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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港中派作业区码头一期工程装卸工艺及设备采购安装
原项目编号: 2026BFFAZ50491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5月2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港中派作业区码头一期工程装卸工艺及设备采购安装招标文件补疑1 2026BFFAZ50491 3标段补疑内容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现就合肥港中派作业区门座起重机项目招标文件中,“门座式起重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按数量加分,合计满分 8 分” 的评分条款,我司提出正式异议,具体说明如下: 一、专利加分与项目履约核心需求严重脱节,不符合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原则 专利属于企业长期技术储备,并非本项目设备供货、安装、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的必备履约条件。将与项目直接履约无关的专利数量设为高额加分项(满分 8 分),与《政府采购法》“以满足采购需求为目标,不得将与采购项目无关的因素作为评审因素” 的核心原则相悖,未能聚焦项目实际履约能力设置评审指标,导致评审导向偏离项目核心需求。 二、评审标准缺乏量化依据,不具备客观性与可操作性,违反政府采购评审量化要求 该条款仅按专利数量计分,未区分专利与本项目的技术关联性、专利有效性及实际技术价值,未设置统一、可量化的评审尺度,不符合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并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的强制性规定,极易引发评审自由裁量权过大、评审不公的风险。 三、证明材料要求过度设限,构成不必要的投标障碍,违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 法定专利证书本身已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与证明效力,条款额外强制要求提供双重证明材料、补充佐证文件,属于重复设限,无端增加中小企业投标成本与参与门槛,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 “不得通过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的规定,与当前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不符。 四、条款存在明显排他性与歧视性,涉嫌差别对待潜在供应商,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专利数量的多寡与企业规模、长期研发投入直接相关,并非衡量设备履约能力的必要指标。该条款以高额分值向少数持有大量专利的企业倾斜,人为抬高投标门槛,直接将不具备专利数量优势的中小供应商排除在公平竞争之外,实质上构成了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的强制性规定,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开性与竞争性原则。 综上修改建议 前述专利加分条款多处违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87 号令等现行法规,属于不合规评审要素。为兼顾知识产权导向与公平竞标原则,兼顾项目采购实际需要,我方提出优化修订方案:门座起重机整机及相关领域发明专利每项计 2 分,该项最高 4 分;门座起重机整机及相关领域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 2 分,该项最高 4 分,两项合计总分仍控制 8 分。修订后限定专利与起重设备强相关,既保留知识产权激励导向,又破除无差别按数量加分的不合理壁垒,保障全品类合格供应商公平参与竞标。 恳请贵司联合项目采购人审慎核查条款瑕疵,依规对专利评分细则予以调整修订,维护本次招投标活动合规透明,切实保障全体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 答:(1)本项目为工程货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你单位建议的“门座起重机整机及相关领域发明专利”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门座式起重机相关发明专利”;“门座起重机整机及相关领域实用新型专利”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门座式起重机相关实用新型专利”。 4标段补疑内容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胶带最低规格不低于EP200 聚氨酯帆布带,织物带层数为5层,上覆盖胶厚4.5mm 下覆盖胶厚1.5mm” ,拉紧行程不够时,是否可以使用钢芯带? 答:可以使用钢芯带。 2.请明确低压变频器放在电气室还是控制柜中?如放在电气室请提供低压变频器到电机的敷设距离。 答:高压、低压变频器均设置在电气设备间,位置详见下表,电缆敷设距离由投标人中标后根据相关规范自行考虑。 转运站编号 电气设备间位置(相对高程) 驱动电机位置(相对高程) 备注 Z01# 一层(0.00) 三层(7.75) Z02# 二层(4.60) 四层(12.90) Z03# 一层(0.00) 四层(12.90) Z04# 二层(5.05) 二层(5.05) Z05# 二层(5.05) 二层(5.05) Z06# 二层(5.05) 二层(5.05) Z07# 二层(5.05) 二层(5.05) Z08# 一层(0.00) 三层(12.45) 3.请明确高压变频器到电机的敷设距离? 答:详见本补疑“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2”。 4.带式输送机及其附属设备技术规格书第8页设备清单中第19项高压微雾除尘装置数量为15套。招标文件第139页供货表中序号21高压微雾除尘装置数量为16套。请澄清高压微雾除尘装置数量。 答:高压微雾除尘装置数量以15套为准。本标段分项报价表中高压微雾除尘装置数量调整为15套,请各投标人自行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高压微雾除尘装置数量为15。 5标段补疑内容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关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到“配备机械、电气、机电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是否可用高级技工替代? 答:不可以。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运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118号 联系人:蒋工 联系方式:0551-63530820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章丽萍 联系方式:0551-66223288、66223831 2026年6月5日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