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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四期配套管网工程施工
原项目编号: 2025BFFGZ00559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3月1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四期配套管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补疑 2025BFFGZ00559 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1.原招标文件P33页“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现修改为:“ 投标人业绩要求 见招标公告。 注: 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勾选的任一类别的业绩证明材料: ☑第一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数据等级”C级及以上项目业绩网页截图。如“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相关信息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竣工验收时间、合同金额、项目类型等)的,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第二类: (1)合同协议书。 (2)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官网招标和中标 公告截图及网址、中标通知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或官网查询不到的,应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竣工验收时间、合同金额、项目类型等)的,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真伪情况进行核查。在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接招标人通知5日内,中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提供投标业绩证明材料原件供招标人核查。 3.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中标无效的, 无论该业绩是否竣工验收合格,该业绩均不予认可(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投诉处理决定书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关于该业绩中标无效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为准)。 4.本招标项目-1标段投标人业绩(资格审查)数量:1个,本招标项目-2标段投标人业绩(资格审查)数量:0个。” 2.原招标文件P36页“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现修改为:“ 注: 1.投标人应提供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要求)。 2.投标人应提供下列勾选的任一类别的业绩证明材料: ☑第一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数据等级”C级及以上项目业绩网页截图。如“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相关信息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竣工验收时间、合同金额、项目类型、项目负责人姓名等)的,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第二类: (1)合同协议书。 (2)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官网招标和中标 公告截图及网址、中标通知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或官网查询不到的,应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项目经理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竣工验收时间、合同金额、项目类型、项目负责人姓名等)的,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真伪情况进行核查。在项目中标 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接招标人通知5日内,中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提供投标业绩证明材料原件供招标人核查。 3.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中标无效的, 无论该业绩是否竣工验收合格,该业绩均不予认可(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投诉处理决定书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关于该业绩中标无效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为准)。 4.本招标项目-1标段项目经理业绩(资格审查)数量:0个,本招标项目-2标段项目经理业绩(资格审查)数量:1个。”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屯溪路70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4422826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00、66223831 答疑发布时间:2025年3月17日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