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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安徽大学未来学院(新校区)(组团四、组团八)及配套工程智能化
原项目编号: 2026BFAGZ00018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1月0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大学未来学院(新校区)(组团四、组团八)及配套工程智能化补疑2 (项目编号:2026BFAGZ00018)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一、评分项要求“投标人具有所投与本项目相关主要系统的软件自主开发、研发能力、应用能力和交付能力(投标时须提供相关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材料的扫描件作为评审参考依据,未提供任何评审参考依据的本小项不得分)”,请求删除关于评分项要求“投标人具有所投与本项目相关主要系统的软件自主开发、研发能力、应用能力和交付能力(投标时须提供相关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材料的扫描件作为评审参考依据,未提供任何评审参考依据的本小项不得分)”。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设备厂家的相关材料均予以认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材料综合评审。 二、P70评分办法2.2.2(2)投标人业绩要求:“商务文件初步评审通过的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项,项目经理业绩(详细评审)不作为本项加分项。”P71评分办法2.2.2(2)项目经理业绩要求:“商务文件初步评审通过的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项,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不作为本项加分项。”这两条评分结合P4招标公告3.1.3投标人业绩要求,明确了潜在投标人必须准备3个不同的6000万以上的业绩进行应标才能获得满分。 建议招标人删除项目经理业绩要求中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通过的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项,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不作为本项加分项。”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P31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若为总包单位的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可提供总包单位中标项目的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这条要求实际上不认可中标通知书作为企业业绩的证明材料。 建议招标人将此条款修改为:“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中标通知书。(若为总包单位的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可提供总包单位中标项目的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中标通知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答:有效的中标通知书视同满足“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四、请求删除关于评分项要求“投标人具有所投与本项目相关主要系统的软件自主开发、研发能力、应用能力和交付能力(投标时须提供相关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材料的扫描件作为评审参考依据,未提供任何评审参考依据的本小项不得分)”。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设备厂家的相关材料均予以认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材料综合评审。 五、招标文件原条款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提供: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若为总包单位的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可提供总包单位中标项目的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可以为: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中标通知书。(若为总包单位的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可提供总包单位的中标查询截图或中标通知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两类材料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答:有效的中标通知书视同满足“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六、评分办法中同时规定:“商务文件初步评审通过的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项,项目经理业绩(详细评审)不作为本项加分项”及“商务文件初步评审通过的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项,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不作为本项加分项”。 删除“投标人业绩要求”中的“项目经理业绩(详细评审)不作为本项加分项”。 删除“项目经理业绩要求”中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通过的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项,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不作为本项加分项”。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七、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同时设置以下条款:1.“商务文件初步评审通过的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项,项目经理业绩(详细评审)不作为本项加分项”;2.“商务文件初步评审通过的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项,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不作为本项加分项”。 删除“投标人业绩要求”中“项目经理业绩(详细评审)不作为本项加分项”的表述;删除“项目经理业绩要求”中“商务文件初步评审通过的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项,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不作为本项加分项”的表述。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八、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需满足: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若为总包单位的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可提供总包单位中标项目的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为保障投标公平性,实现项目充分竞争,我方要求对中标、成交通知书予以认可。 答:有效的中标通知书视同满足“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九、P31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若为总包单位的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可提供总包单位中标项目的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这条要求实际上不认可中标通知书作为企业业绩的证明材料。 建议招标人将此条款修改为:“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中标通知书。(若为总包单位的智能化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可提供总包单位中标项目的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中标通知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答:有效的中标通知书视同满足“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 十、P70评分办法2.2.2(2)投标人业绩要求:“商务文件初步评审通过的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项,项目经理业绩(详细评审)不作为本项加分项。”P71评分办法2.2.2(2)项目经理业绩要求:“商务文件初步评审通过的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项,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不作为本项加分项。”这两条评分结合P4招标公告3.1.3投标人业绩要求,明确了潜在投标人必须准备3个不同的6000万以上的业绩进行应标才能获得满分。 建议招标人删除项目经理业绩要求中的“商务文件初步评审通过的业绩不作为本项加分项,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不作为本项加分项。”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一、详细评审中施工组织设计第5条关于“投标人所投与本项目相关主要系统的软件自主开发、研发能力、应用能力和交付能力,投标时须提供相关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材料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则本小项不得分”的要求。请求删除评分项。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设备厂家的相关材料均予以认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材料综合评审。 十二、招标文件P96页,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未获得“黄山杯”,按照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1%支付违约金”的要求,违背公平原则及奖项评定规则,该项条款须予以删除。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福州路与安徽路交口西南角 联系人:付工 电 话:0551-62636906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徐林 联系方式:0551-66223234、66223831 2026年1月20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