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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2026BFFBZ50848

项目名称:包河区BH202438号地块配套预留市政工程施工监理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包河区BH202438号地块配套预留市政工程施工监理

     原项目编号: 2026BFFBZ50848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8月0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包河区BH202438号地块配套预留市政工程施工监理 补疑1

项目编号:2026BFFBZ50848

 

一、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招标文件-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一、其他人员要求:“1、建筑结构、造价合约、安全、见证检测、测量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条件须满足国家法规及岗位从业要求,且含总监工程师在内人员在主体结构施工期间配额不低于6人。投标时请投标人自行编制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数量,高峰期不低于6人,无需提供人员名单。”

现修改为:“1、建筑结构、造价合约、安全、见证检测、测量、水土保持工程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条件须满足国家法规及岗位从业要求,且含总监工程师在内人员在主体结构施工期间配额不低于7人。投标时请投标人自行编制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数量,高峰期不低于7人,无需提供人员名单。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中,必须至少包含1名持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且须为本单位在职在册人员。”

2.1)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文件)-一、投标函(不含报价)“7.我方承诺:结构、造价合约、安全、见证检测、测量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条件满足国家法规及岗位从业要求;人员按招标文件配备。”

现修改为:“7.我方承诺:结构、造价合约、安全、见证检测、测量、水土保持工程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条件满足国家法规及岗位从业要求;人员按招标文件配备。”

2)本项目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商务文件投标函与本补疑投标函更正内容不一致,为保障项目顺利进行,请投标人按照本补疑提供的商务文件投标函内容编制对应投标函并上传至“商务文件其他材料”节点中。

3)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内商务文件投标函格式内容仅用于合成投标文件,不作为评审依据。如投标人仅按照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内商务文件投标函格式内容提交商务文件投标函,评标委员会评标时不予认可,请投标人仔细核查。

3.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附录7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2.其他要求:“(1)结构、造价合约、安全、见证检测、测量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条件须满足国家法规及岗位从业要求。”

现修改为:“(1)结构、造价合约、安全、见证检测、测量、水土保持工程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条件须满足国家法规及岗位从业要求。”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3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增加如下表述:“(6)监理人应依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及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对本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实施专项监理。”

5.本项目招标公告-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2 招标项目编号:某编号”、“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某编号”修改为:“2.2 招标项目编号:2026BFFBZ50848”、“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6BFFBZ50848”。

6.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1.3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监理费用金额不低于150万元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业绩。”

现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监理费用金额不低于150万元的轨道交通土建监理业绩,且该业绩内容中包含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工程。”

7.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投标人业绩

12

20211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监理费用金额不低于150万元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业绩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12

注: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要求;

2.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人资格审查用业绩不参与评分;

3.详细评审同一业绩同时满足投标人业绩、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相关要求,可重复认可。

4.规定业绩数量:4个。

总监理工程师业绩

6

20211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监理费用金额不低于150万元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工程施工监理业绩,且在该业绩中任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

注:1.述要求的业绩须为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要求;

2.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人资格审查用业绩可参与评分;

3.详细评审同一业绩同时满足投标人业绩、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相关要求,可重复认可。

4..规定业绩数量:2个。

5.业绩证明材料中须能体现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岗位信息。

现修改为:

投标人业绩

12

20211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监理费用金额不低于150万元的轨道交通土建监理业绩,且该业绩内容中包含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工程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12

注: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要求;

2.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人资格审查用业绩不参与评分;

3.详细评审同一业绩同时满足投标人业绩、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相关要求,可重复认可。

4.规定业绩数量:4个。

总监理工程师业绩

6

20211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监理费用金额不低于150万元的轨道交通土建监理业绩,且该业绩内容中包含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工程,且在该业绩中任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

注:1.述要求的业绩须为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要求;

2.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人资格审查用业绩可参与评分;

3.详细评审同一业绩同时满足投标人业绩、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相关要求,可重复认可。

4..规定业绩数量:2个。

5.业绩证明材料中须能体现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岗位信息。

 

二、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中的要求,投标人业绩、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详细评审标准均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具备单个合同监理费用金额不低于150万元的新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业绩”。

现提请澄清: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轨道交通土建监理业绩”,且该业绩的工程内容中明确包含“新建轨道交通车站工程”,同时监理合同金额不低于150万元,该业绩是否可被认定为满足上述所有关于投标人业绩及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的要求?

回复:按本补疑-一、招标文件变更内容-6、7条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编:230000

人:丁工

   话:0551-69009054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编:230000

项目负责人:杨航宇

   话:0551-66223056、66223831

2026810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