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蜀山高科2023-2025年度施工图审查服务定点单位
原项目编号: 2023BTSWN02671
原公告日期: 2023年11月1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蜀山高科2023-2025年度施工图审查服务定点单位项目答疑公告 “蜀山高科2023-2025年度施工图审查服务定点单位”项目(项目编号:2023BTSWN02671)答疑公告如下: 问1:关于招标文件附录3:投标人已完成业绩证明[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而施工图审查单位履约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审查合格证)本身无需加盖甲方章,所以本项目已完成业绩证明提供相应项目的审图合格证是否可以? 答:可以,详见下述问2变更部分。 问2:招标文件附录3和附录5中提到的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其中关于业绩材料说明描述为:“(1)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 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 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 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施工图审查单位针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审图合格证,标志项目审查完成。关于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是否可以调整为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审图合格证。 描述如下: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审图合格证)。 其中关于业绩材料说明描述修改为: 1.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该业绩的审图合格证。所有的合格证上审查机构必须是投标人,有投标人的公章。审图合格证无需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 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审图合格证)为准。 3.如投标人提供的合同、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建筑面积、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答:原投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注: 1.上述要求的业绩为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2.业绩材料说明: (1)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现变更为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注: 1.上述要求的业绩为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审图(或审查)合格证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2.业绩材料说明: (1)若证明材料为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则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若证明材料为审图(或审查)合格证,则审图(或审查)合格证的审查机构必须是投标人,且盖有投标人的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一)项目单位:合肥蜀新园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68号 联系人:徐晓民 电话:0551-62523637 (二)招标代理机构: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产业园井岗路与万泽路交叉口向西100米检察院大楼北楼 联系人:费工 电话:0551-65737148 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2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2日
附件:答疑公告.pdf