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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2026BFFBZ50790

项目名称:魏武路(万家桥路-新淮大道)供水管道工程监理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魏武路(万家桥路-新淮大道)供水管道工程监理

     原项目编号: 2026BFFBZ50790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7月2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魏武路(万家桥路-新淮大道)供水管道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6BFFBZ50790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

1.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要求,需提供的资料有:(1)合同协议书。(2)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公告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和中标公告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和中标通知书。无法提供以上内容的,须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或官网查询不到的,应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公章)。

问:我单位提供的业绩中监理合同名称与竣工验收报告名称不一致,原因是竣工验收报告名称为该项目施工单位合同名称。请问除了提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上述资料以外,我单位是否可以再补充提供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的施工许可证,予以证明其为同一项目。

答: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的施工许可证能证明为同一项目,则予以认可。

2.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要求,需提供的资料有:(1)合同协议书。(2)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公告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和中标公告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和中标通知书。无法提供以上内容的,须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或官网查询不到的,应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公章)。

问:我单位提供的监理合同系大合同,施工分为多个标段;请问我单位提供单个标段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公章),且该标段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体现的施工内容、造价及监理费金额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予以认可。

答:提供的单个标段的证明文件满足招标条件则予以认可,该大合同业绩仅认可一次。

3.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是否需要提供总监理工程师相关证书和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

答:需要,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4.本项目招标文件页码第5页《第一章 招标公告》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21 1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且包含供水管道的工程监理业绩。

请问我单位有市政工程主要是道路工程,监理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且包含供水管道,是否予以认可?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认可。

5.本项目招标文件页码第61页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的评审标准:“2.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且含有顶管工程的监理业绩,每个业绩得 3 分,本小项最高得分 3 分。”

请问我单位有市政道路、管网、照明、绿化、交通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工程包含道路工程、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给水管道等市政管网工程,部分管线采用机械顶管非开挖施工工艺配套建设线缆管廊、照明、交通、绿化工程。监理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项目于202111日以后完成竣工验收。是否予以认可?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认可。

6.本项目招标文件页码第61页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的评审标准:“3.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的供水工程(含供水管道或自来水厂)或泵站工程或污水厂工程或净水厂工程监理业绩,每个业绩得 3 分,本小项最高得分 3 分。”

请问我单位有黑臭水体整治监理项目。工程包含污水处理设施:新建一体化污水处理站3(总处理规模2000m3/d);配套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4座,管网主体工程:新建12个自然村村内污水收集管网、镇区市政污水管网,管网总长46.81km(包含污水开槽管道、检查井、截污。)监理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项目于202111日以后完成竣工验收。是否予以认可?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认可。

7.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注:1.1)合同协议书。(2)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公告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和中标公告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和中标通知书。无法提供以上内容的,须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或官网查询不到的,应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公章)。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金额、工程类型等)的,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中标无效的,无论该业绩所对应工程项目是否竣工验收合格,该业绩均不予认可(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投诉处理决定书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关于该业绩中标无效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为准)。”

请问:如上述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提供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是否予以认可?

答:如上述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提供合同甲方证明不予认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8.关于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的评审标准:

注:1.同一业绩满足(1)、(2)、(3)条要求的仅计分一次;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可参与评分。2.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

2)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公告查询网

址及查询截图和中标公告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和中标通知书。无法提供以上内容的,须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或官网查询不到的,应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公章)。

4)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金额、工程类型等)的,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问:因本项目要求的业绩为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且包含供水管道的工程监理业绩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且含有顶管工程的监理业绩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供水工程(含供水管道或自来水厂)或泵站工程或污水厂工程或净水厂工程监理业绩,均是某项目中含供水管道、顶管、泵站之类的小项,监理合同文件绝大部分没有写特别详细,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很多也是固定模版,无法将项目内所有小项内容全部写在竣工验收报告里,招标文件只认可前3项业绩证明材料不符合实际情况,能否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监理业务手册、施工图纸之类的辅助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答:不予认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9.关于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荣誉及奖项的评审标准:20211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供水工程(或供水管道或自来水厂)或泵站工程或污水厂工程或净水厂工程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地市级及以上的,每个得2分,满分6分。

问:获奖项目中含供水工程供水管道泵站工程等,该类获奖是否认可?

答:认可,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10.招标文件要求业绩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公章)”,由于我方提供的工程业绩建设主管部门非住建系统。请问,我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为项目完工验收鉴定证书(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四方参与完工验收并盖单位公章)是否满足此项条件要求?

答:相关证明材料能体现该业绩已完成竣工验收则予以认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澄清内容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最低要求)”中的“2.中标人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须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范标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招标人要求,增加仪器设备,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相关费用。注:投标文件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承诺即可。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报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内容,现予以删除。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商务文件)——六、资格审查资料——“(五)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中的“

主要仪器设备承诺

致:(招标人)

我方承诺: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须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范标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招标人要求,增加仪器设备,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增加相关费用,如实际与承诺不符,你方可终止合同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造成的损失由我方承担。投    人:(盖单位公章)”内容,现予以删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瑶海区屯溪路70

联系人:孙工

话:0551-64423880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张涛

话:0551-6622308966223831

2026812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