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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广西路、遵义路、云南路供水管道工程监理
原项目编号: 2026BFFBZ50798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7月2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广西路、遵义路、云南路供水管道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补疑 2026BFFBZ50798 1.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要求,需提供的资料有:(1)合同协议书。(2)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公告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和中标公告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和中标通知书。无法提供以上内容的,须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或官网查询不到的,应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公章)。 我单位提供的业绩中监理合同名称与竣工验收报告名称不一致,原因是竣工验收报告名称为该项目施工单位合同名称。请问除了提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上述资料以外,我单位是否可以再补充提供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的施工许可证,予以证明其为同一项目。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的施工许可证能证明为同一项目,予以认可。 2.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要求,需提供的资料有:(1)合同协议书。(2)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公告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和中标公告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和中标通知书。无法提供以上内容的,须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或官网查询不到的,应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公章)。 我单位提供的监理合同系大合同,施工分为多个标段;请问我单位提供单个标段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公章),且该标段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体现的施工内容、造价及监理费金额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予以认可。 答:提供的单个标段的证明文件满足招标条件则予以认可,该大合同业绩仅认可一次。 3.招标文件页码第4页《第一章 招标公告》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且包含供水管道的工程监理业绩。 (1)请问我单位有市政工程主要是道路工程,监理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且包含供水管道,是否予以认可?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认可。 4.招标文件页码第61页《第三章 评标办法》2.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且含有顶管工程的监理业绩,每个业绩得 3 分,本小项最高得分 3 分 (1)请问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公司,我单位有市政道路、管网、照明、绿化、交通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工程包含道路工程、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给水管道等市政管网工程,部分管线采用机械顶管非开挖施工工艺配套建设线缆管廊、照明、交通、绿化工程。监理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项目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完成竣工验收。是否予以认可?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认可。 5.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的供水工程(含供水管道或自来水厂)或泵站工程或污水厂工程或净水厂工程监理业绩,每个业绩得 3 分,本小项最高得分 3 分; (1)请问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公司,我单位有黑臭水体整治监理项目。工程包含污水处理设施:新建一体化污水处理站3座(总处理规模2000m3/d);配套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4座,管网主体工程:新建12个自然村村内污水收集管网、镇区市政污水管网,管网总长46.81km(包含污水开槽管道、检查井、截污。)监理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项目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完成竣工验收。是否予以认可? 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认可。 6.根据招标文件P25、P61、P62应按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的要求,“注: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协议书。(2)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公告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和中标公告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和中标通知书。无法提供以上内容的,须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或官网查询不到的,应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公章)。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竣工验收时间、工程总投资额、工程内容等)的,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本招标项目投标人业绩(资格审查)数量:1个。3.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中标无效的,无论该业绩所对应工程项目是否竣工验收合格,该业绩均不予认可(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投诉处理决定书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关于该业绩中标无效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为准)。” 请问:如上述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提供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是否予以认可? 答:甲方证明不予认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7.投标人业绩:注:1.同一业绩满足(1)、(2)、(3)条要求的仅计分一次;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可参与评分。2.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1)合同协议书。(2)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公告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和中标公告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和中标通知书。无法提供以上内容的,须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或官网查询不到的,应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公章)。(4)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金额、工程类型等)的,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问:因本项目要求的业绩为“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且包含供水管道的工程监理业绩”、“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且含有顶管工程的监理业绩”、“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供水工程(含供水管道或自来水厂)或泵站工程或污水厂工程或净水厂工程监理业绩”,均是某项目中含供水管道、顶管、泵站之类的小项,监理合同文件绝大部分没有写特别详细,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很多也是固定模版,无法将项目内所有小项内容全部写在竣工验收报告里,招标文件只认可前3项业绩证明材料不符合实际情况,能否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监理业务手册、施工图纸之类的辅助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答:不予认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8.投标人荣誉及奖项: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供水工程(或供水管道或自来水厂)或泵站工程或污水厂工程或净水厂工程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地市级及以上的,每个得2分,满分6分。 问:获奖项目中含“供水工程”或“供水管道”或“泵站工程”等,该类获奖是否认可? 答:认可,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9.招标文件要求业绩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公章)”,由于我方提供的工程业绩建设主管部门非住建系统。请问,我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为项目完工验收鉴定证书(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四方参与完工验收并盖单位公章)是否满足此项条件要求? 答:相关证明材料能体现该业绩已完成竣工验收则予以认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10.招标公告中建设规模描述管道总长约8832米、配套辅管长522米,而合同协议书中工程规模描述管道总长约8910米、配套辅管长600米,两处关于管道总长及辅管长度不一致? 答:工程量修正为:管道总长约8996米,其中DN1200长约4968米,DN800长约3428米,配套辅管长约600米(具体以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屯溪路70号 联系人:孙工 联系方式:0551-64423680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负责人(联系人):赵保军 联系方式:0551-66223272、66223831 2026年8月12日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