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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松辽路(延安路-太原路)道路工程施工
原项目编号: 2023BFBGZ00623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4月1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包河区松辽路(延安路-太原路)道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3BFBGZ00623 各投标人: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修改 本项目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1.价格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修改为: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按照如下约定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①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详见《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②可调整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为:以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批准的实际施工工期中相应材料使用时间为调整周期; (2)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价格依据:《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的人工、材料信息价的价格。 (3)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风险幅度的约定:承包人承担可调整价格的人工、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为±5%。当人工、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小于等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其价差不予调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当涨跌幅度大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超出部分的价差可以调整,调增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调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4)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调整周期的约定:①可调整人工价差调整周期为:标段工程工期;②可调整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为:以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批准的实际施工工期中相应材料使用时间为调整周期; (5)可调整的人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为价差调整周期内的《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发布的各期人工、材料信息价(或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人工、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设为A;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中采用《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的人工、材料基准单价为 B;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人工、材料投标单价为C;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幅度为D。 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ax(B,C)×(1+D)+C ; ②人工、材料价格下跌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in(B,C)×(1-D)+C ; (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7)签订总价合同工程的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数量为可调整价差人工、材科投标消耗量±变更工程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消耗量,由招标人明确具体数量,其中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量依据《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且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确定。 (8)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调差的实施: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时间为工程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 实施价差调整时发承包双方应共同确定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详见《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实际价格波动幅度、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基准单价、投标单价、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单价、结算单价,列出清单,作为价差调整的依据。 (9)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第二部分:投标人疑问 本项目的业绩要求是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中金额不低于12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若投标人提供的是市政道路大修业绩或者是市政道路提升改造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否,该项目为城市新建道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118号 联 系 人:余工 电 话:0551-63357659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271 2023年4月1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