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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蜀山区小庙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产线设备采购及安装

     原项目编号: 2024BTSWZ00659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3月2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蜀山区小庙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产线设备采购及安装答疑公告

 

“蜀山区小庙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产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2024BTSWZ00659)答疑公告如下:

1、问:商务评分标准:

投标人业绩

4

投标人需提供自2020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项目业绩证明,同类项目需满足装修垃圾处理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年且同时提供破碎设备。投标人需提供项目业绩合同节选(包含:首页、签字盖章页、体现装修垃圾处置量30万吨/年章节、设备清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每提供一个同类业绩,得2分,投标人提供的项目业绩合同内容有缺失无法满足以上要求的、或无法提供同类业绩、或无加盖公章的材料证明的,不得分。此项满分4分。

事实依据:1、本项目规模涉及装修垃圾处理(30万吨/年)、拆建垃圾处理(30万吨/年)、大件垃圾处理(0.9 万吨/年)和资源化利用生产再生水稳(30 万吨/年)等废弃物处理。而商务评分标准仅把其中的装修垃圾处理(原文“装修垃圾处理能力不低于 30 万吨/年且同时提供破碎设备”)作为加分条件,有明显的倾向性,存在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此项明显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装修垃圾处理能力不低于 30 万吨/年且同时提供破碎设备”作为加分条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销售业绩的金额,但是规定了处理规模属于变相以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而合同业绩和营业收入相关联,存在以“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1、此招标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故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本项目立项的初衷主要是解决装修垃圾的处理问题,对装修垃圾的处理能力有较高要求。投标人过往实施的类似规模的装修垃圾处理案例能较好地证明其对装修垃圾的整体处理能力,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问:商务评分标准:

投标人奖项、荣誉

1

投标人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装修垃圾分拣及破碎生产线重大设备认定奖项且有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并加盖公章的,得 1 分,未提供颁奖文件或无颁奖单位官网截图加盖公章的,不得分。此项满分 1 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的商务评分标准把“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装修垃圾分拣及破碎生产线重大设备认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法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不得以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此项依据明显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分条件不合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答:1、此招标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故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本项目立项的初衷主要是解决装修垃圾的处理问题,对装修垃圾的处理能力有较高要求。投标人针对装修垃圾处理所获得的奖项能较好地证明其对装修垃圾的整体处理能力。

3、问:商务评分标准:

环保检测

3

根据本项目环评的要求,投标人需提供相关安全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1、有组织排放粉尘浓度≤10mg/m³。投标人提供 2021 1 1 日以来实施项目具有当地环保部门认可的在线检测证明报告的,得 1 分,未提供证明报告的,不得分。此项满分 1 分。

2、人工分拣房粉尘浓度符合 GBZ2.1 的要求。分拣房内配置新风系统并提供实际运营项目证明材料的,得 1 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未提供不得分。此项满分 1 分。

3、人工分拣板房噪声声级符合 GBZ2-2019 的要求,噪声低于 85dB 的,投标人提供 2021 -2023 年内实施项目具备检测证明报告的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此项满分 1分。

事实依据:每个项目情况实施条件都不相同,招标文件的商务评分标准把以往实施的项目的“检测证明报告”作为本项目的加分条件,明显与本项目的合同履行无关,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是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分条件不合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请求:异议事项1:删除“同类项目需满足装修垃圾处理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年且同时提供破碎设备”的限制条件,修改为“提供自20201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项目业绩证明。”异议事项2:删除“投标人奖项、荣誉”该项评分条款。异议事项3:删除“环保检测”该项评分条款。     

答:1、此招标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故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本项目立项的初衷主要是解决装修垃圾的处理问题,对装修垃圾的处理能力有较高要求。投标人过往项目环保检测证明能较好地体现其装修垃圾产线环保达标能力,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1招标人

招标人:合肥蜀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井岗路1100号蜀山区检察院北三楼310-312

邮编:230031

联系人:杨一峰

电话:0551-63717973

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1100号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北楼(井岗路与万泽路交口向西100米)一楼

邮编:230031

联 系 人:张工

电话:0551-65737246

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48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8日

附件:蜀山区小庙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产线设备采购及安装答疑公告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