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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2026BFFGZ50833

项目名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设施管理大队暨包河大队新建业务技术用房项目施工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设施管理大队暨包河大队新建业务技术用房项目施工

     原项目编号: 2026BFFGZ50833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8月0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设施管理大队暨包河大队新建业务技术用房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6BFFGZ50833

 

各投标人:

第一部分

1、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第一章中“专业分包业绩”定义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详细评审标准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项目经理业绩”备注第4条。

2、本项目第三章详细评审标准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调整如下:

2.2.2(2)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

项目经理业绩

6

1)自20211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2800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专业分包业绩不予认可)

2)自20211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6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专业分包业绩不予认可)

投标人每提供满足上述条件之一业绩的得3分,本项满分6分。

备注:1.项目经理业绩(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2个。

2.项目经理业绩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中规定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

3.经评审通过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业绩可以作为本项加分业绩。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以上(1)(2)要求的,只计取一次得分。

4.项目经理业绩中合同乙方以分包人身份承担的业绩不予认可(本条款所称“分包”指项目经理业绩中合同乙方从总承包方或第三方承揽部分工程、服务或货物的行为),如业绩合同无法明确区分承包性质,或存在争议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提供发包方出具的证明材料。若未能提供或材料不足以证明,该业绩将视为无效。招标人保留对业绩真实性及符合性进行核查的权利,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投标无效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项目经理奖项荣誉

4

2021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颁发日期或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承接含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获得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每提供一个奖项得4分,本项最多计取1个奖项,满分4分。

备注:(1)奖项荣誉证明材料详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所需证明材料,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须在获奖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岗位。

(2)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仅按最高奖项计取1次。

3、本项目因故开标时间延期至 2026 年 8 月25日10时30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8 月25日10时30分。开标地点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要素交易市场 A 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3号开标室。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第二部分

1、1)自2021 年1 月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2800 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专业分包业绩不予认可)

2)自2021 年1 月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6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专业分包业绩不予认可) 

3)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文件颁发日期或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承接(含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获得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每提供一个奖项得2 分,本项最多计取2 个奖项,满分4 分。

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须满足(1)、(2)条件之一,且经评审通过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业绩;同时需提供 2 个公共建筑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5 年内项目经理须完成 3 个项目,其中 2 个项目须取得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

建筑工程项目从开工、施工建设至竣工验收备案,再到优质工程奖项申报、评审及公示,整体流程链条长、周期跨度大,常规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即需 2 年左右,大型或施工条件复杂项目建设周期更长;奖项申报评审还需额外周期,完整周期普遍达到 3-5 年。按现有条款要求,项目经理需在 5 年内完成 3 个项目,且其中 2 个项目同步取得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该要求与建筑行业项目建设、评奖的实际周期不匹配,设置门槛过高,易不合理限制具备实力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同时条款规定初步评审通过的商务业绩不得作为本项加分业绩,进一步压缩有效业绩来源。

修改建议:调整项目经理业绩奖项评审标准,配置 1 项初步评审业绩、1 项详细评审业绩,允许经评审通过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业绩参与本项加分评审;公共建筑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数量调整为 1 个,使评分条件贴合工程建设行业实际,保障充分公平竞争。

答:见本补疑第一部分。

 

2、问题1: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近五年需要三个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 2800 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或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6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请问:对项目经理业绩的要求是否可以改为房屋建筑工程?

问题2:根据招标文件详细评审项目经理奖项荣誉要求: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文件颁发日期或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承接(含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获得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每提供一个奖项得 2 分,本项最多计取 2 个奖项,满分 4 分。请问:是否可以改为项目经理承接(含参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获得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每提供一个奖项得 2 分,本项最多计取 2 个奖项,满分 4 分。

答:见本补疑第一部分。

 

3、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项目经理业绩及奖项要求如下:

项目经理业绩(资格审查)数量1个,项目经理业绩(详细评审)数量2个,且经评审通过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业绩;详细评审项目经理奖项要求公共建筑工程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

本项目对拟派项目经理业绩条件设置要求过高,将压缩具备履约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参与范围,恳请修改招标文件,适度降低项目经理业绩要求,如减少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数量,或允许初步评审业绩作为详细评审加分业绩使用等。

答:见本补疑第一部分。

 

4、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项目经理业绩及奖项要求如下:

项目经理资格审查业绩数量1个,详细评审业绩数量2个,且经评审通过的资格审查业绩不作为详细评审加分业绩;详细评审项目经理奖项要求公共建筑工程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2项。

本项目对拟派项目经理业绩及奖项条件设置要求过高,易不合理限制具备实力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建议减少项目经理业绩数量及奖项数量要求。建议修改:调整项目经理业绩数量要求1项,项目经理奖项数量要求1项,使评分条件贴合工程建设行业实际,保障充分公平竞争。

答:见本补疑第一部分。

 

5、我单位仔细研读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设施管理大队暨包河大队新建业务技术用房项目招标文件,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项目经理具备一个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详细评审要求项目经理具备两个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不得与资格要求业绩重复)和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接(含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获得两个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

请问这样设置是否合理?

答:见本补疑第一部分。

 

6、(1)招标文件中针对项目经理业绩:

“1)自2021 年1 月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2800 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专业分包业绩不予认可)

2)自2021 年1 月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6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专业分包业绩不予认可)”

要求商务文件初步评审项目经理业绩1个,详细评审项目经理业绩2个,且不重复。一般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备案预计2-3年,体量较大的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备案预计3-4年。请问“本项目业绩数量调整为商务文件初步评审项目经理业绩1个,详细评审项目经理业绩1个,且可重复”是否予以认可?

2)招标文件中针对项目经理奖项荣誉:

“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颁发日期或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承接(含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获得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每提供一个奖项得2分, 本项最多计取2个奖项,满分4分。”

一般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备案预计2-3年,体量较大的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备案预计3-4年。地市级优质工程奖项在项目竣工一年后方可进行申报。请问“本项目项目经理奖项荣誉数量调整为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承接(含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获得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每提供一个奖项得4分, 本项最多计取1个奖项,满分4分。”是否予以认可?

答:见本补疑第一部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址:合肥市潜山路550号  

联系人:胡工  

联系方式:0551-62640071 

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负责人(联系人)李浩然

联系方式:0551-66223831、66223930

2026810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