赵工 电 话:0551-66857205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862、66223831 2025年05月29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